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是一个涉及法律、社会习俗和现实执行等多层面的复杂问题。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不仅关乎妇女权益,更涉及经济发展及社会公平。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外嫁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但在部分农村地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仍可能面临“因婚失地”“因婚失权”的情况。
黎某(女)系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村村民,在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作为家庭成员在前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1996年黎某外嫁,但是她的户籍未迁出,婚后也未在夫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黎某的长兄以黎某已外嫁为由,将其排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范围外,并取得彭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有权人并不包括黎某)。后黎某离婚,发现自己丧失承包共有权人资格,遂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承包共有权人资格,该请求获得支持。以黎某长兄为户主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不服前述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彭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黎某长兄为代表人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取得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共有权人并不包括黎某,然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依法判决确认黎某为案涉土地的承包共有权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谢再守庭后表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农村外嫁女户籍所在地仍在原村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打破传统性别歧视、落实法律赋予外嫁女的权利,减少“因婚失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他也提醒村集体,在处理农村外嫁女是否具有土地承包权时,应充分结合农村外嫁女户籍是否迁移、在婆家是否取得新承包地等情况综合判断,不得以“已出嫁”“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随意剥夺,要更包容和公正地保护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权,促进乡村振兴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