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矛盾交织 我国矿产资源还须严治

2009年08月17日 17:25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浦超

  在全国尾矿库大检查阶段,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上演了一场两家民营矿企为争夺利益而互玩“溃坝”游戏的闹剧。   这是两家矿企制造的人为决口(2008年10月15日摄)。新华社记者:张丽娜 摄

  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管理中,新旧矛盾交织并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矿业的发展。业内人士认为,矿产资源管理应从修改矿产资源法入手,加大整合力度。

  现状:新旧矛盾交织并存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具有现实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一直存在许多老问题。多年来,国土资源部针对矿业秩序问题,持续不断地整顿。但无证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还出现采矿权人超层越界、超能力生产、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规行为及其他问题。

  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建立绿色矿业、和谐矿业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树立,矿产资源开发中多年存在的矛盾就更加突出,新形势下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2002年以来,矿业由冷到热,持续升温。近期受金融危机及实体经济下降的影响,矿业也受到冲击。有色、黑色金属、煤炭、化工矿产品价格下降。作为实体经济随着市场供求变化必然有自身规律,但这次金融危机的影响,来得快,影响大。

  另外,过去矿业作为一个投入大、周期长、回收慢的产业,矿业收益主要来自于后期的采矿阶段。但随着矿业资本市场的不断发育,许多大的国有企业上市融资,一些企业还引入战略投资者,矿业收益可以通过矿业权转让迅速实现,甚至在探矿阶段就可实现,目前已出现了资本和成本双运作的新情况。

  原因:法规滞后监管不严

  矿产资源管理中,新老问题交织在一起,是中国矿产资源产业中不能忽视的关键因素。而要寻求解决之法,必须先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

  改革之初,受“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的影响,形成了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目前许多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矿业发展方面,因一系列原因积累下的矛盾和问题已经日益显现出来。

  现在的矿业管理体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既坚持国家统一管理,又实现科学分类分级的体制。而且现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体制改革还相对滞后,如矿业权市场,在其中活动的主体,既有企业又有事业,在探矿权上还有自然人的参与。

  有专家认为,现在矿业秩序方面出现的问题,其根源主要在利益分配机制上。同时,在矿产资源管理中,执法也存在问题,但主要是立法方面的问题。随着矿业的发展,现行《矿产资源法》的不适应正凸显出来。

  现行矿法中,矿政管理部门难以去调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的数量、布局,从而产生“跑马占地、圈而不探”等情况。矿业权的设置方式不区分矿产资源的自然风险程度,统一实行先设探矿权,再设采矿权的管理模式,使无风险的、低风险的矿产资源大量流失。同时,矿业权出让方式虽然明确了有偿取得的原则,但缺乏完整的可操作的制度设计,主要还是采取行政审批,无偿划拨的方式。

  另外,矿业权有时候在转让过程中获取相当的利益,关键问题是矿业开发的后期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的标准过低,如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才1.18%。同时,目前的分配制度难以合理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在价格中,既缺乏环境保护成本又缺乏安全生产成本。

  一些地方国土部门表示,由于法律上没有给市、县两级监管机构相关的法律地位,市、县两级在机构、编制、资金渠道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执法成本高,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很难把国家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期待:多措并举从严治矿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要有效破解当前掣肘矿产资源管理中的各种新老问题,实现我国矿业发展的新突破,需要多措并举方可完善。

  要从战略高度出发,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能力,保持适度的勘查开采规模,紧缺资源要取得新的找矿突破,优势矿产要控制开采规模。在国家层面上,矿产资源开发要实现合理布局,除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外,还要注意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产地,特别是贫困地区、边远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要维护好、发展好矿区所在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则要做到统筹勘查与开采、开发与环境保护、政府及矿业权人和矿区老百姓等关系,从全球的角度,全面把握矿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同时要构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促进矿业权的合理布局。坚持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中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矿种特点,建立分类分级管理的制度。完善矿业权市场,分类出让矿业权,规范市场主体。

  “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也是业内人士关于解决矿产资源管理问题的共识之一,只是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关矿业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需要完善和修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标准规程、规范,建立有效的矿产资源开发的调控政策,同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以及有效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和执法监察机制。

  目前,《矿产资源法》修改已列入了全国人大的规划。有业内人士建议,矿法的修改应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增加矿业用地、矿产资源储备管理等条款;改革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删除现行矿法中不适应新形势的条款,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执法手段,明确管理责任。

(责任编辑:李雨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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