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志刚]:2018-03-15 10:00:56 各位观众,大家上午好!我是中央电视台新闻主播崔志刚。这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活动现场,此次直播活动共有5场,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全方位、立体化、深层次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的工作亮点和成果。今天是系列直播活动的第4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现在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媒体新闻发布厅进行直播。 [崔志刚]:2018-03-15 10:01:09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同志来到“两会”专访。徐家新主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分管队伍建设、司法组织人事改革等工作。下面,请徐主任跟广大网友打个招呼。 [徐家新]:2018-03-15 10:01:56 主持人、各位观众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能与大家进行交流,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特别是“两会”期间对法院工作的持续关注! [徐家新]:2018-03-15 10:02:12 3月9日,周强院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在总结人民法院过去五年工作和提出今年工作建议时,都谈到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项重要工作。今天,我想借此机会,结合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具体谈一谈司法改革相关工作的推进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我期待着和广大观众朋友进行坦诚的交流。 [崔志刚]:2018-03-15 10:04:10 我要先坦率的发问了,从您工作领域分管工作主要是三块,一块是队伍建设,还有司法人事改革,同时还有法官权益保障,可以说这三块内容都是和人的事相关,管人的事情,尤其是改革触及到人的利益时往往会显得非常难。首先您有没有感觉到在做这项工作时,特别是推进司法体系这样一个配套改革过程中,涉及到人的问题感到有一些压力和挑战?同时我也知道,我们第一个改革就是这场员额制的改革,就是对法官重新进行员额制利益格局的重新梳理,这样不可避免的就会动到某些人的“奶酪”,应该说这场改革是对自我内部的一场革新,到现在为止,法官员额制改革目前进展总体情况如何? [徐家新]:2018-03-15 10:06:54 谈到法官员额制改革必须说到司法责任制改革,因为这是源头。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讲,是改革的“牛鼻子”,所以要推进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前提条件就必须建立人民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这是建立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其中人员分类管理中法官员额制改革又是个重点。所以,我们认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首先必须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是这样一个逻辑关系。实行法官员额制,很多人会问为什么要搞员额制,我想说的第一句话:员额制实际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 [徐家新]:2018-03-15 10:09:30 大家知道,在改革之初中央就设定了法官员额制的比例,我们叫比例控制红线,就是占中央政法编制的39%,为什么要设定这么一个比例?我想有这些原因:最主要的是在改革之前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过于庞大,有21万多人,占了法院人员总量的60%多,法官素质也参差不齐,有一部分法官不办案,或者办不了案。所以,面对这个情况,围绕法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必须让目前的法官队伍瘦身,把数量减下来、质量提上去。所以,综合考虑全国法院案件受理的数量和司法人员、司法人才的配置规律要求,经过论证测算提出了这条比例红线。 [徐家新]:2018-03-15 10:11:04 提出这条比例红线,实际上就为实现司法责任制,就是通常讲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进而为实现习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了前提条件。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系统集成”的工作思路,从2014年上半年开始,在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法官员额制改革。到去年6月份,全国法院集中遴选员额法官的工作已经完成。从改革前的21.2万法官遴选出约12万名员额法官,占比32.9%,低于中央提出的比例控制红线。大概有9万名法官没有进入员额,这个比例是比较大的。就最高法院机关本部来讲,我们共遴选产生了367名员额法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27.8%,不到30%,所以这个比例控制也是比较紧的。 [徐家新]:2018-03-15 10:14:58 目前,关于员额法官的选任工作还在推进,主要按照两条线推进:一条线是消化存量。前面讲到了,大约有9万名没有入额,所以要消化存量。但是要在坚持严格标准和严格程序基础上,从未入额的法官中继续遴选员额法官。所以,在一些地方法院相继开展了第二批、第三批员额法官遴选工作,这是一条线。另外一条线是做好增量。在一些地区,比如上海、广东开展了从法官助理中遴选初任法官工作,补充法官队伍的新鲜力量。比如,上海开展了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法官工作,主要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遴选法官。我记得去年上海高院从律师中遴选了1名法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家也有一些议论。实际上,最高法院早在2013年就开展了这项工作,就是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法官。我记得2013年我们从律师中遴选了1名法官,从法学专家中遴选了2名法官。另外,做好增量的工作,还要开展逐级遴选,这项工作目前还没有全面推开,下一步我们要逐步推开。总的讲,关于法官的遴选工作要继续推进,逐步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崔志刚]:2018-03-15 10:15:57 其实从数字变化来讲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数字,还是处在动态变化当中,我们的目的不是把法官数量削减下去,而是让它的组成更加合理,比如除了内部要提升之外还要增加社会上的新鲜血液,真正具备司法业务素质的人能够补充到法官队伍当中来。 [徐家新]:2018-03-15 10:17:25 是的。通过法官员额制改革,给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和队伍建设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我们初步梳理了一下。一是优秀审判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的趋势更加明显,85%的司法人力资源集中到了办案一线,这样就使人才的结构更合理,资源配置也就更加优化。二是通过员额制改革,带动了法院其他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比如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等,各类人员的职权更加明确,大家的职业发展通道也就更加畅通,进一步提升了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水平。三是通过这项改革,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质效稳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得到增强。 [徐家新]:2018-03-15 10:19:16 去年,全国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达到了189件,这与改革前相比提升了很大幅度。审判工作的运行态势也呈现出了审理周期缩短、当庭宣判率上升,同时上诉率和发回改判率下降的良好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员额法官选任工作是去年上半年完成的,去年下半年,我们按照新的运行机制,员额法官的人均办案数量达到了近60件,与改革前,就是和去年上半年相比,那时候法官人均办案数是26.4件,增长了126.5%,增长幅度也是很大的。从最高法院的改革来看,也印证了这项改革的成效。 [徐家新]:2018-03-15 10:20:41 所以总的来看,经过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我们法官员额制改革平稳落地。刚才讲到是动“奶酪”的革命,最难啃的“硬骨头”已经被我们“啃”下来了。 [崔志刚]:2018-03-15 10:22:46 确实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改革进入到深水区之后我们要做好“啃”一些难啃的“硬骨头”的准备。员额制改革的“硬骨头”,我们无疑已经啃下来了,从数字的变化,从21万现在变化到12万,虽然只是两个数字调了一个个儿,但是当中所蕴含的我们内部对司法改革思路、观念的整个转变,其实不仅仅是数字变化这么简单。现在的问题是,法官员额制配备完成了,好的具备员额制法官素质的这些法官遴选出来了,遴选出来之后,为了进一步保证司法改革能够得到落实,对选出来的已经具备员额制法官待遇的法官,如何进行有效的考核管理?