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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按保价比例赔损” 不只修法这条路

2019年07月31日 07:15   来源:经济参考报   □鞠实

  保价2.1万元寄的根雕摆件受损最多只赔5000元;保价4000元寄的电脑受损只赔800多元;保价3000元寄送的游戏主机板显卡槽损坏,却以收货后超过24小时才申请理赔为由不予赔付……报载,一些快递公司这样告诉消费者:“不好意思,所谓保价,其实不是完全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的。”原来,目前快递公司提供的保价服务并不等于保险,也不符合保价多少就赔付多少的一般认知。

  对此,有专家表示应尽快完善法律或制订行业标准,以解决当前消费者维权难现状。应该说,这非常符合目前的主要法律缺陷现状。因为按照我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和《快递服务》等规定,并没有专门针对快递损坏、丢失等方面“保价”的具体规定,而目前国内快递企业实施的“按报价比例赔损”中有关“保价”的条款,都是企业自主制定的服务条款。

  问题是,打破快递企业“按报价比例赔损”潜规则,是否就只有修法这一条路呢?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无疑也是一条“捷径”。

  不少实施“按报价比例赔损”潜规则的快递企业,一般不会向消费者主动解释和充分说明其所谓的“保价”到底是什么意思,从而让不少消费者误以为“保价”就是一旦发生损毁,就要按报价额度足额赔偿损失。此外,在目前大部分快递服务实际进行网络签单经营的情况下,不少经营者把相关“保价”等条款都设置为默认选择条款。

  如此,不明示、不说清、暗地默认勾选,无疑都与我国《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定不相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所谓的“按报价比例赔损”规定,明显减轻了自身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依法其内容不但不具效力,而且也是应该被制止甚至被处罚的。

  此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快递企业实施的“按报价比例赔损”规定,是违反相关法规的,由此其所谓的事先签署有相关服务合同,特别是相关“保价”条款是无效的,由此造成的客户损失快递企业也是必须承担的。

  可见,只要这些法规执行到位,所谓快递企业“按报价比例赔损”潜规则是没有随意实施空间的,客户也不会因此烦恼和遭受权益侵害。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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