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全面加强非煤矿山清理处置

2024-08-06 09: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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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全面加强非煤矿山清理处置

2024年08月06日 09: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蒋朝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提出,分类处置不具备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对严重污染环境且拒不整改或难以整改的非煤矿山,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措施》提出,提高露天采石(砂)准入门槛。除硅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矿产外,停止新建开采规模低于100万吨/年的露天采石(砂)场,并对现有采石(砂)场设定了50万吨/年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给予3年过渡期进行升级改造,到202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属地县级政府积极引导退出。

  常态开展非煤矿山清理处置。市、县两级政府应当依法对不符合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审批等办理条件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理处置,对不符合保留条件依法作出关闭决定的,应明确关闭后非煤矿山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及责任履行时限并向社会公告,由有权限机关办理相关证照注销(吊销)手续,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县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对继续保留的,各有关部门应指导非煤矿山企业限期完善相关手续,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加快办理。

  在矿权设置上,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新设矿权,确保露天非煤矿山开采范围避开永久基本农田及用林用草禁止区。项目涉及需科学论证生产规模,综合考虑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此外,严控尾矿库建设,新建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严禁审批尾矿库“头顶库”增高扩容项目,严禁在距离长江(金沙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责任编辑: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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