怎么样进行下一步的规范工作? [徐家新]:2018-03-15 10:23:55 你问的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我们讲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全国各地法院在完成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的基础上,注重发挥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整体效应,加大了配套改革和系统集成。在管理上、使用上、考核上等各个方面,我们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主要有几方面: [徐家新]:2018-03-15 10:26:37 一、突出了员额的精准化管理,实行员额比例省内统一调配。就是在严格落实中央员额控制比例红线的基础上,突出员额配置的科学化和精准化,以省为单位实行省内统一调配、动态管理,防止机械的执行员额控制比例,不能“上下一般粗,左右一般齐”,你39%,我也39%,可能就不合理、不科学,要提出精准化。员额省内的统筹调配我们提出了一个原则,就是“以案定额”,就是根据工作量。具体讲就是综合考虑法院不同审级要求,案件受理量也是不一样的,还有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法官的工作量,还有法官的工作负荷、工作饱和度,这些因素综合考虑,注重向基层倾斜,注重向办案任务重的地区倾斜。所以,在一些省,比如北京、江苏、广东、上海,包括西部,像四川等等,很多省都实行了省内的员额统一调配。对一些任务重的法院,有的员额比例超过了50%。对于任务轻的法院,员额比例还不到30%,这是一个方面,就是突出精准化的管理。 [徐家新]:2018-03-15 10:28:16 二、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完善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对于绩效考核,我们坚持总的原则是务实管用,有两句话:一是不搞考核的繁琐主义,搞得很复杂,关键是要科学、合理。二是不搞奖金发放的平均主义,因为现在法官的工资有一部分是绩效奖金,所以奖金的发放不能搞平均主义,要以业绩为导向。在上海、江苏有一些地区,围绕鼓励法官多办案、办好案,还探索了案件权重系数体系,这样比较科学合理的计算法官的工作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化水平做了探索。 [崔志刚]:2018-03-15 10:29:34 做这个探索之后无疑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有的法官达不到这个考核水平怎么办? [徐家新]:2018-03-15 10:30:59 那就要退出了,所以建立法官员额制时就提出绩效考核达不到,能力达不到,质效达不到的,必须退出员额。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展了这项工作,比如北京,我们知道北京去年大概有85名法官因为审判质效达不到等原因退出了员额。入了员额不是一入定终身,达不到要求的要退出来。 [徐家新]:2018-03-15 10:32:25 三、突出办案法官的主体地位,全面落实新型办案机制。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是要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全国法院有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超过了98%,审判委员会原则上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比例大幅度下降,把权力放给了法官、放给了合议庭。同时,我们积极组建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促进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审判相结合。比如,深圳福田法院建立了快调快审快执团队,以占全院11.6%的法官和12.4%的辅助人员的比例,完成了全院一半以上的工作任务,所以审判团队的作用也发挥得比较好,作用比较明显。 [崔志刚]:2018-03-15 10:33:49 徐主任,您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审判工作、主管法官队伍的最高管理者,在法院系统当中有没有一些担心?以前审委会决定裁判结果的时候毕竟体现了集体的法律智慧、集体负责,现在如果说所有案件的裁判权更多是放权给主审法官,放权给独任法官的话,是不是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也非常高?有没有一些担心?万一他的素质不过关,造成案件裁判最后的结果如果不精准怎么办? [徐家新]:2018-03-15 10:34:56 首先是放权,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必须是“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权力放到位。另外是加强监管,如果法官履职过程中出现了错案,那我们要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徐家新]:2018-03-15 10:35:59 四、突出了入额必须办案,推动了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的制度化和常态化。我们讲,入额必办案,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你入额了就必须办案。对院庭长来讲也是回归审判本位的一种责任担当。围绕员额制改革,特别是院庭长办案这项工作,各地法院下了很大功夫,一方面要求院庭长要达到规定的办案数量,另外一方面要求,院庭长往往是能力水平比较强的法官,他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带头办理对统一适用法律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这样能发挥他们的领导、引领、示范作用。 [徐家新]:2018-03-15 10:37:09 总体来看,目前院庭长办案的制度已经形成,去年全国法院院庭长人均办案量达到了87.2件,同比增长了32.3%。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入额的院庭长不办案,或者伪办案、挂名办案的现象,我们正在推动建立院庭长办案监督考核机制,将院庭长的办案绩效作为他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此外,我们在探索对院领导的办案考核,由上一级法院来考核,这样的话能够把院庭长办案制度真正的落实到位。 [徐家新]:2018-03-15 10:38:34 五、围绕司法责任制来讲,突出放权不放任,同步完善审判监督机制。 [崔志刚]:2018-03-15 10:39:29 就是刚才说到的对办案质量还是要加强监督。 [徐家新]:2018-03-15 10:42:32 对,就是实行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曾经出现过一些现象,有些院庭长因为自己要承担具体的办案任务,他就不愿意管理,我自己事儿多了就不愿意管理了。还有放权于法官之后不敢管,就是把权给了法官之后他不敢管理。还有就是面对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不会管,出现了不愿意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我们在改革之初就强调,管党治党是领导干部的主要责任,院庭长必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这是中央的要求,确保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所以管理责任必须扛起来。至于怎么管,有一个方式的改进,要改变过去的那套做法,过去我们是盯人盯案的管理模式,层层审批,实现从微观的个案审批、签发文书,转向对全员、全过程的管理监督这样一种新的机制的转变。 [徐家新]:2018-03-15 10:43:51 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地法院积极探索院领导全面履职的工作机制,普遍建立了院庭长监督管理的权力清单。一些法院还开展了院庭长依法开展节点控制、质效讲评等工作机制,普遍建立了专业法官会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这样就比较好地解决了院庭长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此外,我们还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和信息化手段,完善了网上的办案系统,实现了办案信息在网上全程记录,全程跟踪,这样就把司法权运行的每一个结点都纳入到了可控的环节。同时,借助大数据分析,完善类案推送、结果比对的机制,促进裁判标准尺度的统一。 [崔志刚]:2018-03-15 10:44:48 从徐主任所讲的,我们感觉到员额制改革不仅仅是给法官加了一个名称,我们只是做了员额制的改变,其实从内到外,从系统建设,到具体的各种软硬件措施的推进,都是思路上的重大转变,特别是提到对于具体到基层法院的一些院庭长来讲,要学会管理、善于管理,而且要在新的思路体系之下变更自己在管理方面的一些方法和举措。具体管的成效如何,我们接下来要选一个试点法院,广东是作为当时推选员额制的试点省份,他们在实践当中摸索出了一些非常好的经验和做法。接下来连线一下广东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钟健平,听一听钟健平院长结合自身的体会,进行员额制改革之后,在管理或者具体参与办案过程中有哪些体会和经验,接下来连线钟院长,钟院长你好,接下来把时间交给你。 [钟健平]:2018-03-15 10:48:11 谢谢主持人。刚才,家新主任就深化法官员额制总结了“五个突出”,我们感觉这既是顶层设计的要求,也是实践探索的总结。这里,我介绍几组数据,希望能让广大网友有进一步直观和深入的认识。 一是关于广东法院员额比例分配的数据。办案任务重的珠三角5市法院案件总量占全省65%,法官员额配备超过编制总数的50%,而案件量相对较少的粤东西北地区法院员额比例则在30%左右,从而实现各地区各法院员额配备与案件量基本匹配。 二是关于院庭长办案带头办案的数据。2017年,广东全省法院院庭长直接审理各类案件50.2万件,同比上升20.1%。省法院院长、副院长均担任审判长直接参与重大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示范作用和社会效果。 三是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的数据。