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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官司胜诉:猴姑饼干“养胃”宣传不违法

2017年08月25日 08:13   来源:经济参考报   李保金

  近日,消费者李某诉江中猴姑饼干涉嫌误导消费者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江中猴姑酥性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胜诉,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江中猴姑饼干含有对胃部具有养护作用的猴头菇成分,宣传养胃不违法。

  2015年7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告李某在起诉书中表示,2014年初,其经常在媒体上看到由徐静蕾代言的江中猴姑酥性饼干视频广告,宣传“猴姑饼干养胃”,其由于胃部不适,因此对该产品产生良好印象。2014年6月6日,其在北京超市发厢红旗店购物时,看到超市大屏幕宣传“新产品猴姑酥性饼干,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满足胃病人群核心需求,定量食用独立包装”。由于多次看到著名影星、导演徐静蕾代言此款饼干的广告,遂对其具有治疗胃部疾病和养胃的功效深信不疑。在超市购买了1大盒、6小盒猴姑饼干,用来治疗、改善胃部不适。李某称,购买并食用后,他发现其与普通饼干并无不同,而且由于依赖“猴姑饼干”,反而耽误了及时用药和就医,身体和精神均产生了损害。

  据此,李某将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告代言人徐静蕾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存在生产、销售及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并存在虚假宣传以及欺诈行为。要求十倍赔偿共计783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涉案食品配料中含有猴头菇成分,相关资料显示猴头菇对人体胃部具有一定养护作用;二是“养胃”一词并非直接宣传疗效的医疗用语,其用于涉案食品的包装上,并不能够使社会普通民众产生该产品能够代替药品、治疗疾病的误解;三是涉案食品对应的广告监督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均未认定其广告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

  此外,就其健康受损情况,李某向法院提交怀来县村级医疗机构统一处方笺、购买的胃药及发票等予以证明,但法院认为该笺仅反映两份药品名称及用量,未能反映李某所患病症及患病原因,李某购买的胃药亦与处方笺开具的药品不同,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李某因猴姑酥性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者的行为而导致健康受损。

  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矛以驳回。至此,历时近三年的“江中猴姑饼干涉嫌误导消费者”案以江中胜诉告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猴姑饼干宣传养胃不违法。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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