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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政策红利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022年03月08日 15:30   来源:中国质量报   

  □ 徐建华

  3月1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同步施行。

  “一”个统一(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规则)、“两”个结合(“放管结合”+“政府公示与企业自治结合”)、“三”个制度(简易注销+歇业+撤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条例》和《实施细则》共同“上岗”,是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是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商事制度改革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更为重要的是,《条例》和《实施细则》中的一系列新举措,充分释放了政策红利,持续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比如,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建立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歇业制度的实施,为这些市场主体提供了新的政策和制度保证,也受到市场主体的热烈欢迎和积极响应。在《条例》和《实施细则》施行当天,北京、上海两大城市都办理了各市的首例歇业登记。

  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市场主体,市场化改革成果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市场监管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达到1.54亿户,同比增长11.1%。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主体总量已经比2012年底的5494.9万户增长了1.8倍,年均增长达到12.1%。一亿多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底气、韧性所在,是稳住经济基本盘的重要基础。市场主体是竞争的主要参与者,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和保有者,是稳就业扩就业的核心力量。经验表明,市场主体健康持续发展,有赖于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良好营商环境。实践证明,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离不开政策红利的细心呵护。

  围绕激发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竞争活力、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不仅更好地支持和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更是助力市场主体进一步恢复元气、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同样,围绕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虎年新春伊始,各地也是频频出台措施,释放政策红利。比如吉林出台培育壮大市场主体20条措施,推动市场主体多生成、快成长、早做强;山西推出30条措施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此外,内蒙古、安徽、北京、浙江等地也都为市场主体送出了相关政策“大礼包”。因此,即使受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的市场主体活力依然不减,2020年全年新增市场主体近2360万户,同比增速达21.95%;2021年,我国新设市场主体2887.2万户,同比增长15.4%。

  企业活,则经济活,市场主体有活力,则经济发展有活力。从中央到地方频频出台政策,目的就是要用政策红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好政策贵在落实。一方面,在政策落实中,配套措施要做到“快”,确保政策第一时间落地;宣传辅导做到“精”,“一对一”精准推送政策;享受红利做到“简”,让市场主体“少跑路”;落实督导做到“严”,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严厉问责;政策效应做到“明”,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另一方面,要确保市场主体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还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和落实力度,好政策尤其要抓实抓细抓牢,确保落实落地落细落好,坚决做到“无事不扰”和“有求必应”,真正释放政策红利,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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