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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微博抱怨飞机餐难吃被解雇 起诉维珍航

2013年08月08日 08:17   来源:新闻晚报   

网友在维珍官方微博上用一致的评论刷屏

  晚报记者 钱朱建 实习生 张雪韵 报道

  因在微博上抱怨“东西少,又难吃,光改餐具有什么用”,维珍航空的两名空姐遭解雇。为此,两名空姐将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英国维珍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告上法庭。今年6月,长宁法院一审驳回两空姐的全部诉请,两空姐提起上诉。昨天,此案二审在上海一中院开庭,双方围绕“言论自由”和“忠诚义务”的界限再次展开激辩。

  庭审焦点

  解雇是否具有合法性

  一审判决中,法院审理后认定空姐身为员工未能尽到对航空公司的忠诚义务,未能遵守公司的制度规定,因此公司与空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作为上诉人,两名空姐昨天参加了庭审。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有:维珍航空对两空姐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合法;在产生纠纷、公司调查期间,空姐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空姐是否能享有年休假及免票福利。其中,第一点是争议的关键之处。

  两空姐的代理律师强调,两名空姐是在私人时间使用私人微博账户,发表真实的言论,且未透露自己维珍员工的身份,这完全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也不违反公司章程。此外,两人的评论并未造成任何实质影响,是维珍解雇空姐并引来媒体报道后,才引发网友强烈关注和不满。

  维珍航空的代理律师反驳称,维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雇员不得在公共社交平台发表对公司不利的言论,该规定并未区分工作中还是下班后,也没有区分是否表露身份。也就是说,只要雇员发表了上述不利言论,公司就可以进行处理,至于是罚款、调理岗位还是直接解雇,处理处罚的程度轻重都是公司决定。

  庭审中还对解雇程序及年休假等问题展开辩论,法庭未当庭宣判。

  法庭之外

  维珍官微遭网友刷屏

  今天上午,记者在维珍航空官方微博上看到,“维珍航空公司宣布计划用三年斥资一亿英镑提升豪华商务舱产品”的微博仍在页面上,而本案中的两名空姐,就是在评论该微博时,使用了“东西少,又难吃,光改餐具有什么用”的词语而遭解雇。

  这条发布于去年2月7日的微博评论数为3581条。仔细翻阅可以发现,从去年2月7日到2月14日之间,该微博只有区区10余条评论。此后该微博便一直沉寂,直到去年12月19日,媒体曝光空姐因发微博遭解雇,这条微博再次被翻出,遭遇大量网友刷屏抗议。在这些评论中,大约3000多条都是“东西少,又难吃,光改餐具有什么用? ”

  此事曝光后,大量财经名人和微博大号都纷纷转发此事,“东西少,又难吃,光改餐具有什么用”一时成为热门词汇。在一边倒的骂声中,也有力挺维珍的声音,有网友评论,“谁当了老板,会花钱雇佣这种员工? ”

  网友热议

  悄悄吐槽也可能被开除

  事实上,此案并非首例,如2011年9月微软员工因在微博泄露诺基亚WP手机遭到解雇;2012年初爱国者数码公司员工因在微博大骂武汉而被开除。公司员工的言论初衷也许并无恶意,但在微博已成为公众发声与监督利器时,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客观上很容易引起误会乃至对公司名誉、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然而,一味制止员工的言论自由,很难给公司提供进步的平台,往往扼杀了许多有意义的批评意见,也会加剧恶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从长远来看对公司与个人发展都无益处。

  其实,员工对公司管理有意见是很普遍的现象,如苹果公司也存在内部言论闭塞,他们的员工便组建“秘密吐槽群”,在不泄露公司机密、客户隐私的状况下在匿名社区进行 “吐槽”。而“吐槽”与否并不是重点,重点在于公司能否合理适度地引导员工发泄不满情绪,建立渠道为员工提供吐露意见的平台。这样不仅能为员工排遣情绪、发表言论提供一种更为妥帖的方式,也可以为公司吸纳不少可贵意见,而不至于任由这些含有金玉的“吐槽”成为没营养的抱怨和攻击。

  相关观点

  何为员工言论自由界限

  相关律师指出,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即为合法,若从此角度看待,航空公司解雇员工并不合理。两位空姐所签订的员工手册和公司政策及程序,属于公司规章,且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未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空姐所发表意见是对客观事物的评价,且事后删除所发微博、纠正了行为,尽可能减少此事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航空公司仅为此个人评价便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妥当的。

  而从言论角度来看,“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 ”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方玉曾表示,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在法律上的要求就是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不能对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上海政法学院教师李绍章曾著文指出,从言论表达角度看,微博和其他传播媒介没有本质区别,都是资讯传播媒介和言论表达平台。然而,微博没有传统媒体专门配置的责任编辑。但作为微博注册用户,不应因此而忽略行为底线,失去言论责任,微博和传统媒介一样,都有遵守法律、道德和纪律的义务。另外立法的空白、模糊以及执法标准的缺失或歧义也是导致争议性的显著原因。

(责任编辑:林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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