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预制菜之争众说纷纭,让部分消费者有无所适从之感,可以从以下三个法律视角厘清争论本质。
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视角看,“预制菜”并不等于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定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从这一法律定义分析,“预制菜”不会因为其“预制”的特定加工方法就必然存在着食品安全风险。所以,《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还提出“支持地方推进预制菜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意见。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对“预制菜”的风险控制与对其它餐饮服务活动并无不同。从食品安全行为规范的角度观察,预制菜由于其制作工艺特征,食品安全风险往往被认为会低于现制现售的风险性。
从《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视角分析,目前“预制菜”并不等于不合格食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由于截至目前,并没有法律或国家标准层面的“预制菜”定义与明示要求,所以在无法判定菜品是否为“预制菜”的前提下,“预制菜”在餐饮服务中被认定为“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的法律标准依据不足。当“预制菜”的定义与标准明晰之后,其市场价格与品质差异将随之清晰,而判定是否为“以次充好”的法律定性将得到进一步明确。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视角分析,“预制菜”存在着消费者“知情权”争议与经营者义务的“灰度空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法律规定精神,大多数消费者认为自己有权利事先获知“预制菜”的相关信息。但是由于缺少认定标准与强制性明示要求,所以多数经营者往往采取不予明示的做法。客观而言,无法明示是大多数经营者面临的现实。然而,如果经营者能够依据有关文件定义与行业认知,积极主动向消费者明示自己认定的“预制菜”,则应当会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诚信经营所带来的市场回报。而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也将随着“预制菜”定义与标准的进一步明确而得到保障。(对外经贸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研究员、市场监管研究院副院长 冀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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