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护湿地野鸟稻田受侵食 农户依法起诉获得行政补偿

2023-06-09 09:27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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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护湿地野鸟稻田受侵食 农户依法起诉获得行政补偿

2023年06月09日 09:27   来源:农民日报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适逢湿地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发布12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起案例为蒋某林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系土地承包人因保护湿地野生鸟禽而获得行政补偿案。

  原来,蒋某林承包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港村六组的土地从事无公害水稻种植等,经营模式为稻虾轮作。2019年秋、冬季,蒋某林种植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蒋某林因意识到野鸭等野鸟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采取燃放鞭炮方式驱赶,但收效甚微,导致其种植的水稻基本绝收。经测产评估,蒋某林的损失为384317元,扣除蒋某林实际未进行收割、运输、烘晒等费用16660元后,损失为367657元。后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请示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标准,给予蒋某林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00元。2020年12月,蒋某林领取补偿款107800元后,以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蒋某林的196亩无公害水稻被野鸭损害后按照每亩550元补偿107800元的行为违法;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据实补偿蒋某林经济损失367161元。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保护法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本案中,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的每亩550元标准补偿107800元,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蒋某林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70%进行补偿。遂判决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蒋某林支付补偿款257359.9元(扣除已支付的107800元,尚应支付149559.9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盐城湿地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地处江苏中部沿海,是我国最大的滩涂湿地保护区之一。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要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本案所涉承包地块位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承包人承包的稻田成为湿地自然保护区鸟禽的“食堂”。承包人在其种植水稻被野生鸟禽侵食、损坏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采取对野生鸟禽不会造成伤害的方式驱赶,对于承包人因保护湿地野生鸟禽遭受的损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补偿合理性原则,依法支持承包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较好地平衡了湿地野生鸟禽公共利益保护与湿地缓冲区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责任编辑: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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