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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登记带来更多可能

2022年03月08日 15:30   来源:中国质量报   

  □ 岳 倩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条例》配套规章同步施行。《条例》实施首日,首设的歇业制广为媒体报道,北京、上海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当日就开启了首例歇业登记业务办理。办理此项业务的市场主体普遍表示,这项政策给了自己喘息的时间,心里不慌了。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而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也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这就意味着,无论企业是否有继续经营的打算,经营企业只有“终止键”,没有“暂停键”。

  事实上,无论是吊销还是注销,都会对市场主体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创业会遇到障碍。如果直接注销了,后续还要重新走办证办照流程。《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建立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明确当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内歇业。这意味着,政策为市场主体在“开业(存续)”状态和“注销”状态之间提供了“歇业”的缓冲地带,让经营困难的主体能够暂时“休眠”,有利于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让其有机会休养生息,提高技能、调整经营思路,重整旗鼓再度出发。

  从这个角度来说,歇业制度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优化服务不等同于“一放了之”,对一部分市场主体的过分宽松,是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公平。为此,《条例》基于歇业制度的立法本意,本着宽严适当的原则,对歇业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歇业期间义务、视为歇业终止情形、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细则》在《条例》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延伸,明确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项规定有效构成了制度闭环,为确保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提供了制度保证。

  市场主体是社会生产力的基本载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源泉,是稳就业的“顶梁柱”、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歇业制度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将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为持续做好“六稳”“六保”,护航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中国质量报》【八面来风】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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