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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生存调查报告:"最容易受伤"的一个群体

2004年08月16日 13:56
    付出的血汗白白流失

     记者在调研中发现,违反劳动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在用工的时候不缴各类保险基金,也不给农民工节假日。劳动条件及工作环境差,安全生产缺乏防范措施,劳保福利待遇差,生老病死保障少等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

    正在东芜打工的江西抚州市龙溪镇陈园村农民周永辉告诉记者,今年春节过后他便跟着村里的几个伙伴来到东莞找工作,先后在几个工厂干过钳工、修理工和搬运工,时间长的干了十几天,短的还不到半天,老板一不高兴就会把工人辞掉。两天前,他进了温塘工业区的永泽电业厂,一进厂就交了100元的押金。早晨7点半开始上班,晚上加班到凌晨1点,除了中午和晚上吃饭时休息两个半小时之外,每天工作时间达15个小时,就是这样干,一天也才挣了4块多钱。工作时别提跟同事说上几句话,就是多看看其它地方,都会遭到工头的喝斥。记者了解到,他所在的永泽电业厂没按规定给员工办理暂住证和医疗、养老等各种保险。

    在东莞市有着与周永辉同样遭遇的外来民工绝不是少数。东芜市公安局流动人口管理科副科长吴光庆告诉记者,因为拖欠工资等劳资纠纷,工人集体罢工和游行上访的事件每年都有几十起。前不久,长安镇爱普诺摩托车配件厂法人代表因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逮捕,300多名农民工近50万元工资欠发,群情激奋,眼看一场集体闹事事件就将爆发,劳动部门提早介入协调,才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东莞市劳动局负责人说,由于外来人口越来越多,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劳资关系日益复杂,一些企业贯彻《劳动法》的自觉性不高,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聘职工不按法规赔偿。近段时间由于国际大气候的影响,一些“二来一补”企业开工不足,企业主卷款而逃的事情屡见不鲜,直接导致工人工资无法兑现,这样的事件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有些政府官员怕提出的要求太多,吓跑外来投资者,制定政策的时候难免牺牲农民工的利益。


    “最容易受伤”的一个群体

    我国大量农民工的涌入给城市道路交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和巨大的冲击。记者在广东、广西及湖南等地采访时强烈地感觉到: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固然不可少,但更重要的是教育农民工,让他们懂法律懂政策,从而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身权益特别是人身方面的保护。

    记者在调查在中发现,农民工的交通意识极差。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自经济欠发达的山区或边远地区,他们不懂国家现行交通法规,更没有遵守这种法律的意识,骑摩托车不戴头盔、乱闯红灯、车辆乱停乱放、行人跨越栏杆的事情随处可见,结果在日常生活中农民工们往往成为受损害的对象。东莞市交警部门提供的数字显示,近几年东莞市每年发生车祸10000多起,死亡900多人,受伤6000多人,其中七成是外来农民工,也就是说每年有近5000农民工因车祸而伤亡。前不久,东莞市寮布镇发年一起摩托车与大客车相撞的车祸,结果摩托车上三人全部死亡,交警勘察现场时发现,摩托车上仅有一顶头盔,而且这顶头盔不是戴在头上,而是装着苹果。

    在工作中,对职业病的巨大危害认识不够。记者到深圳龙岗区采访的时候,来自重庆市万州区赶场乡祝家村四组的农民工马开琼刚去世一个小时,他在黄氏富华饰物有限公司电镀部工作了八年,一个月前他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四肢收缩,医院诊断为:因长期接触三氯乙烯物品感染、中毒致急性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并发门静脉炎、急性肾功能衰竭、肠瘦以致切除大肠一米,营养不良、电解质紊乱。记者从广东省卫生厅获悉,去年广东省组成联合调查组,分赴佛山、深圳、江门和惠州等外来工比较集中的地市,进行职业危害重点检查。结果发现各地普遍存在有章不循、地方领导对职业危害认识不足、化学品使用管理混乱等问题。有的企业使用的化学品不标明化学成分、毒性和防护等项说明,只用代号来代替。本来就没有劳动保护意识的外来工,常常在不知不觉中身体受损乃至中毒,有的人甚至中毒身亡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有的人竟然把中毒当做感冒、头痛、贫血等病来治疗。前不久,中山市小榄镇骏利喷漆厂5名打工妹相继苯中毒,被误诊为贫血后遭到工厂解雇,最后,经过多方医治无效的两名打工妹被家人送到广州医治后才确诊为苯中毒。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副院长黄汉林说:“我们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一些制鞋、玩具和塑料行业的厂家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采取轮换辞退旧工人、不断招收新工人的方法,从而把隐患转嫁给了社会和农民工的家庭。”