广东高院制定出台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20余项配套制度,全省法院以法官为中心组建团队3300多个,直接由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达到90%以上。 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全省法院审判质效稳步提升。2017年,全省法院入额法官人均结案246件,创历史新高。其中,深圳、广州、佛山、东莞等地一些基层法院法官年均结案超过400件。 另外, 为进一步拓宽法官选任渠道,我省2017年首次在全省基层法院416名法官助理中遴选初任法官197名,首次面向律师和法学专家等公开选拔法官6名,在健全法官选任长效机制方面做了有益探索。 [崔志刚]:2018-03-15 10:49:08 特别想问钟院长,实行员额制改革之后,就您自身来讲,对自己的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机制上,你感觉到什么样的改变和体会呢? [钟健平]:2018-03-15 10:50:29 因为院庭长都要办案,作为副院长,我有很多行政、审判管理的一些事务,但是入了员额以后,对办案数量我们是有要求的。所以,我们在很多日常事务管理过程中都会集中精力把案子办好。院庭长的办案还不是办一般的案子,刚才家新主任专门提到了,我们一般是审理重大疑难的案子,每年审理的案子都有一批比较重大的案子。通过审理案子,院庭长参与,他对司法体制改革有更深入的理解,另外对法院的管理、对审判的管理,对法官队伍的建设都有非常直观、非常近距离的感受。 [崔志刚]:2018-03-15 10:51:51 谢谢钟院长的介绍。听完钟院长对整个广东包括他自己的体会来看,实行员额制之后,第一是释放了法官审案非常大的活力,而且增加了自主裁判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刚才钟院长自己说到,他自己亲自参与办案,办的还是疑难重大案件,本质上来讲,法官、法院的院庭长本身也是非常优秀的法官,所以他们参与办案,更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我们了解到这次对员额法官还实行了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管理制度,因为我们知道过去就法院系统而言,也是行政序列,比如科、处、局级这样的管理模式,和公务员序列是一样的。这次我们提出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考虑的出发点是什么?我觉得有点像我们的专业技术职务当中的职称序列设置,出发点、考虑点是什么? [徐家新]:2018-03-15 10:53:10 这个问题和员额制改革是相关的,根据我的理解,实行法官员额制解决了“谁能当法官”的问题,实行法官单独序列,解决的是“怎么管理法官”的问题,所以这两个问题是相关的。改革前,法官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其他公务员管理模式是一样的,我相信大家对所谓的科级审判员、处级审判员这种称呼都耳熟能详。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之后,就是要将法官的管理路径由过去按照行政级别管理“变轨”到按照法官等级来管理,同时要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另外一个单独的序列。改革后,对法官来说,我们会存在几级法官、几级高级法官、几级大法官这样的称呼,不再会有所谓的科级法官、处级法官的称呼。 [徐家新]:2018-03-15 10:54:51 至于为什么要搞这一套单独职务序列,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方面,审判权与其他党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是有很大不同的。行政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管理权,行政人员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在行政机关讲究上命下从,你必须服从上级。审判权与行政权有很大的不同,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一种判断权,具有亲历性、中立性和终局性特点。所谓亲历性就是要求审理者裁判,只有法官亲自审查诉讼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亲自听取各方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才可能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判,所以必须亲身参与,叫亲历性。所谓中立性,就是要求法官要以不偏不倚的立场,按照法定的程序居中裁判。所谓终局性,就是案件一旦进入到法院,进入到诉讼程序,法院依法做出裁判,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再做处理。当事人也必须接受法院的裁判,所以是终局性。 [崔志刚]:2018-03-15 10:55:00 这个跟职级是没有关系的? [徐家新]:2018-03-15 10:55:58 没有关系,当事人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他还有救济的办法,到了法院只有通过诉讼程序,所以结果是终局性的结果。 [崔志刚]:2018-03-15 10:56:13 就是法律审判本身的属性。 [徐家新]:2018-03-15 10:57:18 审判权与行政权运行有很大的区别,要求对法官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这是一个方面的原因。另外一个方面,法官具有不同于其他公务员的职业特点,我们讲法官是公务员,没错,他是公务员,但是不同于其他公务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改革,今后法官只有等级,等级是什么?等级是代表法官资历的深浅,而不是意味着他职能的高低,法官依法行使办案职权,对案件做出自主的判断,不依法官等级的高低来分配判断权,大家是平权的。具体到一个案件或者一个合议庭,等级不同的法官参与合议庭,对同一个案件进行办理,大家权利平等,所以不存在谁的等级更高、谁来审批把关的问题。所以基于以上原因,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说到底就是遵循司法规律,遵循法官职业特点的必然要求。 [崔志刚]:2018-03-15 10:58:00 刚才徐主任从法理的深刻内涵上给我们解析了一下为什么实行法官职务单独序列这样的设置,设置之后,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成效和亮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徐家新]:2018-03-15 10:58:52 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是法院人想了很多年也讲了很多年的一项改革,一直想改,我的理解来看,它是法官管理模式的一场品质革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是以法官四等十二级为依托,在法官员额制的基础上实行单独管理,建立实行按期和择优晋升的晋升制度。对于特别优秀的,还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截止到目前,全国各级法院首批入额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确定工作已经完成,都明确了等级,其中有3175个法院已经开展了按期晋升,有1797个法院开展了择优选升。 [徐家新]:2018-03-15 10:59:57 总的来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成效:一、实现了改革的初衷。前面我讲到了为什么要实行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实现了目的,实现了初衷。改革前,科、处、局的管理模式下,案件要层层审批,一线办案法官对所承办的案件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所以这也导致了案件审理出现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圈。很多错案因为责任不明确,也很难追责,这是改革之前,大家都有责,但都没有责任,变成这样一个现象。改革后,不同等级的法官平权,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我前面讲到亲历性的要求得到了比较好的体现,所谓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我们也基本实现。 [崔志刚]:2018-03-15 11:00:32 其实这相当于足球场上、绿茵场上的黑衣法官、足球裁判,这一哨吹下去之后,结果是我负责,足协也不能改变。 [徐家新]:2018-03-15 11:01:13 所以用我的话来讲,经过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法官更像法官,这是第一个方面,实现了改革的初衷。 [徐家新]:2018-03-15 11:02:06 二、破解了法官职业发展的“瓶颈”,提升了法官职业的尊荣感。我们一方面建立司法责任制,给法官套上了办案责任的“紧箍咒”,同时针对基层法官职级低、待遇差、晋升通道狭窄、职业尊容感不高等问题,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中,我们完善了法官的晋升方式,也提高了法官职务晋升的天花板,某种程度上把天花板打破了。举个例子,改革后,基层法院的优秀法官可以选升至三级高级法官,我们叫三高,三高相当于正处级干部,以往基层法院的院长是四高,副处级干部,现在可以到正处级。对一些个别长期在基层任职、工作特别优秀的法官,还可以特别选升到二级高级法官,就是二高。二高相当于副厅级,这些都是无法想象的。 [崔志刚]:2018-03-15 11:02:30 大大突破了行政级别的限制。 [徐家新]:2018-03-15 11:03:29 实际上某种程度把天花板打破了,这是一个方面。另外,在等级晋升方面,各级法院的法官都能够通过任职年限晋升到一定的等级,没有职数限制,就是按期晋升,以前有职数限制。行政机关有职数限制,领导职务有职数,我们这个是没有职数限制的。比如在基层法院,一级法官,相当于正科级的法官,还有他之下等级的法官,任职两年以上就可以按期晋升。这就为法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这是第二个方面。 [徐家新]:2018-03-15 11:04:17 三、通过这项改革,有效激励了基层和一线法官多办案、办好案。