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首页 > 新闻中心 > 五年计划 > 正文
 
第六章 次区域贸易和投资协调机制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5年07月05日 10:42
    次区域的贸易和投资发展,必须有对口磋商、统一标准和程序、解决贸易和投资争端等的协调机制。应在充分发挥已有的多边、双边协调机制作用的同时,尽快建立新的、针对性更强的协调机制,以保障贸易和投资的健康发展。

    第一节  现有的贸易协调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10余年来,次区域合作主要是以通道连接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尚未建立针对贸易和投资的协调机制,但在合作中已有一些区域的、国际的、双边的相关协调机制在发挥作用。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

    作为规范全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组织,WTO已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协调机制,有一系列复杂的协调原则和措施。次区域只有泰国、缅甸、中国和柬埔寨是WTO的成员国,而且中国加入时间短,柬埔寨2003年8月才成为WTO的成员,缅甸多年隔绝于世界贸易体系之外,用WTO的机制协调次区域贸易的条件尚不成熟。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

    次区域国家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之下,但此自由贸易区的建立2002年才正式启动,谈判还未结束,已经有的机制是为谈判建立的,还不能承当贸易投资协调机制的职能。东盟内的自由贸易区在2005年形成,但中国不是其成员,其贸易和投资的协调机制覆盖不了次区域范围。

    三、双边贸易协调机制

    中国与次区域其它国家都已签订贸易、投资协议,并都设有经贸合作委员会。涉及双边贸易与投资合作的相关问题,可以通过业已存在的经贸合作委员会协调。同时,云南与越南、缅甸、老挝的贸易部,分别有定期会晤机制、边境会晤机制,可以协调双边贸易。这些双边的机制目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解决区域性问题有其欠缺之处。

    四、亚洲开发银行GMS框架下的贸易、投资工作组

    贸易与投资是亚行倡导并支持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九个重点领域之一,已于2000年分别建立了工作组,各召开过三届工作组会议,初步地讨论过促进贸易和投资发展的规划、原则和便利化等问题,但还不是贸易和投资的协调机制。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唯一的覆盖整个次区域的讨论贸易与投资的准机制,它表现出可能成长为协调机制的潜力。


    第二节 建立贸易和投资协调机制

    建立贸易和投资的协调机制,是制度化、长期化的安排,包括协调组织机构及其运作方式。协调机制分两个层次:在国家的层次,中国希望与次区域各国尽早建立起贸易和投资的政府合作机制,通过定期会晤、磋商和谈判,共同推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政策的形成。在重要贸易口岸建立双方海关、检验、检疫会晤机制。首先应在简化通关手续、检验检疫标准化等方面创造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与次区域各国共同努力,建立贸易和投资信息服务机制,为贸易商和投资者提供服务,以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最终形成;在云南省的层次,希望建立专门服务于次区域贸易和投资合作的机制。

    两个层次协调机制的内涵:

    ·宗旨:促进次区域各国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和自由化,实现次区域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次区域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任务:降低贸易和投资壁垒,增加区域内贸易和投资,加深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扩大市场规模,增加经济容量,提高经济效率,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和产业的竞争能力,增强次区域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运作方式:定期、不定期召开由次区域各国主管外经贸的高级官员参加的不同级别的会议,不断充实和完善有关次区域内协同管理贸易和投资的多边规则;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次区域各国就区域内的贸易和投资问题进行协商和谈判;逐步形成为次区域各国认可的、协同管理贸易和投资的多边规则;协调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及其它国际贸易和投资组织的关系。

    ·组织形式:除国家和省已有的机构外,建议先成立次区域贸易和投资“信息及咨询中心”,在2005年后发展为秘书处,作为次区域贸易和投资协调机制的特别常设机构。建议在前期阶段,由UNDP资助的云南省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贸中心承担“信息及咨询中心”职能。建议UNDP与亚洲开发银行、中国政府协商,该中心同时也可以承当GMS贸易和投资工作组中国办公室的职能。“中心”在云南省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贸易与投资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制定和规划有关次区域中、长期贸易和投资发展战略,策划包装贸易和投资的优选合作项目,面向企业咨询次区域内的贸易与投资活动,与次区域其它国家的贸易投资政府机构、民间机构及有关国际组织交流沟通;研究草拟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内先行示范的贸易和投资规则等。该中心在UNDP、亚洲开发银行支持下,作为他们支持欠发达国家通过区域合作,利用贸易与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试点。

    ·未来发展方向:次区域包含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次区域内的贸易和投资协调机制主要起“先行示范”及促进作用,未来贸易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完善的服务贸易协调机制、技术壁垒协调机制等将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确定的协议,参照WTO、APEC、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协调机制,结合次区域实际实施。


    第三节 实施现有的贸易和投资协调机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最终将消除次区域的关税壁垒。从2003年10月开始的“早期收获”,就是先期惠及次区域的关税安排。目前,迫切需要推进贸易与投资便利化,实施好业已存在的协调机制。

    一、双边合作机制

    目前,我国与次区域其它五个国家分别签署了贸易、促进和保护投资、成立双边“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等协定。这些双边机制若能运作良好,将可以极大地推进区域合作。但这些双边合作机制因只有原则,就贸易争端的解决、投资的保护等方面作用有限,建议商务部与其它国家磋商,细化这些运行机制的规则,激活“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确定各国不同层次的代表,经常沟通,定期举行高层会晤,除讨论双边合作外,把次区域合作作为必须的主题之一,中方代表中应包括云南省的有关官员。