    进城打工的农民成了“最容易受伤的人”。记者在深圳市龙岗区采访了10多位在工作中断手的农民工,来自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联党村的小伙子党建军告诉记者,他的双手是在两年多前失去的,当时他在一位台湾老板开的工厂打工,由于流水线上的冲床已经老化,又连续加了3个多月的班,每天工作15个多小时,他极度疲劳,终于在一天凌晨2点出了事。当他的双手被冲床截断的一刹那,他想“自己的一辈子都完了”,目前他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正在讨回属于自己的赔偿金,据他说“希望不太大”,因为程序太烦琐,也没有人为他们说话,有的打工仔断手后看到索赔无望,无奈之下只好回家。记者专程到龙岗区中心医院住院部采访,发现八楼30多张病床全部住着工伤后满脸忧郁的农民工,来自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花园镇黄金村的小伙子曾光华说,半个月前他住进来的那一天,有80多个民工因工伤住院,连走道里也躺满了人。据专门为农民工们免费打官司的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周立太律师说,每年仅深圳一地,因工伤致残的农民工超过1万人,但真正讨回公道的却寥寥无几。

    专家提出维权方案

    全国政协委员吕传赞和一批专家提出,要解决农民工屡遭侵权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使这项工作得到实实在在的进展。他们建议:

    一、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1993年《劳动法》颁布后,对依法调整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劳动法》的规定比较宏观,对涉及保护职工收入所得、社会保险、人身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这给劳动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压力,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比如《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规定不签订合同如何处罚,如今用人单位不签合同或者签订不平等合同已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首要问题。加快制订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会保障法》和《工资法》等项法律己成为当务之急。

    
    二、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推行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申报制度。这项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工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建立这项制度的基本思路是,所有企业必须按企业职工人数按期交纳一定数额的欠薪保障基金。这项基金应专用于经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申请的企业、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以及投资者隐匿或逃跑的企业等。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申报制度十分有效,收入是农民工最重要权益的体现,东莞市近几年来由于实行了这一制度,掌握了企业的欠薪情况,及时督促企业按时发放工资,预防和减少了企业主欠薪潜逃的恶性案件发生。

    三、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各级工会组织在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对修改后的《工会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的作用。首先是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步伐,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过法定渠道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其次,推进厂务公开工作,健全职代会制度,完善职业民主管理机制,从源头上保障职工的经济利益;并进一步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促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绝不能把工会当作企业发展的阻力和障碍,而应该端正指导思想,用工会的实际成绩告诉企业经营者:工会所维护的是整体利益,对劳方和资方来说可以达到“双赢”的局面。

    农民工精神空虚亟待关注

    广东东莞市是我国外来民工最多的城市之一,当地干部谈起东莞从80年代只有100万人口的农业小县发展成今天著名的国际制造业基地,就会提到外来农民工的巨大贡献。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东莞市600万外来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但他们的精神世界却出现“弱化”的趋势,引发的一些问题也令人担忧。

    东莞市数以百万计的农民工原先大多生活在经济发展滞后的内地农村,文化水平不高,进入城市后,仍然维持旧有的思维方式,显得与城市发展节奏格格不入,由于与城市天生的隔阂,思想又处于剧变时期,他们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生活中遭遇种种不公平后只有通过“找乐子”来渲泻苦闷,难免偏离正常与合法的轨道。

    有着60多万外来民工的东芜市厚街镇,卡拉OK歌舞厅、洗脚屋、桑拿屋等娱乐消遥场所在大街小巷一家挨着一家,但记者走遍了镇里的几条主要街道,只找到3家小书报亭,大街上有很多人在派发“零点热线”的名片,名片上印着几个美人头,冠以“路边的野花不要采”、“小妹有约”和“非常话题”等诱惑力十足的口号。而专门为外来民工配套的上规模的健康文化娱乐设施,在整个东莞市都十分少见。

    超过90%的外来农民工是17-25岁的年轻人,这是一个躁动的年龄。据东莞市多家医院的最新统计,过去到医院就医的性病患者多是城市居民,而最近两年到医院看性病的八成是外来工,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外来民工工作之余精神空虚,滥交朋友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来自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细沙乡的农民工张汉对记者说,他曾经在东莞市温塘工业区的创业五金厂工作过一年多,在他们厂里,男青工不少都有1个以上的女朋友。他说:“他们经常更换女朋友,“感情不好”就分手。换女朋友就像换工作一样频繁。”

    广东省计生科学技术研究所郑立新医生认为,独身在外的男女青年,离开了亲人朋友,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自我控制能力和道德规范约束力都在减少,最容易滑入放任自由的状态中,迷失自己。他说,广大农民工虽然创造了大量财富,但却在陌生的工业城市里处于“边缘”状态,干的是工人的话,却还是农民的身份,经常受人歧视,很难融入城市生活。尤其在那些劳动条件较恶劣的工厂,农民工的这种苦闷情绪便显得更为强烈,有些人侵把畸形的男女关系作为发泄和寄托。