我们常说,人民法院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人员也在基层,为了鼓励优秀审判人才向基层和一线办案岗位流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较大幅度提高了中基层法院较高等级法官的比例。择优选升,高级法官的比例设置也是越往下级法院比例越高。特别选升,更是明确规定只适合于一线办案法官,这样就增加了一线优秀法官脱颖而出的机会。同时,法官的晋升年限与其他公务员相比大大缩短。 [崔志刚]:2018-03-15 11:04:46 能不能举一个例子? [徐家新]:2018-03-15 11:05:08 比如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生,我们假设他23岁参加工作,到法院工作,工作五年之后28岁,他当初任法官。之后只要他通过审判绩效的考评,我们测算大概40岁左右就可以晋升到三级高级法官,就是前面讲的三高,相当于正处级,这是非常快的,比一般的其他党政机关的公务员要快。 [崔志刚]:2018-03-15 11:06:03 刚才您说的,没有职数限制,只要积累到这样的资历就可以晋升。 [徐家新]:2018-03-15 11:06:58 实际上这相当于给法官开了一条绿色通道,改变了过往千军万马挤行政职级这条独木桥,有效激发了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安心工作、专心工作。前面讲了三个方面,对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的成效进行初步的梳理。 [崔志刚]:2018-03-15 11:07:13 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因为走进最高法院,看到处处显示屏上说的“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员额制改革来说,其实从内部也让更多基层法官在自己的业务资历或者经验积累、职务晋升方面也能实现一些获得感,具体他们的感受如何,接下来我们再来连线一下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陈琛法官,来听一听陈法官是怎么说的。你好,陈法官,接下来请您给我们谈一下你的具体感受。 [陈琛]:2018-03-15 11:09:43 司法体制改革后,作为一名一线法官,我有三个感受最为直接和明显: 第一个感受是,责任更大,担子也更重了。改革前,我作为审判长,只对合议庭中调解、撤诉的案件进行签发,其他案件则由庭长、主管院长签发,潜意识里总认为案件处理结果由领导承担更多的责任。改革后,合议庭里除审委会决定的案件外均由我们承办法官自主签发,特别是二审案件,判决一旦签发,案件就对双方当事人生效,裁判文书也直接上网公开了,法官对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我确实感受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法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觉得自己承担的责任更大,肩上的担子也更重了。 第二个感受是,作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显著提高了。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后,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我的职级也发生了变化。我参加工作已经18年了,因为单位的职数限制,改革前我的行政级别一直是副科级,按照惯例要想晋升到正科级是很难的,工资待遇也因此一直得不到很好提升。改革后,我的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为一级法官,相当于正科级,而且一级法官任职三年后还可以按期晋升为四级高级法官,相当于副处级。这让我深切感受到中央对司法人员的关怀和法官职业尊荣感的提升。 第三个感受是,院庭长亲自办案发挥了良好示范作用。改革后,院庭长对其他法官办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再行使审批权,并且还要亲自承担办案任务。院庭长办案的常态化制度化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全院法官争相多办案、办好案,审判质效显著提升。2017年乌鲁木齐中院院庭长共审理各类案件3970件,占到全院受理案件的三分之一。去年我个人审理的案件45天内结案率达到54%,比前年提高了15%,我所在的合议庭同比办案效率也有了很大提升。 [崔志刚]:2018-03-15 11:10:35 谢谢美女法官陈琛法官,陈庭长无论从风貌气质还是业务的熟悉程度来讲,表现都是非常出色。确实通过这样一个员额制改革之后,我们仅仅从连线的陈琛法官,还有广东的同志来讲,大家的精神风貌上,包括对业务素质的提升上,都能有一些直观的感受,确实法官作为社会当中代表国家处理矛盾事务的最终的说理的官,应该是全社会都应该珍惜尊重的。接下来的问题我们不必讳言,在现实中由于法官往往是处在矛盾节点的最前线,他们要解决矛盾,在处理这些案件时,负荷也非常重,压力非常大,而且经常会有一些伤害法官个人人身权利的事件和案件发生,您作为分管这方面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权益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徐家新]:2018-03-15 11:11:59 我记得周强院长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做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时讲了一段话:“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广大干警不辞辛劳,无私奉献,85名法官积劳成疾或遭受暴力伤害因公牺牲,他们是共和国审判事业的忠诚卫士,他们用奉献诠释了为民情怀,用生命捍卫了公平正义。”讲到此处,会场上响起了热烈的掌声。我想这掌声充分表明全社会对广大法官的辛勤劳动和甘于奉献的充分肯定。正是因为法官身处执法办案的第一线,直接参与处理社会矛盾,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党中央在完善司法人员权益保障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比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依法治国专题的一次中央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2016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定》,这个规定涵盖了防止干预司法活动、规范责任追究和考核考评加强履职安全等方面。去年2月份,为了落实中办、国办的这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从目前我们的工作情况看,法官权益保障的工作机制已经基本形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徐家新]:2018-03-15 11:12:45 第一,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干预。中央先后下发了两个重要的文件,一个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个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实施办法》,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普遍建立了防止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对法院的外部人员也好、内部人员也好,过问案件进行如实、及时的记录,并留存资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以往法院办案,所谓的打招呼、找关系、批条子等违法干预办案的情形明显减少,这就为法官依法履职首先建立了一道“防火墙额”,依法履职不受干预,这是一个方面。 [徐家新]:2018-03-15 11:13:57 第二,不得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法官要专注于审判工作,所以两办的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挂职下乡、行风评议等活动,以往这些都是司空见惯的,现在中央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因为这些超出了法院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文件,要求各级法院不仅应当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从事上述的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目前,这一问题在多数法院已经得到了很大改观。 [徐家新]:2018-03-15 11:14:39 第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法官追究责任。两办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实施办法都规定,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前面主持人讲到这个问题,责任怎么追究,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其中有一个环节就是法官惩戒委员会,现在在推动各级法院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对于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对于做出的处理决定、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如果做出的决定处理是错误的,要及时纠正,恢复法官的职务、岗位、待遇、职级等等,还要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给予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崔志刚]:2018-03-15 11:15:39 其实对责任追究更突出了通过法定,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一切都要在法定的制度下进行。 [徐家新]:2018-03-15 11:17:47 对。第四,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针对近年来连续发生的扰乱庭审秩序、扰乱法院办公秩序以及对法官威胁、恐吓、诽谤、伤害事件,进一步强化,包括对法官近亲属的人身权益保护措施,这也是我们的一项工作重点。