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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发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日趋完善

2020年09月21日 19:59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首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日前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文印发)的基础上,结合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

  新规中有哪些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变化?《办法》“升级”后又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起到怎样的作用?

  提升保护效力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大家都知道我国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由于其涉及内容的专业性更强,和普通的消费行为有所区别,因此,一直以来,专家学者呼吁应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金融的内容。

  这也正是此次《办法》“升级”的背景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在金融领域应当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而原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提升《办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将更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原有的《办法》实施已经3年多,金融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原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出台部门规章,及时调整监管手段和策略。

  “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越来越重视了。”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表示,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金融消费者面临新的风险。如“e租宝”、“套路贷”等打着互联网金融产品幌子的产品,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加剧了金融风险的集聚。也正因为此,近年来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委员建议“升级”旧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201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并征集了108条意见,在吸收采纳了近三分之一的意见和建议后,《办法》总算完成了“升级”。

  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此次发布的《办法》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此次央行在《办法》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黄大智表示,这意味着隐瞒、误导、夸大收益、承诺保本、用监管部门备案做背书等宣传行为将一律不允许。这部分内容与2019年12月,央行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中对金融营销行为进行的规范一致。可以说,“浮夸型”金融产品营销文案将越来越少,金融从业人员都要为自己发出的每一条营销信息负责。

  对于“存单变保单”等误导消费者或搭售产品的行为,《办法》也有明确的针对性条款: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也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说人话”,让金融消费者听得懂、能理解。《办法》强调,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同时,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针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办法》更有专门的章节予以规范。《办法》明确,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

  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在延续原有的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以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为目的,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如明确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对于接下来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建议,一方面,未来还可考虑进一步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层级;另一方面,还须从消费者一端入手,提升其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黄大智认为,《办法》的出台有了诸多提升和进步,也更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还有更多内容亟待提升。如在监管层级方面,针对2008年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美国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其中一项就是设立独立于各类金融监管机构之外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B),赋予其超越监管机构的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还有专家认为,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也需要帮助消费者提升其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每年,金融监管部门都会举行“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其目的就是提升城乡居民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让金融消费者知晓自己不仅依法享有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还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同时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观念。

  在今年的“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上,银保监会消保局、央行消保局主要负责人表示,金融消费者也需要提升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坚持四个“正规”——正规持牌机构、正规销售渠道、正规从业人员和正规投诉渠道。

  此次《办法》中也明确,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支付机构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同时,也公布了第三方解决渠道——央行分支机构设立投诉转办服务渠道。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央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银保监会消保局、央行消保局主要负责人,消费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渠道反映问题,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但仍要注意防范“代理投诉”、“代理退保”等行为造成的二次侵权。(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陈果静)

(责任编辑: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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