    记者在东莞市走访了10多家企业,发现这些企业成立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的不多,有的即使成立了也只是一种摆设,在东莞市长安镇安力科技园工作的河南开封籍农民工刘样云对记者说,虽然科技园有工会和共青切,但他来科技园工作三年,还从来没有参加过这些组织的任何活动,赚的钱虽然比在农村时多一些,但呆在家里熟人多,人情味足,精神上很充实,不象现在谁也不认识谁,谁也不理谁。由于不被所在城市的主流生活接纳,文化、教育活动阵地极其匮乏,一般的娱乐场所打工者又都消费不起,农民工们的生活很单一:白天忙于生计,晚上无所事事,实在无聊了,就到一些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去“消遣”,有的甚至因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东莞市公安局流动人口管理科副科长吴光庆说,据统计,该市流动人口犯罪占犯罪总数的97%,“黄赌毒”也以外来人口为主,成毒所里外来人口占到75%一80%,近几年东莞市戒毒所里外来人口的比例呈上升趋势。据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派出所刘润根所长介绍,辖区抢劫、偷盗等刑事、治安案件每年有500多起,主要以外来民工为主。有些外来民工精神没有寄托,为了显示自己的存在,鸡毛蒜皮的小冲突也动刀动枪,“老乡会”等小集团犯罪的也不少。去年一帮河南民工在一起喝酒,因为在劝酒过程中一个老乡不愿喝酒,便被劝酒的人用破酒瓶将其脖子割断致死。

    农民工打官司真难

    记者近日就农民工维权问题,采访了多年来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的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立太。周立太从1997年至今在深圳龙岗区先后免费收留150余名因工受伤致残的农民工,提供食宿及法律援助,被人喻为“农民工律师”。他认为,当前我国许多地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很多民工处境艰难,在社会中处于无权地位,迫切需要社会各界的救助。

    “在深圳市龙岗区经常可以看到许多断胳膊断腿的人流浪街头,无家可归,这些人中有一些曾经是工厂里打工的农民工。在广东珠江三角洲许多工厂,因营养不良以及长期加班加点造成民工身体素质普遍较低,从而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在深圳的龙岗和宝安两个区,每年有1万余件工伤事故发生,这是能看见的有形的工伤。因玩具厂、皮鞋厂、电镀厂长期使用有害化学原料,从而引起的职业病根本无法统计。有些工伤事故发生后得不到合理赔偿,许多农民工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生存权得不到保障。

    “由于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忽略了外来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些地方性法规甚至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从工伤赔偿的诉讼程序来讲外来民工往往要先打行政诉讼,再打工伤赔偿官司。根据我受理这方面案件的诉讼经验,由确认工伤到行政诉讼到仲裁到工伤赔偿大约需要1074天。作为外来民工面临如此漫长的诉讼过程,可想而知,维权的道路是多么艰辛。许多伤残民工只好一边沿街乞讨,一边用讨来的钱请人打官司。

    “除了公伤事故得不到妥善处理之外,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加班不给加班工资等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在珠江三角洲等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已经成了见怪不怪的事情。许多农民工生怕被老板炒鱿鱼,只好忍气吞声地放任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农民工打官司有四大门槛

    “农民工律师”周立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以及某些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许多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告状无门。

    一、有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大批农民工告状无门“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工伤性质确认由劳动部门认定,然而一些劳动部门找出种种借口,不受理伤残员工关于工伤性质认定的申请,从而导致告状无门,”周立太说,“从1997年至今,我先后代理伤残农民工分别对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宝安区劳动局、深圳市社保局、深圳市南山区社保局以及河北沙河市劳动局、四川宜宾县劳动局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均判决上述行政部门败诉。”

    二、法院及仲裁委违规收费,使农民工无钱告状

    “国家物价局、劳动部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标准为20—50元,但目前许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按标的额收费。某些地方还自行制定了高额的收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为50元,某市各级人民法院却都按标的额收取,并自行制定了其它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当事人超过7天仍未交费的即按自动撤诉处理。有些法院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由现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工伤性质的机制不合理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又是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制定规则,自己确定赔偿标准进行操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机制不利于维护劳工的权益。深圳市宝安区一名叫李乐全的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2002年6月21日,李在工作中解聘一员工,这名员工怀恨在心,在李吃夜宵返回途中将其杀死,经深圳市社保局认定不属于工亡。李乐全之妻李金翠向深圳市政府申请复议,经复议后仍确认为不是工亡。后来提请诉讼后才讨回公道”。

    四、现行《劳动法》尚有不足之处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安定团结起到了很大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劳动法尚有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要先经过仲裁后才能进行诉讼,无形之中为劳动者保护其自身权益制造了一道门槛;第二,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由工会代表、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组成,而没有劳动者代表参与仲裁,其体制本身就不公正。现实中,工会代表、企业代表形同虚设,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均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及仲裁员是公务员,由财政拨款、政府发工资;第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无司法救济措施,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处罚措施。我所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后,90%还得上法院。第四、《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必须书面申请仲裁,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为1年的诉讼时效相悖。而作为当事人的民工大多不懂法,过了仲裁时效就丧失胜诉权,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