我们做了几方面工作:一是要求各级法院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与法官履职保护相关的事务。去年2月份,我们在中国法官协会成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并召开了会议,研究了相关工作。我们要求各级法院是保障法官权益的第一主体、第一责任人,要把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建成为广大法官的“娘家”,要为法官依法履职撑腰鼓劲。一年多时间,到目前全国已有15个高院设立了法官权益保障机构,在一些中级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另外,要加强履职保障设施的建设,要求各级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和审判区域与法官的办公区域相对隔离,采取物理隔离的办法。要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行为依法惩治,最后是对法官因为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本人或者近亲属遭遇到恐吓、威胁、跟踪、尾随,或者对人身财产、住所造成侵害、损毁的,所在法院要第一时间采取保护措施,同时商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讲到法官权益保障,我认为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所以我借这个机会呼吁全社会都要尊重法官,尊重司法裁判,这是尊重法律权威、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 [崔志刚]:2018-03-15 11:18:05 确实法官判案、对案件做出裁判,不是个人的事情,也不代表他个人,是国家法律做出的一个庄严的审判。 [徐家新]:2018-03-15 11:18:51 你说得很对,法官坐在审判台上,他的背后挂的是国徽,他是代表国家在行使审判权利,所以他行使的是公权力,不是他个人的行为。 [崔志刚]:2018-03-15 11:19:10 全社会都要给予法官尊重。 [徐家新]:2018-03-15 11:19:55 对法官的伤害其实是对法治的伤害,我们讲司法裁判,承载的不是简单的你输我赢的诉讼,法官判案也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意义是为全社会打造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所以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尊重法官的良好氛围。 [崔志刚]:2018-03-15 11:20:37 通过徐主任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方面、人身权益方面做出了很多特别富有成效的举措。到底目前在试行过程中运行的情况如何,接下来我们再选一个试点看一下,比如上海、江苏很多法院都积累了非常好的经验,我们选一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连线上海高院政治部主任陆卫民,听听他的介绍。请陆主任介绍一下上海高院在保障法官权益方面所做的举措和经验。 [陆卫民]:2018-03-15 11:23:52 谢谢主持人。正如家新主任介绍的,上海高院于2013年底成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经过四年多的实践,逐步建立完善了法官权益保障比较完整有效的工作机制。 目前,上海各级法院均设置了专门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由各院院长担任委员会主任,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处置法官权益保障职责。 上海高院在2013年12月出台了《关于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干警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了法官在依法履职中的各项权益保障措施。我们还形成了一套法官权益保障处置流程,区分不同情形和紧急程度,及时妥善处理每一起侵害法官履职权益事件。 2016年5月,上海高院率先探索建立了覆盖全市三级法院的“法官权益保护信息平台”,实时反映全市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动态,确保法官权益受侵“事事有反馈、件件有着落”。我们还通过多种形式,增强法官履职安全防范意识,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增加安保力量配备,升级安防设施。2017年6月,上海高院与上海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关于保障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当履职 惩治严重扰乱司法秩序行为的若干意见》。同时,各基层法院与基层政府、村(居)委会也建立了相关联动机制。社会各方通力合作,在全社会形成尊崇法律、尊重法官的良好氛围。 [崔志刚]:2018-03-15 11:24:29 谢谢陆主任介绍。遵从法律、尊重法官、敬重法官,确实需要全社会每个公民从内心对法治理念的尊重。说到社会参与,说到每个人对法律的关心和支持,其实我们从很早就开始有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叫人民陪审员制度,徐主任能不能介绍一下,在司法体制改革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具体到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方面的变化有哪些? [徐家新]:2018-03-15 11:25:39 讲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往往用两句话来讲它的重要性:一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对前一句话好理解,对后一句话怎么理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这是因为我们讲民主的功能或者作用,第一是选举,此外还有另外两项功能,一个是通过民主的方式促进科学决策。还有一个是有利于加强监督,通过民主来监督。所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比较好的体现民主的价值,就法院来讲,体现了司法民主。 [徐家新]:2018-03-15 11:26:31 具体有三点:第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让普通老百姓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是注重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看待案件,这样就可以与法官专业化的思维形成互补,这样有利于案件审理,叫做法、理、情三者统一。 [崔志刚]:2018-03-15 11:27:34 确实很多时候做出一个最终的裁判,不仅仅是要依从法律上本身很严格的规定,同时可能还要兼顾到社会效果,另外人民陪审员参与进来之后,还能更好代表社会舆情的进入。 [徐家新]:2018-03-15 11:28:23 对。第二,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他参与审判,实际上就是让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徐家新]:2018-03-15 11:29:41 第三,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审判活动,实际上就亲历了公正司法的全过程,就成为了裁判的见证人,判决结果的宣传员。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司法裁判的认可度,所以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担任人民陪审员既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义务。所以,公民被选为陪审员后,应当积极履职,切实发挥作用,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既是你的权利,又是你的义务。 [徐家新]:2018-03-15 11:31:42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们国家也不是一个新制度,发展于井冈山时期,我们党创立初期就有。解放后,这项制度几经起伏。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单行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原来陪审员量比较小,所以我们提出了倍增计划,通过两年时间努力,目前全国陪审员总数达到了历史性的22万多,翻了一番多,量上来了。但是这项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大家经常讲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编外法官”“驻庭陪审”等问题。因为存在这些问题,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2015年5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在全国确定了10个省50个法院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试点,这项改革搞了三年,取得了一定成效。 [崔志刚]:2018-03-15 11:32:10 具体的成效体现在哪些方面? [徐家新]:2018-03-15 11:32:58 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在陪审员的选任方面,我们提出“一升一降、两个随机”,使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更加广泛,代表性更强,结构更加合理。什么是“一升一降”?就是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提升,学历下降。将陪审员的年龄由23岁提高到28岁,学历原来是大专,现在降到了高中,对一些农村和边远地区,对一些德高望重者,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 [崔志刚]:2018-03-15 11:33:21 参与性更广泛。 [徐家新]:2018-03-15 11:34:52 年龄为什么要提升?我们主要想陪审员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要更多了解社情民意,这样更有利于法院的判决。前面讲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把年龄提升。降低学历就更简单了,就是让更多群众参与,这是“一升一降”。刚刚讲到“两个随机”,实际是选任机制进行改革。第一个随机,就是改变过去陪审员的产生“个人申请、组织推荐”方式,现在改为从当地所在地区的常驻居民中随机抽取,通过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公民作为陪审员的候选人。第二个随机是从资格审查通过的陪审员候选人选中再次随机抽取,这样来正式确定陪审员的人选。这样的话,使陪审员的来源更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这是第一个方面,陪审员选任方面我们进行了一些改革。 [徐家新]:2018-03-15 11:36:35 第二个方面是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关键是怎么履职。在改革前,在一些地方法院曾经一度出现了片面强调陪审率的情况,就是有些地方法院要求所有的一审普通案件都要有陪审员参与审判,乃至于陪审率达到了百分之百,这样就出现了陪审只重视案件数量,忽视案件质量,陪审员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好这些问题。所以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改革中也进行了一些调整,主要有几方面:一是合理确定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上限。 [崔志刚]:2018-03-15 11:37:15 为什么要规定这样一个上限? [徐家新]:2018-03-15 11:38:23 以前没有规定,所以造成苦乐不均,有的陪审员一年参与了大量案件,还有的陪审员一年可能没办什么案件。所以规定数量上限,就是要让更多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实现陪审员均衡参审,防止编外法官驻庭陪审现象,所以规定案件参审数量上限。 [徐家新]:2018-03-15 11:39:38 二是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法官办案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适用,一个是事实认定,简单讲就是法律审和事实审。陪审员制度改革中,我们把这两个区别开来,探索实行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崔志刚]:2018-03-15 11:40:13 这更接近于一般群众所能做到的方面。 [徐家新]:2018-03-15 11:40:59 你讲得非常对,我们也这么考虑,就是要考虑到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很强,让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对法律问题做出判断,这是强人所难,这也会导致陪审员不能、不会发表意见,因为太专业了。所以,让陪审员只认定事实问题,就可以减轻所谓法律审对陪审员的工作带来的压力,更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 [徐家新]:2018-03-15 11:41:49 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评议程序。我们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该先由陪审员发表意见,法官后面发表意见。防止法官先发表意见,陪审员在后面不敢发表意见。 [崔志刚]:2018-03-15 11:42:26 对,专业的法律人士已经定了调子,作为人民群众来讲,再发表可能对专业不了解。 [徐家新]:2018-03-15 11:43:14 还有的是简单的附和,“你说的对”、“我完全赞成”,这样就是陪审员参审的作用没发挥,所以要改变一下。 [徐家新]:2018-03-15 11:44:28 四是创新陪审的模式。在审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民生和社会利益的重大案件,通俗地讲,就是热点案件,我们采用大合议庭陪审模式。举个例子,比如搞七个人的合议庭,三个法官,四个陪审员,所以陪审员的数量多于法官,这样的话他的心理优势就出来了。 [崔志刚]:2018-03-15 11:45:04 敢于说话了。 [徐家新]:2018-03-15 11:45:57 赋予陪审员更多的话语权,提高这些热点案件裁判的公信力,也推动了全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认同。这是我们对陪审员制度改革两个方面的主要情况做个介绍。总书记曾经说过一句话: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所以我们根据试点三年来的情况,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去年12月提交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我们叫“一读”。今年新一届,就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再次审议,所以我们也期待着人民陪审员法能够尽快出台,这样的话能够进一步焕发国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崔志刚]:2018-03-15 11:46:30 把人民陪审员这项制度上升到立法层面,而且也期待能够经过最终的二读、三读,最终形成这样一套法律设置。经过三年多的改革、有益的探索,我们在人民陪审员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今天非常高兴我们请到了两位人民陪审员代表,他们也来到我们现场,分别是北京的人民陪审员钟启龙和王金锁,他们今天将现身说法,和大家共同分享一下他们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一些切身的体会和感受。首先请人民陪审员钟启龙同志介绍一下他的体会。 [钟启龙]:2018-03-15 11:49:00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钟启龙,是北京市珐琅厂的退休职工。陪审员制度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东城法院是试点法院,我又是履职多年的老陪审员,亲身经历了改革前后不同的阶段。我感觉到现在有更多陪审员能够在案件的审理中积极的、大胆的发表意见,而且善于发表意见。所以我觉得,陪审员制度的改革确实收到了很大的成效。我们东城区是北京市的中心区域,所以有些敏感、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我们会组成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我有幸参与了几次七人制合议庭的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确保陪审员能够积极的发挥作用,主审法官通常都会约见,还会抽时间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主要是由主审法官根据我们所要审理的案件主要事实,梳理出争议的焦点,同时在庭审过程中需要搞清的一些疑点,还有双方的证据等等。对于这些东西一起来进行介绍,而且陪审员可以发问。在对案件事实有基本了解的情况下,在庭审当中就能够积极参与,大胆发问,而且能够抓住庭审的焦点,保证庭审的顺利性。在合议过程中,我们都是遵循这样一个原则,由陪审员率先发表意见,避免了陪审员在法官之后发表意见随声附和。陪审员主要是审理案件事实认定,为了搞事实,以便于负责任的发表意见,我们有时候会亲自到案发现场或者是有争议的现场实地做一些调查了解,然后在评议中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时候我们的意见和主审法官是不同的,有时候和检察院的定罪也是不同的,这种情况下我们觉得对事实的认定是负责任的,那我们就坚持。有时候我们的意见会拿到审判委员会上讨论,最终不管这个意见是否被采纳,写进审理报告。对这些,我们感觉都是一种对陪审权利的肯定。 改革试点出台的一系列制度,特别是即将出台的陪审员法,为我们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利提供了可能和保障,但是这个权利的落实,还要靠每个陪审员身体力行,付出艰辛的努力。作为我个人来说,我觉得要珍惜任期内的每一次履职,同时踏踏实实做好自己。我是人民选的,我们就要代表人民。对于案件的事实,我们一定要做出负责任的认定,这样才无愧于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利,才能够做一个让当事人信服的、光荣的人民陪审员。 [崔志刚]:2018-03-15 11:49:19 您有没有自己的记忆,参与过多少次庭审?你做人民陪审员多少年了? [钟启龙]:2018-03-15 11:49:55 已经超过两届了,原来我是单位推荐的,最近履职的这一届是通过随机抽取的。 [崔志刚]:2018-03-15 11:50:13 大概参与审判过多少起案件? [钟启龙]:2018-03-15 11:50:34 在改革前,我每年参加陪审的案件很多,一般超过百件。现在都是控制在30件以内。 [崔志刚]:2018-03-15 11:51:53 就是刚才徐主任所说的总体上的平衡,谢谢您。接下来有请门头沟法院人民陪审员王金锁同志,王金锁同志也是人民陪审员自我管理组织的负责人,给大家谈一谈您的体会。 [王金锁]:2018-03-15 11:54:34 主持人好,徐主任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原工作单位是北京市门头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我作为一个基层法院的普通陪审员,能够有机会参与这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有这样一个机会,我感到十分的荣幸,而且体会也很深刻。下面我说两点体会: 第一,这次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有很大变化,这个体会是非常深刻的。因为原来作为一个陪审员,都是各单位组织推荐的。一般的群众想当陪审员恐怕还很难进。但是通过多年的实践,这里面也发现一些问题,我们选任的陪审员数量比较少,作为门头沟区,记得从零几年开始,一开始十几人,后来到几十人,最多的时候到71人,作为几十万人口的一个区,数量是非常少的。