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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发布

2008年10月13日 09:51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1980年1月22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财政部修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在批准试点的企业中试行。

    各地原来按照地方自定的办法进行试点的企业,从一九八○年起,原则上都要按这个办法改过来。如果个别地区确因情况特殊,需要按自定办法试点,要报国务院批准。

    鉴于利润留成办法试点的时间不长,各地区、各部门一九八○年要集中力量抓好已经批准试点企业的工作,一般不要再扩大试点面。个别地区一九七九年批准试点的企业很少,需要适当增加的,要按规定报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

    扩大企业自主权是调动企业和职工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1979〕175号文件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各项规定,扎扎实实地把试点工作做好,促进国民经济按照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顺利向前发展。

    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经委、人民银行又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企业管理体制文件试点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文件试行以来,对发挥企业的主动性,促进企业关心生产、努力增加盈利,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保证完成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根据试点中各地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经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对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修订如下:

    一、经过整顿,生产秩序和管理工作正常,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有盈利的国营工业企业,经过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试行利润留成。

    二、把原规定的金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等于上年利润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另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当年利润低于上年利润的,则按当年利润和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计算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时,都应包括用折旧基金和自筹资金搞的技措项目增加的利润。

    企业可用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作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三、企业基数利润留成的比例,在批准试点时,参照上年下列几项资金占同年利润总额的比例核定:

    (一)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一般可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新产品试制费;少数新产品试制任务较多的企业,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算;机械工业企业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三计算。没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如煤矿、油田、电厂、电站、森林、采伐、铁路、交通以及其他矿山等,不计算此项费用。

    (二)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按国家拨给企业的实际数额计算(不包括国家专项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和措施费)。企业在成本或营业外列支的上述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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