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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假网站 男子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刑

2017年11月20日 13:57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讯(记者 李万祥)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期,被告人胡某因设立、维护专门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虚假“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非法网站,被判处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刑2年,并被处罚金5000元。

  据悉,此案系《刑法修正案(九)》自实施以来,海淀法院审结的第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

  2015年10月间,33岁的被害人李女士在海淀区武警总医院内,因登录虚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等非法网站,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胡某与该案中的非法网站存在如下直接联系:被告人胡某自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间,明知巫某(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利用信息网络为其设立、维护专门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虚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等非法网站。

  经查明,诈骗犯巫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胡某,让他模仿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商银行网银界面”、“银监会”等网页、“博狗网站的博彩网页”等网站,并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页加上查询《通缉令》的链接;“工商银行网银界面”网页加上登记网银信息记录的链接,使这些虚假网站能够窃取客户登录网银的所有密码等资料。

  被告人胡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网站,这个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本案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

  法官表示,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网络诈骗,只要实施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