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一名市民买了5包汤料发现其外包装夸大功效,遂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虽然涉案金额很少,但该市民最终还是维权成功,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原告梁某在某超市购买了5包“家润靓汤”牌系列汤料,花费人民币77元。梁某发现该产品标有QS标志,却分别添加有药物当归、土茯苓、杜仲、龟甲等,并标注有“腰膝酸软、月经不调……”等医疗术语。
梁某认为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梁某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深圳某超市退回其货款人民币77元,并增加一倍赔偿77元。某超市答辩称:涉案商品手续齐备,并无任何的质量问题,且未造成原告任何的损失,故不同意赔偿。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某超市销售的“家润靓汤”牌系列汤料在外包装“适合人群”处标注的内容暗示产品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是属于消费欺诈的行为,依法支持了原告方梁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超市退还梁某货款人民币77元,赔偿梁某人民币77元。(记者王纳 通讯员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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