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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代购被判11年案发回重审 网友曾称量刑过重

2013年05月09日 07:23   来源:中国广播网   孙莹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离职空姐李某某海外代购被控走私,被判11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网络代购等同于走私吗?发回重审有何意味?“网络代购”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边界划定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一审检方指控,曾是空姐的李某某2008年离职后,在淘宝上开了一家名为“空姐小店”的网店,2010年通过在韩国三星电子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的储某某,注册了韩国免税店的账号。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间,李某某去韩国带化妆品29次,男友石某某17次,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均未向海关申报。一审法院认定,他们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9万多元。李某某、储某某、石某某在一审分别被判处11年、7年、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95.7%参与调查的网友表示震惊、量刑过重。

  中科院网络经济专家吕本富:如果这类代购的事被判为走私,或者说跟赖昌星一样的罪名,大家在感情上是接受不了的。

  今年2月,上海两名淘宝店主境外代购700多件化妆品和包,分别偷逃税款8万、7万,上海一中院以走私罪对两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很多人引用此案反衬对李某某量刑过重。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对此事却有不同的看法。

  陈卫东:走私主要涉及到经济领域的犯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就只有一个数额的问题,七八万和一百万显然构成了巨大的差异,七八万刚达到了入刑标准。判处缓刑,我觉得也恰如其分。本案涉嫌的金额却是100多万,已经超过了判处10年刑罚的数额,所以原审法院判11年,就量刑而言,并不为过。

  也许,上海因走私被判缓刑的王某的心里话也是很多网络海外代购者的普遍心理。

  王某:如果被抓顶多就是被罚点钱的事情,谁也不会想到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专家提示,偷逃税累计超过一定数额,就不是罚款和行政拘留的问题了。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逃税款5万就构成走私罪,超过50万将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处罚。针对李某某的案子,陈卫东分析,重新组成的合议庭将重点围绕事实和证据展开调查。而且重新作出的判决不会高于11年。

  陈卫东: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发回重审的,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新的发现或者变更起诉,就不能判罚重于原来的判决。

  案情回放

  李某某今年30岁,曾是海南航空公司空姐,同案人褚某曾任韩国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并有两次因携带大量化妆品而受到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的处罚。

  据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李某某与褚某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某某伙同男友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某某、石某在淘宝网的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

  检方认为,李某某等三人各自分工配合,共同逃避海关监管,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期间,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判决,认为检方指控罪名成立,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李某某、褚某和石某有期徒刑11年、7年和5年,并各处罚金50万元、35万元和25万元。李某某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2年9月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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