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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副总经理刘啸东谈ETF

2004年07月12日 21:03
齐轶
    准确跟踪指数,提供套利机会,是ETF的价值所在;如何解决在融资融券、非交易过户和回转交易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是ETF推出的必要条件。

    为一种真正的金融创新产品,上交所和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研制的上证50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近期已获得国务院的批准和证监会的通过,现在已进入后期技术细节修善之中。相关实施细则已完成,将先于产品推出。”上交所副总经理刘啸东如是说。

    当记者问到ETF何时能推出时,刘啸东说:“ETF是个非常复杂的创新产品,为了保障整个运作过程顺利,正在对技术进行最后阶段的修改。保守估计在数月内可以完成所有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完成后就可以择时推出了。”

    ETF的创新之处

    刘啸东认为,ETF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其一,在发行方式上,除了传统的IPO方式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用“一揽子”股票进行申购。这种方式使得基金管理更为简便,相应管理费用更低,跟踪误差小。

    其二,具有“套利”功能。这种内嵌的“套利”机制使得ETF不可能出现像封闭式基金那样大幅的“折价”现象。为了保证套利所必需的信息,按相关规定,上交所将每15秒实时计算并公布一次净值的估计值。

    借道“置换”规避障碍

    此前,有业内人士担心,在实现ETF这些核心特性时,可能与现行法律可能存在产生冲突,刘啸东为记者做了详细解释。

    首先,由于业内50ETF跟踪一揽子股票、在申购和赎回时,可能遇到个别股票停牌或涨跌停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现金替代或融资融券。刘啸东说:“在申购、赎回中,如果组合证券中的特定证券缺失,按规定,采用现金替代加上一个预期补偿的方式。”业内人士认为,这种现金加预期补偿的方式避免了单纯的现金替代可能给ETF基金带来的损失,符合国际惯例。

    其次,如何在法律上界定用“一揽子”股票申购和赎回这种行为。法律对非交易过户有严格的规定,ETF则允许投资人用"一揽子”股票申购和赎回,对此,刘啸东的解释是,上交所将这种创设活动定义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殊申购形式,即“置换”的方式。申购和赎回都可以考虑用“置换”的形式替代。刘啸东认为,这种由“置换”行为产生的股票过户不属于证券交易过户,也不同于受我国法律法规严格控制的非交易过户。

    ETF的交易规则允许投资人可以在一级市场申购后,当日在二级市场卖出,或者在二级市场买入,当日在一级市场赎回,是否违反《证券法》关于不得进行回转交易的规定?刘啸东认为,所谓回转交易应该是指当天购买ETF份额,当天又在二级市场上售出的行为。根据ETF申购赎回规则,当日买入的股票可以用于申购,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可以卖出,这种套利行为不构成回转交易。理由有两个,其一,创设和赎回发生在一级市场,并不是在二级市场上完成的买入和卖出,同时,规则不允许将在二级市场买入的基金当天在二级市场卖出;其二,当将ETF份额和一揽子股票"置换”后,买卖标的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这种做法未违背《证券法》。

    对市场影响何在

    一位主要投资于大盘蓝筹股的基金经理认为:“凭借上交所的推荐和华夏基金的品牌,相信ETF首发募集的规模应该是比较大的,这一部分资金可以活跃相关成分股的交易,缓解市场抛售压力。例如,在大盘不太好的情况下,资金紧张的券商如果将‘一揽子’股票在市场上抛售,势将给市场带来相当压力,如果换成ETF份额,就大大缓解了对市场的压力。”

    刘啸东认为:“短期影响较小,长期影响比较深远。”在成熟证券市场上真正活跃的就是那些入选成分指数的“大盘蓝筹股”。“蓝筹股”一般具有行业龙头、流通市值大、稳定的盈利,以及活跃的交易量等特性。ETF的推出可以将投资者的注意力引导到那些业绩优良的“蓝筹股”,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同时,ETF特殊的“套利”模式为活跃市场带来了可能性,给“蓝筹股”提供相当活跃的交易量。可以产生“在较小的利润空间内产生大量的交易”的效果。如果希望在市场中培养真正的“蓝筹股”,ETF对此的作用显而易见。

    前不久访华的美国投资大师罗杰斯对ETF做了这样的评价:“我非常看好被动式投资,实证研究表明,80%的被动投资优于主动投资。ETF提供了更加便宜、更加方便的交易方式。关键一点是早一点找到好的投资人。”在基本解决了前期困扰ETF的法律和技术层面的问题后,一种真正的基金创新产品与市场渐行渐近。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