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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04日 13: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

    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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