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规定已形成意见稿:篡改生产日期可罚3万

2007年07月10日 15:08   来源:法制晚报   汪红
      食品篡改生产日期 最高可罚3万

       牛奶“禁鲜令”曾在奶业界掀起不小波澜,记者上午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凡含蜂皇浆的食品,都应标明“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8项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或者保健作用;夸大功能、贬低同类食品、利用标识弄虚作假;使用国旗或人民币对产品进行宣传等。

  规定将于年内开始实施。今后,凡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处以1万元罚款,而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可最高被处以3万元罚款。

  特殊食品需加警示规定

  食品含蜂皇浆:

  应标注“该产品含蜂皇浆,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等字样。

  牛奶:

  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炼乳、脱脂加糖浓缩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应当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等字样。

  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标注咖啡因含量外):

  应标注 “该食品添加咖啡因,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等字样。

  “低脂肪、无脂肪”食品:

  健康声明模式为“癌症的发生基于多种因素,低脂肪饮食可能减少某些癌症或某类癌症发生的危险”。

(责任编辑:杨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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