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住房制度改革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全国住房制度改革

2008年11月26日 12:47   来源:人民网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具体政策

    从试点城市的情况看,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的重大改革,全国要有统一的政策,以加强宏观控制和指导。

    一、  合理调整公房租金

    确定公房租金标准,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租金定得过高,国家、企业、个人三者都难承受;租金定得太低,难以吸引个人买房,不利于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失去了改革的意义。  租金标准应按住房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计算,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下同)全国测算平均约一元五角六分,目前,要定在一元以上,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达到,但第一年起点不宜太低。

    二、  从实际出发确定发住房券(补贴,下同)的系数

    公房租金提高后,需要相应给住公房职工发住房券。为了便于今后住房券逐步进入职工工资,特别是考虑到在住房、工资方面有关历史情况,发放住房券以采用比例法为宜。按全市职工平均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平均新增租金和职工平均发券工资基数,计算出住房券发券额占工资的比例,即发券系数。发券系数乘职工本人计券工资基数,就是职工应得的住房券金额。

    由于各地住房水平差距较大,各地发放住房券系数会有高有低。为了使今后各地住房券进人工资数大致平衡,需要进行宏观控制。根据测算,发券系数应控制在25%以内。各个城市要按职工平均使用面积和职工平均发券工资基数的实际数据测定发券系数,坚持发放的住房券总额与新增加的租金总额持平。城市之间发券系数的差别,在今后住房券理入工资时,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予以合理调整。

    对职工发住房券,可采取转账结算的办法,不直接给个人发现金。住房券只能用于交纳新增租金,不得抵交老租金,如有结余可存入银行,作为个人购、建房基金,不得冲击其他消费品市场。

    三、  理顺住房资金渠道,建立住房基金

    目前,每年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用于新建职工住房的资金达二百多亿元。加上为维修、管理现有的二十四亿平方米住房而支出的几十亿元,以及许多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等,总数约三百亿元左右。这些钱一直分散使用,只有投入没有产出,连住房的简单再生产都不能维持。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立足于现有资金的转化,就是要把围绕住房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资金集中起来,在同级财政部门参与下分别进行核定,变无序为有序,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建立城市(县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

    城市的住房基金,从市财政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当地提取的住房建筑税、房产税,以及出售直管住房回收的资金中筹集。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住房周转基金,可以从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房租补贴资金,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出售新建住房和旧房回收的资金中筹集。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以及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的奖励基金分离出来的部分,都要纳入住房周转基金。企业住房周转基金,要同其他专项基金划分开来,单立账户,互相不挤不占。

    职工个人购、建房基金,从个人结余的住房券和企业用于职工其它消费支出的节余部分中筹集。

    各级住房基金,只能定向用于住房的生产、经营和消费,不得挪作他用。要作为专项资金由城市相应的金融机构集中管理,监督使用,以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今后住房建设有一个固定的资金渠道。

    城市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是发放住房券的主要资金来源。不足部分,在改革起步时,可以少量进入企业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列入财政经费预算)。改革由实转起步或由空转过渡到实转时,全市企业住房券进入成本要控制在20%以内(包括12%的房产税)。由空转起步时,全市企业住房券进入成本控制在发券额的5%以内,用于减、免、补助的统筹资金。进入成本以后,不能提高产品价格,由企业和各级财政分担。目前无力建立住房基金的亏损、微利企业,住房券资金可以从集体福利、奖金中挤一点,在成本中进一点,市住房基金贷一点(经济好转后偿还)。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券,列入财政经费预算的部分一般以控制在50%以内为宜。新房实转的住房券资金来源,企业可进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可列入财政经费预算。

    四、  坚持多住房多交租和少住房可得益的原则

    多住房多交租和少住房可得益,应当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条基本原则。推行住房商品化,就要按商品交换原则办事。工资收入高的人,领得的住房券也多,不能再在改革中沿袭过去某些等级制的作法。

    对少数因为提高房租而增加支出较多的和生活困难户,可视其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不同情况,对新增加的租金实行一定时期内(如三年内)减、免、补助的政策。减、免、补助的支出额要严格控制,全市最多不得超过发放住房券总额的5%,其资金来源从城市住房基金中统筹。要求给予减、免、补助的职工,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各单位减、免、补助的额度,由市核定。

    对改革后进住公房的增支户,因为住房多少是本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的,一律不实行减、免、补助政策。至于那些特殊困难户,可按正常的福利性补助的途径,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对那些住非租赁公房和拆迁户的职工,在其不交纳住房租金期间,不予发券。
精彩图片

商务进行时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