    除了国家层面的协调机制外,在云南与周边国家地方之间已经存在多个协调机制,有省部级,如云南省与越南、缅甸、老挝贸易部定期会晤机制、边境会晤机制等;有地、州、县与毗连国家省、区、县之间的。地方的合作机制因为身处合作一线,直接面对具体问题,信息来源于实践,往往协调及时、有效,针对性强。要发挥这些地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并与时俱进,建立新的、针对性更强的地方贸易和投资协调机制,把大量细节问题在地方层面及时协调好。

    二、交通便利化机制

    1、《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该协定就跨境手续、海关检查、道路标志、运输价格、车辆管理等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便利化措施等方面达成了协议。到2005年完成并签署所有协定附件和议定书,与跨境相关的程序及检查即可统一一致,实现大湄公河次区域六国间人员和货物的便捷流动。在谈判附件和议定书的同时,亚行正在“南部走廊”试点一国海关、边检、商检等一站式检查和两国认可的“单一检查”,建议云南省积极争取选取口岸进行试点。业已成立的GMS交通工作组,及中国将成立的由交通部负责的便利运输委员会,将承担起本地区的便利运输工作。

    2、《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议》。2000年4月中、老、缅、泰四国签署,并建立了“四国航运协调委员会”。因上湄公河航道改善主体工程完工,现在的重点是就统一澜沧江—湄公河航运各种收费及标准达成协议。中方提出的各国一站式、一次性,按统一的标准收取综合费用(40美元)的建议得到泰国和缅甸的赞同,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做老挝的工作,尽快同意此方案。

    3、泛亚铁路和航空运输的便利化,将由“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AMBDC)、中国与东盟交通部长会等,以及双边机制实施。

    三、实施“早期收获”的机制

    次区域贸易和投资信息及咨询中心(秘书处),近期,应全力实施“早期收获”。如:组织企业针对“零关税”产品的推介会,宣传介绍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政策法规、贸易规则和零关税内涵,发布为公众服务的市场和商机报告,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计划”与云南重点农业县乡、中小企业发展商机,为新的谈判提供信息等。

    四、规范边境口岸合作机制

    边境贸易是次区域国家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和内容,有良好的基础。口岸合作机制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可考虑尽快建立边境口岸政策法规的有效对接和对等开放。包括加强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边境口岸地区的车辆互通,允许第三国人员及货物进出边境口岸,实行以人民币为主的多种货币结算等,使边境口岸成为次区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窗口和示范。


    第四节 健全贸易和投资协调机制

    按照贸易和投资协调机制的目标,建立适合次区域的协调机制,并逐步完善,以健全的协调机制保障贸易和投资持续发展。

    一、通过能力建设催生贸易和投资协调机制

    次区域贸易和投资信息及咨询中心(秘书处),近期,在完成UNDP“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项目的基础上,争取UNDP及中央政府批准开展二期项目,使“中心”担负起服务于整个次区域的经贸信息及公共咨询任务。建议二期项目执行期为三年,总援助额不少于80万美元。同时,要积极争取商务部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争取ADB的技术援助,承当GMS贸易和投资工作组中国办公室的职责;若ADB同意,还可承当贸易和投资工作组秘书办公室的职责。由“中心”组织、聘请专家研究扩大区域贸易和投资的政策、措施,提出次区域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先行先试的贸易和投资规则。

    二、建立次区域投资协调机制

    为了减少和克服矛盾,促进次区域内的直接投资,有必要建立次区域开放、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协调机制。由于WTO多边投资框架坎昆讨论未果,建议提请在次区域发起讨论乃至谈判六国多边的区域性投资规则。经六国共同研究制定、批准后,在次区域实施。建议主要内容包括:拓展次区域内相互间直接投资开放的领域,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次区域内相互直接投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限制,对次区域各国的投资者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不断推动次区域内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移动;减少直至基本消除次区域内相互直接投资涉及的使用当地原材料、国产化率、出口、外汇等附加限制;保证投资者合法收益的自由移动;制订与区域内相互直接投资相匹配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金融便利化协调机制

    为有效节约流通费用和资金占用,便利缅甸、老挝、越南等国与中国的边境贸易支付手段,建议国家通过协商谈判,达成次区域五国货币流通协议,建立以人民币为主要结算货币的支付清算协定。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规定,若次区域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央行签订了双边货币支付协定,边境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可与之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结算渠道,增加结售汇网点,为边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请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边贸出口人民币结算予以出口退税,降低出口成本,增强边贸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四、消除非关税壁垒,实现标准化、一致化协调机制

    请商务部与有关国家和ADB等协商,授权并委托“中心”做前期准备工作,本着简单、透明、便于有效管理的原则,就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标准和认证、定价、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动植物卫生检疫等方面达成协议。通过协商谈判,尽快建立统一的跨国物流标准体系,促成商品和流程的标准化,优化交换过程,降低交易风险。为确保货真价实,顺利交换,在贸易中推行国际统一的商品码、状态码。同时,还应建立统一的物流仓库、货场、货架的规格标准和建设标准,信息系统硬件配置的标准等硬件标准体系;建立统一的物流信息系统代码、文件格式、接口标准、物流管理、操作规程标准等软件标准体系,保障货畅其流。
 
来源: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