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舆情:
涉毒艺人复出演艺圈 该不该“一棒子打死”?

    6月26日是“世界禁毒日”。近年来,不少明星艺人的吸毒丑闻都被曝光。但明星艺人在刑期结束后总要离开监狱,此时他们又该何去何从?台湾男演员柯震东2014年因吸毒重挫形象,演艺事业遭到重创,沉寂许久。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柯震东主演的民国传奇电视剧《舞樱》已在横店低调开机,柯震东在剧中饰演民国时期天津的神探警员。此外,“难兄难弟”房祖名也终于正式复出,现身录制某个综艺节目。

  据媒体报道,近日,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副主任兰卫红在接受中新网视频访谈时表示,对于涉毒艺人也不能“一棒子打死”,接受完惩罚,就可以回归社会。此言再次激起网络大辩论。

涉毒艺人回归演艺圈 网友态度不一

  反对:知错犯错不能原谅 公众人物有更大的社会责任

  部分网友及评论表示,明星艺人刑期结束回归社会无可厚非,但并非意味着可以回归演艺圈。理由在于明星艺人与普通人不同,他们有着更大的知名度,对社会的影响更加深远。明星艺人高曝光度的职业特征注定社会对他们有更高的要求。此外,有很多网友从禁毒警察职业高危性的角度出发,表示涉毒艺人重新回归演艺圈难以令人接受。

  荆楚网评论表示,如果一位明星艺人在回归社会后又能继续活跃在观众的视野里,继续保持高知名度和高曝光度,如何杜绝其他明星艺人因此而滋生“就算我吸毒也不一定被发现,就算被发现我也还有复出再来的机会”的想法?这无异于是为了几个犯了严重错误的艺人,而大大增加其他艺人沾惹毒品的几率。这是大家愿意看见的结果吗?涉毒不是小毛病,而是一个触犯底线的错误。作为知名度甚广的明星艺人,极易给粉丝和普通人,尤其是狂热的粉丝和思想还不成熟的人做出错误示范。(农亚涵)

  支持声音:知错就改应给机会 回归正途也有正面效应

  当然,对于涉毒艺人遭“封杀”的做法,也有人提出异议,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舞樱》总制片人熊诚在谈到让柯震东接演角色时表示:我们中国人从小接受的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教育,中华传统文化自古就有包容的理念,倡导友善。《左传》有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我们的祖先就有这样的见解,难道我们在21世纪的今天,就不能给一个知错能改的年轻人以机会么?

  《北京青年报》评论称,换个角度考虑,明星吸毒固然对青少年有极其不良的示范作用,但一位戒毒成功的明星,能够重新在屏幕上焕发光彩,其正面的示范作用也同样不可小视。况且,吸毒固然是错,但更是人生的迷失。因为一次迷失便再不许回到正途,也无法体现社会对失足者的宽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冯远认为,对涉毒涉黄明星制裁是必要的。但如果他们真心悔改,社会应给予机会,不能因为犯过错“一棍子打死”,从此再不能以正面形象公之于世。“艺人尤其是青年艺术家能成为明星,需要付出艰苦劳动,也是需要各方呵护。”

  中国经济网小编有话说:小编觉得,公众人物涉毒带来很坏的负面影响,应该严惩。但是,小编在查找涉毒艺人的相关资料时,发现了一条这样的新闻——“孙兴涉毒五年后首度现身 成为戒毒志愿者”。小编想,如果涉毒艺人真的戒除毒瘾,并以一种健康向上的形象回归演艺圈,似乎也并非完全不能接受。

涉毒艺人如何回归 需要具体法治规则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冯远建议,明星涉毒涉黄要有相应更细致的制裁措施,“禁演期”长短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定,累犯不能容忍,对于“初犯”可考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表示,明星回归社会真的不是问题,但问题是该怎样回归,是重回娱乐圈,还是只能退居幕后?是限制复出,还是永不录用?对此,他提出三点建议:首先,演艺界需要制定约束明星艺人行为规范的行业准则。其次,由演艺圈的集体倡议向立法形式转化。让行业自律与法律他律结合起来,保障演艺圈远离毒品势在必行。最后,演艺行业不仅仅只有娱乐大众的作用,必然包含商业和影响大众的多重考量。法律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明星理应比一般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更加懂得自律。而实质性的利益惩罚措施有助于对明星吸毒行为进行约束,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对于触犯刑律,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其在演艺行业的回归。

  《法制晚报》对涉毒艺人回归事件评论称:艺人究竟该如何回归,目前我们事实上还缺乏一个足够清晰、明确、细化的法治规则。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目前针对涉毒等劣迹艺人“从业准入限制”方面的“封杀”规定,实际上还没有形成明确规范的法律制度,所依据的主要是政府部门的相关“红头文件”,如2014年10月广电总局下发的要求“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文件。另一方面,这些红头文件所规定的具体“封杀”措施,从法治规则角度,也存在许多不够健全完善的问题。如相关“封杀”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封杀”期限;同时,也没有根据不同艺人涉毒违法犯罪情节、性质,设置更细化更具区别性的“封杀”令。(张贵峰)

