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首页 > 新闻中心 > 征收起点之争 > 正文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应整齐划一

2004年03月15日 10:07
盛大林
    据《中国青年报》3月14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说:“个人所得税和每个人都有关系,建议尽快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调到1600元。”这个提议在今年两会上得到很多呼应。

    个人所得税800元的扣除标准是1980年开始实施的。当时,国家领导人的月薪只有400多元,而社会平均月工资仅为几十元。20多年过去了,800元的起征标准显然已经非常不合时宜。所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提高起征标准,势在必行。

    宗庆后等代表的建议是将起征点统一调高到1600元。笔者以为,这未必是最佳方案。因为1600元的起征点,对于少数落后地区来说偏高,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却仍然太低。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有两个:一是收入功能,即增加财政收入;二是调节功能,即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就调节功能来说,个人所得税应该遵循“力求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收入者,主要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它所针对的对象应该主要是为数不多的高收入者,而不应影响到公民的基本生活。

    笔者的意思是,不可能找出一个标准适合于全国各个地区。如果个人所得税法确定一个起征点后,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提高或降低起征标准,那就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其如此,还不如实行更加灵活、科学的税制。基于这样的思路,至少有两种方法可以考虑:一、国家制定出一个浮动的范围,即确定最大值和最小值,然后将个税起征具体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地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国家确定一个系数,由这个系数乘以当地上年度的人均月收入,从而得出个税起征标准。 

    我国正处在高速发展的阶段,居民的收入水平还在不断提高,即使现在制定出一个比较合理的个税起征标准,过几年也会过时,这就需要不断地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所以,个税起征点不应该整齐划一。
来源:沈阳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