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合作及其政治经济环境,需要法律法规的保护和制约。次区域法制不健全已影响到合作的展开和深入。构建法制框架,在各个层面确立和执行法律法规,才能保障市场正常运转,合作不断深入。但云南在法制框架的确立和健全中的权限非常有限,相当多的内容是希望国际社会和中央政府解决的问题。
第一节 贸易与投资的法规体系
次区域经济合作首先需要构建贸易和投资的法规体系,从国际、区域、双边、国家和地方等层面建立法规体系,为贸易和投资做出制度化安排,以促进贸易和投资发展。
一、区域性法规体系的建立
在国际法规层面,估计在规划期内,除老挝外,次区域国家都是WTO成员。WTO已经有庞杂的法规体系,只是共同遵守和维护的问题。但在次区域内国内法规和区域性法规尚不健全,在贸易与投资方面还存在诸多法规空缺,极大地影响了贸易与投资的发展,也很难通过贸易与投资促进经济全面发展。建议在五年内逐步建立健全区域性贸易与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法规,主要是签订区域性的贸易、投资协议,其条款要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相关条款先行、优惠,更符合次区域的情况。涵盖面要包括关税措施(参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非关税措施、服务贸易、贸易便利化、投资及相关的金融、外汇、劳工等内容。其中重点推进达成区域性投资协议,有利于促进投资,加大开发力度,这将是一个“多赢”的协议。方式可采用提请UNDP、ADB、ESCAP等国际机构帮助协调并提供前期研究经费,起草内容后提请六国磋商批准。
二、双边经贸合作法规体系的建立
中国与周边国家分别签订了贸易协定、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成立双边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但最早的可追溯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时间已较为久远。建议外交部、商务部清理并与有关国家磋商,根据新的情况做修订和补充;同时双边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委员会应积极运作起来,发挥协调作用;此外我国还应与次区域国家分别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动植物检验检疫、海关合作、旅游合作、医药合作、矿业合作、适合次区域合作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必要的协定。初步规划要签订的双边协议达24个之多(√者),具体见下表:
中国与次区域国家签订的主要经贸合作协议及待签署协议表
|
老挝 |
柬埔寨 |
缅甸 |
泰国 |
越南 |
贸易协定 |
1988年 |
1996 |
1971 |
+ |
1991 |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
1993 |
1996 |
2001 |
1985 |
1992 |
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委员会 |
1997 |
2000 |
1997 |
+ |
1994 |
避免双重征税 |
1999 |
√ |
+ |
1986 |
1995 |
边境贸易协定 |
1988 |
— |
1994 |
— |
1998 |
银行或货币双边合作协定 |
2002 |
√ |
√ |
2001 |
1993 |
旅游合作协定 |
1996 |
1999 |
2000 |
1993 |
+ |
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协定) |
2000 |
2000 |
+ |
+ |
+ |
民用航空合作 |
1991 |
√ |
+ |
1980 |
1992 |
汽车运输协定 |
1993 |
— |
√ |
— |
1994 |
科技合作协定 |
√ |
√ |
2000 |
1978 |
+ |
动植物检疫协定 |
√ |
√ |
2000 |
√ |
√ |
医药合作协定 |
√ |
√ |
√ |
1997 |
1996 |
矿业合作协定 |
√ |
√ |
√ |
√ |
√ |
知识产权保护 |
√ |
√ |
√ |
√ |
√ |
注:数字表示签订年份;+表示已签定,未查到年份;√表示需要签定,-表示不需要签定。
三、中国国内的法规体系
中国已经制订了有关贸易、外商投资、关税、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一系列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但随着从次区域合作迈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和进行新的立法,尤其是一些法规需要梳理并细化成配套的政策。主要是:
1、在法规体系中完善补充贸易、贸易便利化和境外投资相关的法规。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政府制定了大量贸易、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但不少是政府部门内控的文件,法制规束对象狭窄。为了保证这些合作法规的系统性、长期性和稳定性,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应由过去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转变为在法律框架下的可预见性。要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法规,制定促进贸易、投资的法律体系,将现有的政策措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增加透明度,规范和管理贸易与投资。
2、在新出台法律之外或者新法律出台之前,细化、配套制订贸易和投资相关的法规、政策。包括外汇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海关、商检、税务、财务、口岸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现阶段次区域需求最为迫切的是制订口岸建设与管理、出入境管理、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政策。
3、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云南要按照自身和次区域国家经贸合作与发展的实际,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尤其要注重调查研究,面向解决合作一线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反映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问题,为国家的法规体系建设提供第一手情况和资料。
第二节 贸易和投资的法制环境
良好的法制环境才可能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尤其是对次区域各国的不同合作主体才可能有公平、一致的法律环境。
一、国际法制环境
次区域合作是六国的国际合作,首先应有合适的国际法制环境,要提请和促使所有国家维护贸易和投资的国际法规,遵守联合国和WTO的有关规定;维持稳定、公平、公正、透明的政治环境和安全的社会环境;发生贸易与投资纠纷或矛盾时,及时沟通协商,通过磋商解决问题,避免经济报复、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过激方式。要本着促进贸易与投资、促进共同发展为原则制订和签署有关的协议协定,并严格遵守。国内的配套法规、政策对所有客商公开,一视同仁,并保持政策的稳定、连续、一致。
二、中国国内的法制环境
1、建立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
在次区域合作中,许多重大项目都必须通过双边的、多边的协商一致才能付诸实施,应进一步完善和用好我国与次区域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业已形成的磋商、协调机制。云南要加强与国内各兄弟省区市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发挥云南的“窗口”和“桥梁”的作用,扩大合作依托的腹地,争取形成合力,联手推进与次区域各国的交流合作。
2、立法和执法
——在调研的基础上,提请国家补充制定适应需要的新法规,地方制定实施细则和必要的地方法。建议云南进行地方立法或制订部门规章,如:分国别的“促进边境贸易条例”、“设立鼓励‘走出去’基金及使用办法”、“替代种植(产业)管理办法”等。继续抓紧清理、完善和废止不适应的相关法规,凡阻碍和影响贸易与投资等合作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应立即修改、完善或废除。
——树立“法律至上”、“权责相当”的现代法治观念,杜绝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进一步理顺和健全执法体制,优化执法机构的内部环境,保障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建立科学的执法机制,充实和加强经贸执法机构,完善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强化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
3、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
——进一步推进政企、政事分开改革,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执行《行政许可法》,减少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简化审批手续,树立服务意识。在已经废止一批行政事业性审批手续的基础上,随次区域合作的逐步推进,按国际惯例,在国家的法律框架下设立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开、透明,便于民众监督的审批程序。
——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利用电子政府平台为合作提供信息服务,并使政府的服务公开、透明。推行网上申报审批,提高效率,避免“暗箱”操作。以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