  有评论表示,涉毒艺人重返社会也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对于一些初犯的涉毒艺人,在接受完惩罚之后,并且保证今后不再涉毒,且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证后,已经“改正”,这样的艺人就可以“解禁”,并且重返社会,重返影视圈。但是对于一些已经“二进宫”、“三进宫”等累犯的涉毒艺人,这个“口子”就不能开,不能轻易“解禁”。对于这样的涉毒艺人,就应该“终生封杀”。

  中国经济网小编有话说:从2014年的《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到广电总局“封杀令”,再到2016年《上海市禁毒条例》,我国对于涉毒艺人的相关规范都还只是倡议、“红头文件”和地方法规的层面上。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没有形成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如果要对涉毒艺人有理有据地进行惩罚,法律不可缺席。

海外艺人涉毒后果如何 日韩做到“零容忍”

  域外的韩国、日本,早就开始对明星涉毒行为做到“零容忍”,不仅要进行社会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还要对他们的演艺事业进行严格限制,甚至致使其演艺生涯被迫终止。

  《西部商报》评论称,国外明星吸毒后的境遇相当不妙。比如曾经红遍亚洲的日本著名女艺人酒井法子就因涉毒被抓,导致“星途尽毁”,据说她的事业损失规模约为10亿日元。再比如,韩国艺人黄秀贞、成贤娥、朱智勋及吴光录等都因沾毒断送演艺事业。换言之,吸毒明星想回归荧屏并非那么容易。(冯海宁)

  据了解,韩国对于涉毒艺人的惩处有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首先,韩国《毒品类管理法》规定,凡非法使用毒品,依情节严重程度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高额罚款。其次,涉毒艺人还面临着来自韩国演艺界行业协会和电视台的封杀压力,这直接影响到了涉毒艺人的星途。韩国演艺界的行业协会威信极高,经过调查,可对涉毒艺人作出轻则警告、重则封杀,乃至永久封杀的惩罚,以达到杀一儆百的震慑效果。为了让涉毒艺人反省以更好地自律,涉毒艺人还往往要被电视台封杀一段时间,这个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但这对艺人有着相当的威慑力。

  中国经济网小编有话说:日韩娱乐行业比较发达,在对待涉毒艺人方面也有比较成熟的做法。中国也可以适当借鉴其做法,完善法律法规,增强行业自律,净化演艺圈环境。

总结:

    从网友反对涉毒艺人复出的种种言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大众对于毒品的深恶痛绝。禁毒虽是老话题,却依然任重道远。数据显示,2015年年末,全国现有吸毒人员是234.5万人,其间,吸食传统海洛因毒品的是98万,占了41.8%,吸食新型毒品的47.1%。偶尔有一次吸毒被查到的人数是109万,多次吸毒被查获的是127万,而在查获的吸毒人群里,介于18岁到35岁的有142.2万。而明星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言传身教的示范效应,恐怕比很多宣传手段更要深入人心。因此,明星艺人在享受公众瞩目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很多的社会责任,拒绝毒品,让远离毒品成为自己坚守的“底线”,传播正能量。
北京市演艺界42家单位禁毒承诺书

  2014年8月13日,北京42家经纪机构、演出团体签订了《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承诺“不录用、不组织涉毒艺人参加演艺活动,不为他们以涉毒为噱头进行炒作提供平台,净化演艺界队伍”。

  倡议书的三点承诺中,一项为严格依法选、用演艺人员,不录用、不组织涉毒演艺人员参加演艺活动,净化演艺界队伍,释放正能量;另外两点承诺则分别是面向演艺人员开展经常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举办积极、健康、向上的演艺活动,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发挥正确引导作用。据介绍,这份倡议书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推出的。

广电总局封杀劣迹艺人

  2014年10月,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吸毒”“嫖娼”行为被明确点名,“出轨”等道德问题则未提及;除此前提及的电视剧作品外,由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也被要求暂停播出。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指出,对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对于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网络剧、微电影等各类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微电影;不得制作传播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网络视听节目。此外,通知指出: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暂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另外,在广播影视对外交流中,暂停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节目的赠送、销售和交流。

《上海市禁毒条例》

  《上海市禁毒条例》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更多精彩】欢迎添加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官方微信

 

联系我们

  合作联系人:成琪  电话:010-81025311

                    E-mail:chengqi@ce.cn

  责任编辑:张晶雪

  微博:http://e.weibo.com/cewenhua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