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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热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护航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2019年03月10日 09:08   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李万祥 姚 进

  3月8日,受到广泛关注的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围绕草案相关亮点内容、法理依据、重要地位及作用,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他们表示,草案体现了中国扩大改革开放的决心,将促进企业良性竞争。

  彰显扩大开放决心和信心

  “草案站位高、内容全、构架清,形成了外商投资的顶层法律体系框架,体现了全方位开放、包容、鼓励、发展的改革精神,充分彰显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与信心。”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党委书记杨小平说。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草案重点突出了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外资法3方面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投资促进方面,表明了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基本态度。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表示,制定外商投资法,对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展现了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

  “通过国家层面对外商投资立法,有利于树立我国法治形象、展现大国自信,宣示了我国坚持通过法治化来建设市场经济环境的决心,这对吸引外资是非常有好处的。”全国政协委员、西华大学副校长郑鈜表示,从国际形势和国际背景来讲,营商环境建设也需要法律作为支撑,外商投资法恰好满足了这方面需求。

    3月9日,人大台湾代表团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张晓东(中)发言。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景录摄

  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认为,草案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草案对外商投资作出具体界定,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投资活动,并明确了4类具体情形。

  代表委员们认为,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紧密结合、协调推进、相互促进,是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通过外商投资法这一顶层、基础性的法律,确定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原有管理体制下产生的各种问题就容易得到梳理和完善,并在新外商投资法律框架下趋于统一。

  我国的对外开放立法是从外商投资立法起步和发展起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三法”,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在推动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外商投资法将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法律。”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总商会副会长朱山认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青年交流中心原党委书记陈宗则认为,除了同时废止“外资三法”之外,还要尽快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有冲突的相关法条,让这部法律顺利颁布实施,真正落实。

  “当前,我国正积极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目可兑换,既要扩大开放,也要切实防范国际异常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杨小平代表建议,在外商投资法中强调资金使用中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两大原则,引导市场主体在资金汇兑使用中树立合法守法意识。

    3月9日,全国政协科技界在驻地举行小组会议,讨论外商投资法草案。全国政协委员沈南鹏(左二)认为,外商投资法将对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起到重要作用。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高兴贵摄

  营造稳定透明市场环境

  “草案将有利于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将促进更多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同时,随着与外企竞争及合作持续加深,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全球资源,配置全球市场,借船出海,借势出击,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创造更便利的条件。”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局主席张天任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朱奕龙认为,与以往不同,中国不再只停留于向外资提供优惠措施,而是同时优化外商的营商环境,“请进来”还得“留得住”。草案根据公司法的结构和治理规定重新设定外商投资企业,更强调“公平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保护其平等享受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等。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设“投资保护”专章予以明确规范。

  “草案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解决。”方燕代表说,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侵犯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外商投资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维权。建议后续可以制定专门的细则,详细规定外商投诉的运作机制,为外商投诉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草案切实加强了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了很多具体措施。”刘守民代表说,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 姚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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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