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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碗扣肉引发的“公案”

2022年04月23日 08:18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一起买家大量购买自制食品后进行10倍索赔的案件引发关注。 重庆的王女士在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时,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买家举报为“三无产品”,告上法庭。最近二审结果出炉,王女士败诉,要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一单“大生意”,却换来了起诉通知

  买家邵某以“单位团购”为由在王女士经营的网店购买了150份扣碗类产品,本以为来了单大生意的王女士,两个月后却收到了起诉通知。

  邵某称她出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要求退还4500元货款,且按货款的十倍金额予以赔偿。

  2021年11月,重庆合川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退回原告邵先生4499.16元并赔偿原告44991.6元。王女士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中,重庆一中院认为,案涉产品在销售时在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应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在上诉中,王女士一家还曾提出,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因此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但法院未采信上诉意见。

  商家称,买家在故意碰瓷敲诈

  据王女士称,邵某是自家老客户:“邵某2019年就盯着我了,后来还混入了我们的会员群。那个扣碗,他一开始买3份,还说好吃,后来一次买150份,然后就直接到法院起诉。”她还发现邵某此前有过多起类似案例,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对此,邵某并不否认,“但王女士售卖自家产品多年,明知需注明产品信息偏偏却没有做,法院判决没有冤枉她。”

  而邵某的律师表示:“法律对‘专职打假者’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和限制,法无禁止即可为。邵先生是懂法的消费者,仅此而已。”

  农家自制土特产,算不算“三无产品”?

  有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出售散装食品,但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地址等信息。

  因王女士销售的土特产均无相关信息,故被认定为“三无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打假人”目的不纯,算不算敲诈勒索?

  在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一直存在争议。

  有些法院认定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支持其索赔请求;有些法院则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则上只要索赔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并不违法。

  不过,也有专家表示,民间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虽是购买者范畴,但目的是为了获得加倍赔偿或惩罚性赔偿,并非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故这种“知假买假”者不宜被认定为“消费者”。

  普通消费者遇到“三无产品”,该如何维权?

  现在,很多消费者喜欢在网络上购买手工食品、地方特产,想要“图个新鲜”。

  不过,买到“三无产品”吃坏肚子、甚至住进医院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1. 吃之前看看包装,该有的信息都要有。

  在购买商品时要查看卖家有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询问卖家产品有无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发现收到“三无产品”时应及时拍照取证,以免发生质量问题时难以维权。

  2. 有争议时,进行有效维权。

  消费者在收到产品后发现与商家描述不符,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后,应及时以截屏等方式固定产品介绍页面,并保存聊天记录以保留作为证据。当消费者与商家以诉讼解决纠纷时,可及时与电商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资料,以备诉讼需要。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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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碗扣肉引发的“公案”

    2022-04-23 08:18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一起买家大量购买自制食品后进行10倍索赔的案件引发关注。 重庆的王女士在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时,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买家举报为“三无产品”,告上法庭。最近二审结果出炉,王女士败诉,要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一单“大生意”,却换来了起诉通知

      买家邵某以“单位团购”为由在王女士经营的网店购买了150份扣碗类产品,本以为来了单大生意的王女士,两个月后却收到了起诉通知。

      邵某称她出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要求退还4500元货款,且按货款的十倍金额予以赔偿。

      2021年11月,重庆合川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退回原告邵先生4499.16元并赔偿原告44991.6元。王女士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中,重庆一中院认为,案涉产品在销售时在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应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在上诉中,王女士一家还曾提出,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因此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但法院未采信上诉意见。

      商家称,买家在故意碰瓷敲诈

      据王女士称,邵某是自家老客户:“邵某2019年就盯着我了,后来还混入了我们的会员群。那个扣碗,他一开始买3份,还说好吃,后来一次买150份,然后就直接到法院起诉。”她还发现邵某此前有过多起类似案例,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对此,邵某并不否认,“但王女士售卖自家产品多年,明知需注明产品信息偏偏却没有做,法院判决没有冤枉她。”

      而邵某的律师表示:“法律对‘专职打假者’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和限制,法无禁止即可为。邵先生是懂法的消费者,仅此而已。”

      农家自制土特产,算不算“三无产品”?

      有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出售散装食品,但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地址等信息。

      因王女士销售的土特产均无相关信息,故被认定为“三无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打假人”目的不纯,算不算敲诈勒索?

      在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一直存在争议。

      有些法院认定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支持其索赔请求;有些法院则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则上只要索赔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并不违法。

      不过,也有专家表示,民间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虽是购买者范畴,但目的是为了获得加倍赔偿或惩罚性赔偿,并非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故这种“知假买假”者不宜被认定为“消费者”。

      普通消费者遇到“三无产品”,该如何维权?

      现在,很多消费者喜欢在网络上购买手工食品、地方特产,想要“图个新鲜”。

      不过,买到“三无产品”吃坏肚子、甚至住进医院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1. 吃之前看看包装,该有的信息都要有。

      在购买商品时要查看卖家有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询问卖家产品有无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发现收到“三无产品”时应及时拍照取证,以免发生质量问题时难以维权。

      2. 有争议时,进行有效维权。

      消费者在收到产品后发现与商家描述不符,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后,应及时以截屏等方式固定产品介绍页面,并保存聊天记录以保留作为证据。当消费者与商家以诉讼解决纠纷时,可及时与电商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资料,以备诉讼需要。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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