再就是覆盖面比较小,局限性很大,所以有一个问题,代表性、公正性、参与性、覆盖性是很局限的,所以不够完善。这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恰恰抓住了重点,抓住了关键,这个制度就变成了随机抽取选任方式,只要符合条件,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同样都有被选任的机会。这次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为全国试点法院,是以选人大代表的14个选区全覆盖,基本符合条件的是18万人,以这些基数进行随机抽取选任。第一次抽取选任以后,经过资格审查,任前公示,又在第二次抽取了一次,我都经历过。2015年一次任命了337名新任的人民陪审员。刚才第一个画面出来以后,那是在妙峰山山脚下的一个村里,当时我在现场坐着,我刚去的时候是8点多,村民们以为是大家报名,都跟着去了,有的问村长,问村支书,怎么报名,有的现场举手,场面很热闹。一开始以后,法院的同志主持,当时请了2个人大代表和2个村里现场请的群众代表,他们去按动按钮,一个镇选区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都显示出来了,一停第一次人员名单就抽到了。下面就开始议论了,就是这么选的,选上的挺高兴,说很幸运。没选上的,觉得下回也有机会选上。 [崔志刚]:2018-03-15 11:55:18 公开进行随机抽取。 [王金锁]:2018-03-15 11:58:40 而且我们是随机不随意,有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的监督,所以群众对这种选任的方式给予了充分肯定,而且是赞成拥护的,这是第一点体会。 第二点体会,刚才徐主任已经介绍过了,就是新选任,包括原有的陪审员在参加个案审理时人员怎么来确定。我是陪审员志愿者,我们在门头沟区搞了一个试点,就是自己管理,法院没有这么多精力怎么办,由我们自己来管理陪审员。改革之前,大家都指定的,今天谁到谁就到,让谁来陪审谁就陪审,这就容易出现一种现象,就是驻庭陪审、编外法官、苦乐不均、长期陪审、准职业法官等等这些现象就出现了。为了解决避免这个现象,门头沟区法院特意编了一个软件的设计程序,把所有陪审员的名单都输入到程序中,在开庭之前根据开庭需要陪审员的人数,我们按照3-5倍,比如普通程序2个人,我们就抽6-10人,一般我也参与抽,抽出来以后抽到谁就是谁。而且抽出10人以后,我们还不是永远从前到后来电话通知,有时候从前到后,有时候从后到前,有时候从中间开始,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的现象,这个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这两点体会是比较深的。我认为这次改革,随机选任和陪审员随机抽取,这是改革的两大亮点。谢谢。 [崔志刚]:2018-03-15 11:59:47 谢谢王金锁同志的分享,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就是在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时,不单单是户籍人口,同时也注重了常住人口,我想这点也更加增加了广泛性。王金锁他们有一个很好的做法,每次选任时又增加了一个大幅度的选任过程,而且在通知时也更进一步注重随机性,这就使得人民陪审员更能代表更广大人民群众意见。 [崔志刚]:2018-03-15 12:01:55 徐主任,我们刚才谈了很多话题,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先从法官员额制谈起,后来谈到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同时谈到法官权益保障,最后谈到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切,今天在现场的感觉,包括通过网络观看我们直播的朋友,可能都有一个感受,就是体现了在新时代的“新”字,而且徐主任您的名字叫徐家新,紧紧围绕“新”字做文章。今天到现场的还有很多其他媒体的朋友,接下来把机会交给这些媒体朋友,他们可能也有问题想问您。首先是来听跟“新”有关的,新华社首先要提问。 [新华社记者]:2018-03-15 12:02:43 徐主任您好,我们了解到近年来法官的办案压力较大,有些法官积劳成疾,甚至牺牲在工作岗位上。想请问徐主任的是,如何能让一线法官,特别是基层一线法官肩膀上的担子轻一点?下一步我们有什么样的改革举措?谢谢。 [崔志刚]:2018-03-15 12:03:14 刚才我们谈,虽然是很多新举措,大家讲了很多成效,但这当中还存在很多还需要继续解决的问题。 [徐家新]:2018-03-15 12:04:51 你讲的是我们最揪心的一个问题,随着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出,这几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快速持续攀升,法院工作压力相应加大,有些法官积劳成疾,累倒病倒在工作岗位上,有的还献出了生命,让人无比痛心。这也是这些年来两会代表、委员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一直关注的问题,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想依靠改革的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来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比如我前面讲到,在省的层面推行员额比例的调配,向办案任务重的法院倾斜,这样对任务重的法院,它的法官数量可以增加,人力上能够有一些支撑。加强审判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这样就可以让法官从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让他专注于案件审判。原来法官什么都做,现在他把事务性的工作留给了法官助理、留给了书记员,可以专注于案件审判,这是审判团队建设。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推进扁平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法官权益保障的作用,促进法官履职保障机制的建设等等工作。 [徐家新]:2018-03-15 12:05:41 还有一些工作,下一步我们要继续探索,围绕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还要开展一些工作,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强化诉调对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专业调解、仲裁等等,就是非诉的方式化解矛盾,这样可以分流出去一些纠纷,不要都集到法院来,发挥非诉的作用。 [徐家新]:2018-03-15 12:06:58 二是深化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重点是要发挥一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矛盾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还要深入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简易诉讼程序作用。这些程序的作用实现叫做“简案快审”,简单的案子加快审理;繁案,复杂的案件精审,叫做“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侧重点就不一样。要积极开展要素式庭审、令状式文书、示范性诉讼等积极创新,这样可以让其他法院来学习借鉴,进一步提高司法的效率。 [徐家新]:2018-03-15 12:07:35 三是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人民法院这些年的信息化建设是我们工作的一个很大亮点,就是要推进司法改革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通过智能办案辅助系统、裁判文书智能校对系统、法官知识库知识系统等等,我们叫做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实现数据分析、多元检索、类案关联、同案智推等功能,就是让信息化更好的便利法官办案,或者是叫要向信息化要战斗力、生产力。 [崔志刚]:2018-03-15 12:08:16 今天我们的主题是重点谈司法体制改革,下一个提问机会要交给法制网记者。 [法制网记者]:2018-03-15 12:09:01 谢谢主持人,徐主任好,我是法治报法治网记者。我们关注到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内容。但是我们也听到这样一种声音,实行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工资制度改革就是变相在为法官提职级、涨工资,对于这样的声音您有何回应?同时您能否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工资改革的相关背景?谢谢。 [徐家新]:2018-03-15 12:11:04 这个问题不仅法院系统同志关心,社会上也很关心,我们也听到了这种声音。我想,这一轮司法改革中,中央对法官的工资要求是按照高于所在地区,就是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来提高工资待遇。通俗地讲,就是法官的工资与所在地区的公务员相比,比他高,有一定的幅度和比例,而且这个幅度还不小。这首先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广大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关爱。为什么要提高工资?我想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能够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我前面讲到员额制改革、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法官工资制度改革,这些都是职业化建设必须具备和配套的。 [徐家新]:2018-03-15 12:12:26 法官的入职门槛比较高,大家都知道,相对于其他公务员入职门槛比较高,要成为法官的培养周期也比较长。举一个例子,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到法院来工作之后,大概5年之后才有资格参与初任法官,比较其他公务员,培养周期比较长。一开始讲到员额比例控制,让法官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物以稀为贵,这是一个方面,职业上有这些特点。