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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关注遗产税?专家:遗产税面临三道坎

2004年09月15日 11:00
程瑞华
    关于可能开征遗产税的传闻早就被各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就在几天前,尚有媒体言之凿凿地声称,遗产税开征在即。但随之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否认,称“毫无根据”

    早在几年前关于要开征遗产税的消息就被各种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就在几天前,尚有媒体言之凿凿地声称,遗产税开征在即,但随之又被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否认,称“毫无根据”。这一切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公民对这一税种的特别关注。遗产税离我们究竟有多远?它对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问题的提出    

    遗产税,顾名思义就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征对象,向财产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古罗马就出现了对遗产征收10%的遗产税,用作老弱士兵的养老金的做法。遗产税作为一个正式的税种出现是在1598年的荷兰,随后,英国、法国、德国也分别于1649年、1703年、1900年开征了遗产税。如今,它已经成为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广泛征收的一个税种。

    在我国,民国初年就开始研究遗产税问题。1940年,民国政府第一次开征遗产税,1946年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遗产税法。

    新中国的政务院曾于1950年在《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要开征遗产税,但由于条件所限直到现在也未能开征。其主要原因是建国初期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高,拥有巨额财产也就无从谈起。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及征管手段较经济发达国家还有差距,税务机关缺少征收经验,再加上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高,遗产税征收的时机也不成熟。另外我国关于居民私有财产的各项社会制度尚很不完善,这就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税源底数。种种原因使得遗产税迟迟未能开征。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关于遗产税的相关研究再次被提上日程。1999年,时任财政部长的项怀诚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要抓紧起草遗产税法,得到了会议的批准。而2000年6月,他在报告下半年财政安排时提到要“尽快开征遗产税、调整个人所得税有关征收政策,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更使遗产税成为一时的焦点。

    瞄准富人的口袋

    从老百姓听说遗产税这一概念起,有关遗产税和“富人钱袋”的话题,就成了人们谈论最多的热点,甚至有人更形象地套用了西方国家的一种比喻:遗产税是“劫富济贫”的“罗宾汉税”。

    有专家称,国家当初提出开征遗产税的初衷,主要还是为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并非简单的“劫富济贫”。一方面,它使人们不能光靠上辈的遗产不劳而获、坐享其成,而必须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劳动创造财富;另一方面,也刺激高收入者的即期消费,鼓励高收入者多向社会捐赠(各国对捐赠都是不征税的),支持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发展。国家征收遗产税,将用于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以及社会福利事业,比如社会公共教育、卫生等,从而形成社会分配的再次优化。

    目前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矛盾;通过开征遗产税和相应的免税措施,达到鼓励公益性捐赠,限制不劳而获行为,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遗产税是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遗产税对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也是一个完善。

    早在几年前,已有统计表明,不足百分之五的富人占有全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超过六万亿元)的将近一半。即使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何防止贫富过于悬殊也是政府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而最常采用的做法就是税收调节。一项统计资料表明,在美国,为防止财富因世代相传而过度集中,政府往往征收高额的遗产税。而在德国,遗产税率要高达50%。

    我国与遗产有关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我国于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个人死后的财产继承作了法律规定,其中对遗产的概念和范围、遗产的继承、遗产的分割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理论依据。另外,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我国正在逐步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并拥有了一批资产评估人员,对资产评估的制度和经验逐步增多,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创造了有利条件。

    关注起征点

    虽然遗产税的开征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但是围绕该税的征收,有关的报道已频频见诸报端。不久前,有媒体报道说,一些深圳人以儿子甚至孙子的名义买房。而在广州,也有不少房地产业主是小学生,甚至是三四岁的小孩子。在北京,为“宝宝”业主办理贷款公证甚至已成为一种“很热门”的业务。

    产生“小鬼当家”的原因,在于许多人在购买房产时已将遗产税的开征考虑了进去,为避免日后子女在继承遗产时缴纳税金而提早将房产“过户”到了子女的名下。那么遗产税的起征点到底应该定多少?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明确开征遗产税的目的。有学者认为开征遗产税主要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因而主张低起点征税。对此有专家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开征遗产税确实能增加财政收入,但其主要目的是对少数占有大量财产的人征税,限制财富过分集中于少数人,以调节社会分配。如果起征点定得过低,则很可能打击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如果设置较高的起征点,可把征管力量集中在一些大户上,把该征的税征收上来,同时也可以减少税收成本。

    其实,现在很多税种都可以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但关键要看税种征收上来之后,是如何使用的?比如利息税,原来说也能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现在看起来似乎作用不大。所以遗产税从富人那里征收上来之后,能不能通过转移支付并补贴到穷人身上,让穷人得到实惠,比如让穷人的孩子能够免费上学等等,这才能真正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征收时日费思量

