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大型的网络交易平台在我国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平台建构起双边市场,形成了供海量主体进行互动交往的网络空间,链接起平台内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平台在撮合交易的同时,也要积极保障平台秩序、交易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电商平台责任,包括平台经营者需要制定合理的平台规则(含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规范平台内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平台空间良好秩序。
在最近几年的平台经营实践中,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等方面,基本上能够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平台规则,来实现对平台上各方主体的有效规范。但不可否认的是,一段时期以来,随着平台之间围绕获取最大数量用户的竞争日趋激烈,在平台经营者从事的与平台规则相关的实践中,暴露出不少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在制定或修改平台规则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在制定平台规则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滥用规则制定权现象;在执行平台规则时,存在规则执行不透明、标准模糊、结果隐蔽、被处罚商家的申诉保障机制流于形式等问题。
为解决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制定和执行平台规则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与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相关的制度框架,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网信办联合制定印发了《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在平台规则的监督与管理问题上,寻求平台自我治理与外部监督之间的平衡。平台经营者是网络交往空间的建构者、运营者和管理者,平台经营者有责任去维护其建构的网络空间的基本秩序,也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去实现对平台空间的有效治理。从治理效能的角度看,通过平台规则实现的治理,往往能够实现管理效率的最大化。但也要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不能对平台经营者在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上,采取过于放任的态度。加强平台规则相关领域的外部监督,对于确保平台经济的长久发展,对于形成健康的平台经济生态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在平台规则监督管理框架制度的设计上,寻求程序控制与实体控制相结合。《办法》在优化与平台规则相关的制度框架设计时,注重将“程序控制”与“实体控制”相结合,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程序控制,主要侧重于从程序性的角度,对与平台规则相关的行为提出要求,确保平台规则在制定和执行中的透明度、公开性,充分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知情权、选择权与获得救济的权利。实体控制,就是明确宣告一些特定类型的有违公平公正或者构成对特定主体权益不正当侵害的平台规则,如果出现,平台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针对平台规则,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落实协同治理的理念。关于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的监督管理,在落实行政监管的同时,也要引导各方主体参与到平台规则的治理和监督中来。比如,平台内经营者可以通过对平台规则进行“众议”的方式,参与到平台规则的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再如,电商领域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第三方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重大事项沟通协商机制、外部专家合规评审、行业评价等多种方式来发挥监督功能。
基于以上的指导思想,《办法》在以下问题的规范上呈现出鲜明的亮点与特色。
一是在平台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问题上,进一步强化规则的公示要求、增加事实上的透明度。《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当设置便利检索功能。这主要是考虑到平台规则体量庞大,特定内容并不容易查阅到。设置便利检索功能,有助于平台内各方用户能够快速便捷地检索到相应的条款内容。既降低查阅成本,也会使得用户不因为平台规则内容纷繁复杂,产生望而却步的心态,可以提升其对平台规则的把握和理解。
二是完善平台规则修改征求意见制度,强化相关资料的保存责任。对于平台规则的修改时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电子商务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相关规则容易流于形式。特别是外人无从知晓相关的意见是什么情况,有多少是支持的,有多少是反对的。反对的意见是否有道理,而平台如果不采纳相关的意见,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法》新增要求保存相关的意见建议的资料,对于合理意见充分吸收,不采纳意见应当有合理理由,相关档案必须留档备查,保存期限不短于三年。
三是对于平台内用户在没有充分了解平台规则相关内容的情况下,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来强制或者诱导其对平台规则表示同意的情况,进行严格的规制。对于平台的这种做法,理论界有人称之为“暗黑模式”,也就是通过技术手段,来获得其不能反映用户真实意图的选择(往往表现为同意做出平台所倾向的选择)。这种情况在一些平台上大量存在。例如针对平台内经营者频繁采取弹窗,在页面设计故意使得用户容易误触,从而产生对一些不合理的平台规则表示同意的后果。这种做法侵害了用户的选择权,不能反映用户的真实意图,应该严格予以禁止。
四是在平台规则的执行上,强化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内的用户的程序性的保障。例如,《办法》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负面影响措施时,必须要告知其采取措施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应平台规则的具体规定。这是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平台规则执行不透明问题,被“处罚”的商家不知道自己因何被“处罚”,而平台也不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这使得平台规则的执行事实上处于黑箱之中。为此必须要强化规则执行的透明度。另外,《办法》也对于如何配置举证责任做出要求。在平台内商家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时候,平台规则需要公平设置各方的举证责任。即使基于政策的事由,合理减轻一方的举证责任,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对可能存在的不诚信、滥用权利行为的识别。(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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