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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明年1月1日施行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5年12月23日 18:52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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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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