    尽管开征遗产税显得如此必要,但也有专家建议,以暂不开征为宜。一是我国居民的财产过小。据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的调查,中国的资产性财产总额为38亿元,也就是说,中国人均财产额3万元左右,人均资本额折合为3673美元,只占美国的3.65%。总的来看,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在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国外的做法,这些经营性财产在征收遗产税时应给予扣除。二是开征遗产税的收入不多,其副作用较大,导致资金外流等。三是遗产税征收复杂,中国目前的个人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还不完善,遗产数量难以确认;死亡人的信息很难准确及时收集,无法保证遗产在计征遗产税前不被分割或转移;遗产的形态多样,在目前的征管环境和征管条件下,难以掌握全部遗产数;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且评估费用开支较大。这些征管问题不解决,征收效果将大打折扣,开征遗产税可能有名无实,以致严重影响我国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另外,我国虽然在2000年4月1日开始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客观上为日后遗产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但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身份证件管理系统尚未达到全国联网,各金融机构都没有专门鉴别证件真伪的设备,也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过这方面的培训,工作人员难以确认储户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前局长金人庆曾经表示,从立法的角度看,遗产税开征还需要大量的准备工作。据了解,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如何确定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实际数量和财产价值等。另外,民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也必须配套进行。

    作为一个稳定的税源、遗产税是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参照国际上的情况推测,如果此税每年的收入能够达到中国税收总额的0.3%到0.5%,就可以达到60亿元至100亿元以上。如果此税以中国人口中最富有的1%的富人遗产为征税对象,按照中国目前的人口死亡率6.5‰计算,每年将有8万多富人的遗产缴纳遗产税。如果这些富人平均每人的遗产纳税10万元,总额就可以超过80亿元。由此可见,遗产税的收入将远远超过目前中国许多小税种的收入。2002年,在中国开征的24种税收当中,其中有11种税的年收入不足100亿元,有9种税的年收入不足60亿元,有5种税的年收入不足10亿元,筵席税年收入只有132万元。

    从这一层意义上来讲,尽管遗产税的开征现在还处于论证阶段,但无论以后如何发展,有一点是肯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各项社会制度逐渐健全,遗产税的开征将只是时间问题。

    专家称:遗产税面临三道坎

    谈到我国至今未能开征遗产税的原因,有专家认为,相关配套工作和制度的不完善是主要原因。遗产税的出台还面临三道坎:政府职能部门对居民财产状况即使是易于识别的不动产状况也知之甚少;而且相关的公民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也很不完善;在财产评估方面,其评估方法和程序也有待规范。

    我国虽然在2000年4月1日开始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客观上为日后遗产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但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身份证件管理系统尚未达到全国联网,各金融机构都没有专门鉴别证件真伪的设备,也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过这方面的培训,工作人员难以确认储户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至于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则只在很有限的范围内实行。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我国初步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但由于《规定》本身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导致家庭财产申报效果不佳。最突出的是,财产申报受理机构缺乏监管力度,受理的组织人事部门一般只对干部的工资性收入进行登记,而对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财产,由于缺乏相应的职权和手段,难以真正承担起财产申报登记的稽核职能。假设遗产税开征,要求对包括政府高级官员在内的所有公民的财产进行监控,其难度可想而知。

    据专家介绍,目前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通过开征遗产税和相应的免税措施,达到鼓励公益性捐赠,限制不劳而获行为,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遗产税是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遗产税对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也是一个完善。

    遗产税的开征,也许要经过许多周折,但可以肯定的是,遗产税的开征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同时,也不仅仅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杨卫华:遗产税的开征可能还要再等上十几年,因为目前社会上的“富人”主要是一些中青年,近期即使开征遗产税,也可能面对“收不到税”的问题。

    王明高:开征遗产税可从两方面提高腐败“成本”:一是遗产税直接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这些人冒着巨大风险所得到的收入,最终有相当一部分以税收形式上缴财政。二是遗产税大大增加了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

    廖晓军:遗产税是国际公认的复杂税种,对比国际情况,中国如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尚存在很多难点。例如,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尚不健全,财产评估制度不够完善,遗产数量难以确认,无法保证遗产在征收之前不被分割或转移等。

    李曙光:当前开征遗产税十分必要:一是我国已经修改了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如果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界定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二是目前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就是两极分化和贫富差距加大,开征遗产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调节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

    张德勇:开征遗产税有很多技术性和基础性的工作要做,要有效地征收遗产税,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实行财产实名制度,二是建立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三是正确进行资产评估。从现实情况看,这三个条件在我国目前还不太具备。

    张俊海:开征遗产税并不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因为遗产税是针对合法的财产收入,而腐败分子的钱是非法所得,并非合法财产。所以,我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政策取向只是调节社会的贫富差距、鼓励个人奋斗,它与反腐败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
来源:金融时报-金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