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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报告之新闻背景:"洗钱"与"地下钱庄"

2004年11月22日 15:42
张旭东 杨晓灿
    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公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按照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系指交易主体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外汇交易行为;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系指外汇交易的金额、频率、来源、流向和用途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属非法金融机构,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以非法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常见于外向型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和个人为规避国家外汇管制,便通过地下钱庄,运用境内外串通交割方式进行非法资本转移。以“资本外逃”为例,地下钱庄的一般手法是,换汇人在境内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则将境外外汇打入换汇人所指定的境外账户。目前,“地下钱庄”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将非法收入进行洗钱的重要工具。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