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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2008年09月24日 14:38   来源:中国网   人民网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


    

    中共中央一九八三年一月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经过一年的试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证明所提出的基本目标、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央决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指导农村工作的正式文件,继续贯彻执行。一年来,经过全党全国各条战线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农业生产获得了创纪录的丰收,农村工作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这个事实使我们更加坚信,只要保持党的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就能团结并带领亿万农民群众,发展农村已经开创的新局面,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同时,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

    

    今年农村工作的重点是: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疏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带来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商品生产的发展。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不可逾越的必然过程。只有发展商品生产,才能进一步促进社会分工,把生产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才能使农村繁荣富裕起来,才能使我们的干部学会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利用价值规律,为计划经济服务,才能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的现代化。

    

    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一)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

    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

    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在目前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的条件下,可以允许由转入户为转出户提供一定数量的平价口粮。

    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可以通过社员民主协商制定一些具体办法,例如给土地定等定级或定等估价,作为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实行投资补偿的参考。对因掠夺经营而降低地力的,也应规定合理的赔偿办法。荒芜、弃耕的土地,集体应及时收回。

    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

    (二)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区限制。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鼓励集体和农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将资金集中起来,联合兴办各种企业,尤其要支持兴办开发性事业。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农村雇工问题,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已有原则规定,应继续依照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登记发证工作,加强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以便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

    目前雇请工人超过规定人数的企业,有的实行了一些有别于私人企业的制度,例如,从税后利润中留一定比例的积累,作为集体公有财产;规定股金分红和业主收入的限额;从利润中给工人以一定比例的劳动返还等等。这就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了合作经济的因素,应当帮助它们继续完善提高,可以不按资本主义的雇工经营看待。

    实行经理承包责任制的社队企业,有的虽然采取招雇工人的形式,但只要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就仍然是合作经济,不能看作私人雇工经营:(1)企业的所有权属于社队,留有足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2)社队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如产品方向、公有固定资产的处理、基本分配原则等有决策权;(3)按规定向社队上交一定的利润;(4)经理只是在社队授权范围内全权处理企业业务;(5)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对个人投入的资金只按一定比例分红,经理报酬从优,但与工人收入不过分悬殊。

    (四)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专业户,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发展商品生产,带头改进生产技术,是农村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应当珍惜爱护,积极支持。最为有效的支持,是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满足他们对信息、供销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对粮食专业户和从事开发性生产的专业户,还可以通过合作经济内部平衡各业收入等办法,给以必要的经济鼓励。一些实行“统一经营、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的合作经济组织,除专业户外,还采用专业队、专业组等分工形式,对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应当总结完善提高。

    专业户的发展是一个经济发展的过程,各地经济状况又很不平衡,因此不宜硬性规定专业户的统一标准和发展指标,物质奖励和资金扶持要适度。

    要鼓励技术、劳力、资金、资源多种形式的结合,使农民能够在商品生产中,发挥各自的专长,逐步形成适当的经营规模。

    (五)政社分设以后,农村经济组织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形式与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要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一种模式。

    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以村为范围设置的,原生产队的资产不得平调,债权、债务要妥善处理。此外,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原公社一级已经形成经济实体的,应充分发挥其经济组织的作用;公社经济力量薄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群众意愿,建立不同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或协调服务组织;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不设置。这些组织对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平等互利或协调指导的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和逐级过渡的关系。

    

    加强社会服务,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

    必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满足农民对技术、资会、供销、储藏、加工、运输和市场信息、经营辅导等方面的要求。这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它是商品生产赖以发展的基础,是合作经济不可缺少的运转环节,也是国家对农村经济实行计划指导的重要途径。

    (一)国营经济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大力支援农业,尤其要重视向农业提供优质廉价的农用工业品,保证农业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

    国家设在农村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如国营农林牧渔场、工矿企业和水利水电、地质勘探、科学试验推广等单位,都要学习解放军,加强同附近农民的联系,按照互惠的原则,通过提供当地农民需要的各种服务,与农民共同建设农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为促进商品生产发展、加强工农联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贡献。这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机关应作出具体安排。

    (二)供销社体制改革要深入进行下去,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这是农民的要求,也是供销社本身发展的需要。须知:群众合作企业的性质恢复得越完全,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观点树立得越牢固,供销社就会对群众越富于吸引力,就越会在农村商品流通中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圆满完成国家委托和农民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否则,就会日益萎缩下去,直至丧失本身独立存在的意义。为此,各级供销社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关制度也要按合作企业性质进行改革。供销社的体制改革后,经营范围必须适当扩大,经营方式必须更加灵活。国营专业公司下伸到农村的收购单位,对计划收购部分,也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除直接就近收购外,尽量委托供销社代购。供销社还要积极发展生产、生活服务项目,逐步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工商联营,扶持生产,开拓销路,促进多产畅销,使供销社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成为国家和农民经济联系的纽带。

    (三)信用社要进行改革,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农村存款要优先用于农村,多存可以多贷。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贷款利率可以浮动。

    农业银行要努力改善经营,切实做好农村信贷服务工作。

    (四)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工作上来。首先要做好土地管理和承包合同管理;其次要管好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组织植保、防疫,推广科学技术,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及其他产前产后服务。不仅要依靠本身的力量,更重要的是要扶持各种服务性专业户的发展,并同供销社、信用社、农工商联合公司、多种经营服务公司、社队企业供销经理部、贸易货栈,以及农林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农业机械站、经营指导站等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协同工作,更好地为农户服务。

    (五)服务也是一种劳动交换,一般应是有偿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这样才能持久有效,保证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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