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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以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为归依

2018年03月13日 06:56   来源:经济日报   

  新时代宪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事关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人民美好生活根本福祉、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宪法修改的精神实质,对于巩固和加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强本固基的重要作用。

  一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回顾历史,可以清晰看到,我国改革开放40年,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6年,我国已从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大国一路成长为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的外部环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全方位深刻的历史性变革,使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所提供的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功不可没。

  为了更好发挥这部好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据此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是顺应历史与实践、符合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的。

  首先,法治因时而变的思想,古已有之。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晏婴有“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之说;战国末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有“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之说;西汉时期,思想家刘安有“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之说,等等。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解释,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其次,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以1982年公布施行的现行宪法为例,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第三,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重大决策看,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指出,“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因此,“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新需要,面对新时代新目标新任务,再次进行宪法修改,是顺时应势的必然要求。换言之,宪法惟有始终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伟大实践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能为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修改,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最高的政治原则。新中国宪法制度近70年发展历程,不论是制宪还是历次修宪,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是我国宪法活动的突出特点,也是我们修宪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原则。关于这次修改宪法,党中央用中央全会进行专门讨论,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宪法修改的高度重视,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高度重视。

  这次修改宪法,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在深刻领会总体要求精神实质基础上,这次宪法修改工作做得扎实到位。同一些外国宪法相比较,我国宪法的一大特色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各方面事业在宪法中都有体现、都有要求。这是我国宪法能够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因素。

  一个民族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有赖于思想上的团结统一。通过这次修宪,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让伟大的思想旗帜在宪法中高高飘扬,是巩固和加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强大精神源泉。

  一个国家要兴旺发达,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行动指南。通过这次修宪,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战略步骤、基本方略。让党通过宪法实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三

  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充实宪法的重大制度规定,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站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设计,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等等。这些重大修改建议,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其中,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旨在依法建立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国家主席制度是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使党的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保持一致,是着眼于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制度设计。

  在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安排,与西方多党轮流坐庄的任期制完全不同,切忌套用西方政治制度下形成的理念加以误读。众所周知,在西方政治制度背景下形成的各种学说,通常认为任期制是终身制的对称,甚至以此作为区分共和制和君主制政体的基本标志。以这种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狭隘观念,根本无法准确理解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的内在逻辑。在西方,这种误解甚至是攻击由来已久,并不令人感到意外。对于这些误解和攻击,我们的态度是:“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

  事实上,对国家主席任职规定所作的修改,并未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退休制,更不意味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首先,宪法修正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其次,从党的文献看,1982年党的十二大修订的党章至2017年党的十九大新修订的党章都有一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看,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干部退休制度就已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我国国情与西方不同,国家制度同西方存在本质差异。我们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成为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保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体制的一致性,旨在使“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贯彻和体现。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着眼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顶层设计和重大制度安排,出发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落脚点将以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为归依。

  伴随党和国家领导体制进一步健全,我们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图伟业必将不断续写新的辉煌!(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金里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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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