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忠梅
今年4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都对草案的文化传承功能予以关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收到不少关于草案如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见和建议。
为什么要有文化功能?如何才能更好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些都是需要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予以回答的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是推动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文化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人类进行交流的普遍认可的一种社会积淀。法典编纂需将这种社会积淀以行为规则的方式予以表达,既便于当下人们广泛遵守,也便于未来人们集中继承。
生态环境,既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产生各种意识或精神的基础。文化一经形成,也会以各种方式影响孕育自己的生态环境,维护和改善其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法典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推动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体现和传承一国传统文化的过程,只有生长于自己文化土壤中的法律,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普遍遵行。
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哲学以及与之相关的国家治理理念、法律制度,呈现出“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的生态环境与气候特质,是中华民族所特有的生命底色、道德和价值。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必须在深刻把握“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历史规律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鉴别和判断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包容借鉴世界先进生态文化,在“两个结合”中自觉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性转换与创新性发展,完成中华文明基因的创造性重组。
中华传统文化具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因
中华民族有五千多年灿烂文化史,生态文化是其中一篇华章。祖先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了长期而系统的思考,其核心是“天人关系”。“天人合一”始终是贯穿社会发展的一条主线,其以哲学、美学、法律等不同形态融入人民生活。一方面,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与自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另一方面,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中国古代曾通过颁布禁令、建立官职等措施,以制度化方式将“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用于国家治理。从秦律到明清律,通过建立各种“时禁”“节用”,形成了较完整的取用有度法律制度,充分运用自然法则为人类社会立法。与此同时,在儒家提倡的“内圣外王之道”礼制思想影响下,逐步形成了礼法合治、寓德于法的治国方法。
可见,“天人合一”不仅是中国传统生态哲学的形而上凝练,而且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统治与生活实践中的生态智慧的法令、制度与管理体制,这些都是今天的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深厚文化土壤。
中国古人主要是从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系统思维来考察二者的关系,认为人与自然是不可分离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形成了人与自然有机统一、和谐共进的文化基因。
着眼实际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需着眼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
首先,生态环境法典要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立法目的传承“中和”思维。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倡导环境道德,保护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所蕴含的“中和”思维是中国式现代化本质特征的核心精神,生态环境法典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立法目的,正是对“中和”理念的传承与弘扬。
其次,生态环境法典要以“系统治理”原则弘扬“天人合一”哲学观。中国古代“天人合一”世界观中,“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生态环境法典必须建立系统治理原则,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
最后,生态环境法典要以“最严法治”规范体系发展“厉禁而守”法律传统。中国古代将“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知止知足”等道德观念制度化,建章立制、设立机构,强调“法与世宜”,其整体性思维、持续性保护是生态环境法典形成“一体化保护”的制度基因。
(作者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本报记者朱宁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