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发布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发布

2008年10月13日 09:51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三)从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计算。

    (四)从成本中开支的职工奖金,一般企业按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计算;少数先进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

    (五)基层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在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百分之五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以上第(一)、(二)两项的数额,为生产发展基金,第(三)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百分之八十的数额,为职工福利基金;第(四)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百分之二十的数额,为职工奖励基金。这三项基金,都要分别核定利润留成比例。

    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为扣除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原来从成本中列支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改为从利润中提取后,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应作相应的增加。

    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凡属应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费用,国家一律不再拨款,企业也不得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再提取企业基金。

    四、企业增长利润留成的比例,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为:

    (一)石油、电力、石油化工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等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百分之十;

    (二)冶金、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森工、铁路、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业百分之二十;

    (三)煤炭、邮电、民航、农机企业百分之三十。

    五、企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核定,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核定的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总的利润留成比例,由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核定。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核定总的利润留成比例范围内,分别核定所属企业(或公司)的利润留成比例。

    六、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核定以后,原则上三年不变,如遇以下情况,可以作相应的调整:

    (一)国家调整产品价格,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改革税制,使企业利润有较大增减的;

    (二)工业改组中,企业进行调整,使企业利润有较大增减的;

    (三)国家投资新建、扩建的车间、分厂和附属工厂投产后,企业利润有较多增加的;

    (四)企业因交纳固定资产税和支付定额货款利息而减少利润的。

    七、工业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才能按照核定和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金。四项计划指标中,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资金(包括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的百分之十。

    铁路、交通运输、邮电、民航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另行商订。

    八、企业提取的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完成月度计划指标的,可以按规定提取,没有编制或没有完成月度计划指标的,可以按月预提百分之八十。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上半年完成全年计划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可以按规定预提百分之五十,完成年度计划不到百分之五十的企业,不能预提。企业应提的利润留成资金,年度终了后列入决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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