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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茂城新房漏水3年 业主:春雨来 客厅的画要"发芽"

2019年02月27日 13:16   来源:新浪财经   

  来源:封面新闻 记者 李竺轩 任吉军

  春天要到了,一切欣欣向荣,但随着雨季的来临,王先生又要开始发愁客厅墙体渗水、发霉了。这样的烦心事,困扰了王先生近3年。

  2019年1月下旬,成都世茂城业主王先生多次向封面新闻反映,他所购买的世茂城一期(世茂雅筑)的房子,在交房1年多后——2016年7月就出现了客厅内墙渗水、墙壁发霉、墙皮脱落等问题,每逢下雨,客厅墙壁渗水处又会湿透。多次与开发商反映情况,却迟迟没有得到圆满解决,而开发商的拖沓和傲慢态度更是让他十分不满,王先生认为世茂也算是一个大的品牌开发商,一个渗水问题快3年了却一直拖着不给解决……

  2月21日、26日,封面新闻记者就此事到达世茂城,走访业主和电话采访开发商。

  业主忧心同栋同号多套房子“约”在相似位置渗水

  2月21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世茂城一期(世茂雅筑)1栋2单元14楼的王先生家中。2单元总层高29楼,14楼属于中间楼层。

  王先生称,房子是2014年7月交付的,半年后他们一家入住,到了2016年就发现家里客厅的墙面渗水,后来墙面上开始出现水渍、霉斑,部分墙皮脱落。

  记者在王先生的指引下看到,客厅的墙壁上有部分霉斑和水渍,也有部分墙皮脱落、露出腻子。原本挂在墙上的画取了下来,搁置在沙发上,背面有一大块锈渍。

  在厨房生活阳台上,王先生探出身子用扫帚指着一处外墙,墙壁上呈现出雨后留下的水渍,而据王先生介绍,这处外墙所对应的正是客厅内墙壁渗水的位置。

  随后,在与王先生同房号的2单元16楼业主家中,记者也看到部分客厅墙壁有水渍、发霉等情况,而且水渍位置与王先生家基本相同。因渗水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位业主选择用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王先生还告诉记者,据他所知,该楼栋还有数户业主家中也有类似问题。当天,记者在现场也走访了其他数户业主,但因无人在家,没有看到他们家中的实际情况。

  王先生怀疑导致渗水的“元凶”为楼顶“炮塔”(屋顶上通向阳台的小房子,记者现场查看时并未看到里面的实况),在他的陪同下,记者来到了该栋楼的楼顶,并站在手扶梯上往“炮塔”下查看,发现“炮塔”下的墙壁出现部分墙皮脱落的情况,部分墙面有明显水渍。

  同时,楼顶门边的部分墙皮也已脱落、开裂,王先生伸手摸了摸裸露在外的水泥,却发现墙面水泥用手一摩挲就变成了粉末,异常“脆弱”。

  物业单方面发函暂定工期 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共识

  王先生称,2016年发现问题后,他们第一时间向开发商和物业作了反映,但是一直没有真正解决。王先生告诉记者,近三年来,他们多次致电世茂集团投诉此事,但每次世茂集团又会让物业来跟他们沟通。

  据王先生介绍,他前期在与开发商代表沟通时提出了3点诉求:1、必须处理“炮台”和外墙,并通过专业机构验收;2、恢复家里的装修原状;3、解决修缮和敞风期间的住宿问题。而开发商的回复是:1、处理炮台问题,不处理外墙问题,不请专业机构验收;2、恢复家里的装修原状;3、赔偿10天租房损失。

  王先生认为,双方就维修期间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赔偿等问题尚存在争议,他所提出的诉求并未得到圆满解决。

  2019年1月25日,世茂城一期物业服务中心向王先生发出了一则维修知会函,该知会函称已收悉王先生反映的外墙漏水问题,并已将此问题反馈给房屋施工单位,“经与您沟通后确定进场维修时间暂定为2019年2月25日,预计完工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

  对于这封维修知会函,王先生认为“有点欺人”,他表示自己并未与物业沟通确定进场维修时间,这属于物业单方面发函。

  眼看房屋保修期即将过去,出现的问题该如何解决?王先生希望讨到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法。

  开发商回应:已和业主沟通,3月初进场维修

  2月21日中午,王先生致电楼栋管家,无人接听。于是记者与王先生一同来到世茂城一期物业服务中心,现场一位工作人员称,王先生的楼栋管家已有事请假,而自己并不清楚事情始末,需要记者留下电话号码,此后将有相应负责人联系记者。

  21日下午,记者致电世茂城相关负责人袁先生,对于业主家出现的渗水问题,袁先生表示已经与业主沟通,至于具体的细节,他并不清楚。

  当日晚上8点,王先生告诉记者,当晚已有开发商代表到他家进行了沟通,对于王先生提出的诉求,开发商代表均表示同意,同时暂定维修进场时间为3月,但没有说具体进场日期。

  2月26日,记者再次联系王先生,王先生表示当时开发商代表与他只是口头约定,由开发商修缮外墙,时间大约在3月份,具体时间没有明确。王先生认为开发商诚意不足,否则不会让他们等这么长时间。

  律师说法:保留凭据,质保期内有权索赔

  如今不少小区房屋漏水问题层出不穷,如何明确责任主体以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记者咨询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阳秀。

  阳秀表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阳秀认为,如果业主房子在保修期内出现开裂漏水,而且业主已及时将问题反映给了物业或开发商,开发商就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维修。如果将问题拖到保修期后,开发商仍然有保修义务。

  如果因开发商没有尽到保修义务,业主要维权的话,应当保留好当时向物业或开发商反映问题的依据或者存根,要求开发商延长对房屋进行维修的时效,或者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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