特别是推出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法官要对所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同时法官的履职行为也受到了严格的职业伦理限制。比如,法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律师,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崔志刚]:2018-03-15 12:13:35 这是很强的职业规避制度。 [徐家新]:2018-03-15 12:14:42 职业规避。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在强化法官职业权力约束的同时,适当提高他的待遇,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我理解能够使法官的立场更中立,心态更超脱,裁判更公正,让法官真正成为受人尊敬、让人羡慕的职业,这是第一条理由。 [徐家新]:2018-03-15 12:15:42 第二,是从世界范围来看,建立较高水平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我们讲法官工资制度改革时,经常讲中央决定给全体法官提高工资,不仅仅是因为审判工作任务重、强度大,不仅仅是因为这个,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的。辛苦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职业特点,关于这点我前面已经讲了很多。通俗地讲,我们经常讲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什么?法官就是这条防线的守护者。 [崔志刚]:2018-03-15 12:16:39 打个比方,比如这些年我们职业军人待遇也在提高,他们是社会安全的守护者。我们获得这样的幸福生活,给他们提高一下待遇也是应该的。 [徐家新]:2018-03-15 12:17:44 所以对法官的遵从,就是对法律的敬畏,也就是对公平正义的守望。为法官提供比较高的职业保障水平,也就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所以我们也是符合国际潮流。 [崔志刚]:2018-03-15 12:18:25 接下来请新华社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2018-03-15 12:19:39 还有一个问题想要请教徐主任,经过几年不懈努力,司法体制改革“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已经确定,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体制性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要采取哪些措施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谢谢。 [徐家新]:2018-03-15 12:22:06 你问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我们最近一直在研究思考的一个问题。根据我的理解,从统计学上看,解决一个老问题,往往会出现两个新问题,所以我们要讲,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永远在路上,跟作风建设一样。人民法院下一步改革的方向,简单说就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综合配套改革,核心就是四个字“综合配套”。正如你提问时讲到的,司法改革进行到现在,“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已经确立,这就好像盖一栋楼,地基打好了,地也建起来了,框架也有了,但是内装修还没有搞,家具也没有弄,还要“精装修”,这样才能拎包入住。借这个比方,对司法改革来讲,这个“精装修”的过程就是做好改革“大厦”综合配套工作的过程,也是补短板、强弱项,推动改革提质增效的过程。应该说司法改革综合配套是一个动态的演进的过程。 [徐家新]:2018-03-15 12:23:57 就目前我所从事的司法组织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来看,除了我前面讲到的员额制改革和一些配套工作之外,下一步我们主要推动以下几方面工作: [徐家新]:2018-03-15 12:25:19 一、全面落实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现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之后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就是原来法官的待遇是与行政职级挂钩的,现在脱钩之后出现了政策真空地带,相关待遇怎么享受,比如干部交流,你是几级法官,如果交流到别的部门,对应或者相当于什么级别的干部都相当明确,我前面讲的三高,相当于正处,四高相当于副处,这些要明确。所以从去年开始,我们对相关的待遇,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职级待遇,就是他的对应干部级别已经解决了。还有退休年龄、医疗,医疗也是跟着级别走的,包括出差使用什么交通工具,补贴怎么发,这些都相继明确。当然,还有一些我们正在做进一步推动,比如法官工资制度改革、公车补贴问题、住房补贴问题,还有退休养老等相关的待遇,我们正在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把这些问题解决好,真正能够把这项改革制度落实到位,为法官的工作解决后顾之忧。 [徐家新]:2018-03-15 12:26:37 另外,前面问到工资制度改革,要继续推进、全面落实。现在从全国面上来讲,工资制度改革已经基本落实,但是还有个别法院还没有落实。这项改革是中央对我们的特别关爱,也是释放改革红利的一项措施,所以我们下一步还要继续督查,全面落实、精准落实工资制度。 [徐家新]:2018-03-15 12:27:55 第二是加快审判团队建设。我前面也讲到了这个问题,审判团队建设是破解人案矛盾、缓解法官工作压力大的一项重要组织保障措施。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类型,探索不同的审判团队组建模式,有些专业化的团队建设,有些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的比较多,我们提出来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比,原则上省的层面是1:1:1,但是不绝对,比如深圳刚刚讲的快审快执快结的案子,他的团队就比较强,他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可能好几个。同时探索用聘用制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来加强辅助人员力量的配备。 [徐家新]:2018-03-15 12:28:53 第三是深化法院的组织体系改革。大家可能注意到,这些年法院组织建设方面推出了一些改革,比如设立巡回法庭,我们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在北京、上海设立了跨行政区划法院,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要继续探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环境资源等专业性法院设置,实际上互联网法院已经在杭州设置,但是还要探索其他专业性法院的设置。包括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最高人民法院要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对法院组织体系的改革还要进一步推动、进一步深化,建立系统的、长效的机制。 [徐家新]:2018-03-15 12:29:59 最后,积极稳妥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基本完成之后,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的问题随之就出来了。人改了之后机构也得改,因为我们发现法院机构设置这些年也有一些情况,有些法院一人处室,一人庭、两人庭,对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所以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特别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的决定,其中提出要推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中央的部署,做好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改革,其关键是在坚持专业化的基础上实行扁平化管理,要对我们的机构瘦身。目前我们已经起草了加快省以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工作方案,正在征求意见。下一步,意见出台之后我们要积极组织实施,按照中央的要求,确保改革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崔志刚]:2018-03-15 12:32:07 由于时间关系,不再进行记者提问。通过今天和徐主任的访谈,确实感觉到,我们从员额制这样一个新的变化,同时又谈到了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改变,这一切都让我们整个司法审判队伍提炼得更加精纯,通过其他相关配套,包括对法官权益保障,还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益探索,这一切又使得整个法律审判的运行机制变得更加流畅和顺畅。当然改革永远在路上,改革只有进行时,我们所做的这一切终极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平正义能够有更多获得感。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暂时到这里结束,非常感谢徐家新主任接受我们的访谈。我们系列访谈的最后一场,系列解读之五将在明天下午举行,主题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欢迎大家到时候收看。谢谢各位。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