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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宝等三高管成被告

2004年02月25日 22:38
    2月19日,中国银行网站,原中行副董事长刘金宝的照片和简介被悄然撤去。

    2月20日,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披露:中国银行已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刘金宝涉嫌经济犯罪,司法机关目前正在按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审查。根据以上情况,中国银行董事会做出决定,并经有关方面批准,免去了刘金宝中国银行副董事长职务。

    之前一天,原中国银行总行干部、中银香港第一副总裁、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小庭被提起诉讼。2002年,梁小庭被中纪委“双规”。2003年,相关案件被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03年1月24日,梁被逮捕。与传闻中梁小庭涉嫌受贿及洗钱不同的是,此次检察院指控的只是受贿罪。

    检察院认为,梁于1993年1月至1994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香港友协贸易有限公司、潭江置业有限公司董事许超凡申请融资认购股票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巨额贿赂共计294.97万港元。虽然案发后,赃款全被追缴,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重金行贿者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许因涉及40亿元资金盗窃案,早年经由香港潜逃出境。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梁小庭是否为许超凡提供特别帮助,是公司还是许超凡个人认购股票,梁小庭行为是否危害巨大、情节严重等问题进行了辩论。法庭将择日宣判。

    但刘、梁二人都不是第一个走上被告席的原中国银行高管。

    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结,以受贿罪判处曾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的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法院审理认为,1993年至2001年间,王雪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5万余元。今年1月,王雪冰的上诉被高院驳回。

    短短两个月间,中国银行三案迭出。不过,中行信誉受打击程度并不如人们预想的那样严重,其上市进程反而更趋明朗。

    刘、梁两案被公开前的2月15日,中银集团重组上市办公室总经理朱民公开表态,做出四个“绝不”承诺。朱民此举意味着中国银行的上市计划正式启动。

    显然,中行并未将这三大案件当作其上市的绊脚石。早在今年1月底,中行行长肖钢就曾公开表示,中行计划在2005年整体上市。

    中国证监会要求,准上市公司在三年内应无重大违规案件发生,而香港交易所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此外,王、刘、梁三桩案件到底是属于个人违规还是公司违规,亦尚有待界定。

    严控社交圈

    对于刘金宝案进入司法程序原因的猜测,有媒体称,中银香港的调查结果显示,刘金宝与周正毅案无关,但在他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期间,曾给另一家地产商违规贷款;并且,他本人也有一些无法解释来源的私人财产。

    分析认为,违规贷款等金融案件的发生,乃至早已被人们视为猛虎的“担保圈”、“关联交易”,事实上都与当事人的“社交圈”有关,只不过一直没有一种很有效的方法对商业银行高管的“社交圈”进行监督。

    中国银行对此曾有尝试。

    王雪冰、刘金宝案件发生后,去年11月,中国银行总行党委曾针对总行各部门总经理室班子成员、驻外机构外派的领导班子成员专门下发文件——《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教育监督的若干要求和措施》(下称《措施》),要求将各单位“一把手”的“朋友圈”、“社交圈”纳入监督范围。

    《措施》除重申要加强学习和教育外,还结合银行岗位的特殊性,特别规定了几大禁区:

    银行高层管理人员不准擅自决定本单位大额资金运作、重大改革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指使提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不准利用中国银行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不准外派到海外机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其配偶、子女办理所在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等。

    文件强调,银行高管要与接触多的部下保持距离;要与基建、装修、采购等项目保持距离,保留自己监督他人的权力。

    《措施》还对该行的高层管理人员实行了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不仅要求加强对“一把手”八小时以内管理监督,对高管人员八小时以外的活动也做了明确规定。不仅把高管人员的“朋友圈”、“社交圈”纳入监督的视野,对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收入、公务消费、异地休假旅游、婚姻状况、密切的社会关系、上缴礼品等,亦实行严格的请示报告和登记制度。这些管理和检查同时适用于高管人员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