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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纪鹏:管维立怎么会写出这种文章?

2005年08月23日 08:57
    我难以相信是管维立写的“荒唐一幕”,心情非常复杂。他和我都参与了股份制改革和股市的早期建设。单伟建可能长期在海外,不了解这段历史,单纯地以西方成熟市场的原则来判断,我可以理解。可老管是那段历史的直接参与者,他怎么能得出股权分置是空穴来风的结论?

    从1991年开始,我是在两条线上参与中国股份制和股市建设的工作,一方面参加国家体改委对于股份制改造的《股份制定向募集规范意见》的讨论,另一方面,我又参加“联办”筹组建立S TAQ法人股交易系统,挂牌交易的就是由于股权分置形成的法人股,同时我也是大陆企业赴香港H股上市的法律专家组成员。

    当时就分置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怎么办双方专家还专门进行了讨论,最后把其算作了A股,暂不流通,股权分置就在这时形成。我们在《定向募集规范意见》中就设置了国家股、法人股、外资股和自然人股4种股份,这个意见及其13个配套文件是在国家体改委陈锦华同志支持下,由孙树义、李晓雪主持集中了15个部委76个同志搞出来的,当时就是一部准公司法。老管当时是国资局企业司的司长,和我一样都是对股权分置作了贡献的人,怎么就不承认了呢?难道还怕谁追究我们的历史责任吗?股权分置在那时就已经基本上明确了,而且当时也不可能有其他的选择。

    首先,不搞股权分置,中国股份制搞不起来。人家说流动就是流失,股份制就是私有化,所以我们只能划分四种股份。其次,我们采用的股改模式,是“存量股份不动,增量股份募集”。因为当时在技术上无法界定国有产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宪法规定是中央惟一主体论,可现实中又有部门的,又有地方几级政府的。产权流动的前提是产权清晰,产权清晰都没有解决,如何流动?流动后的收益归谁?亏损后责任谁承担?这些都不明确。国资组织体系不完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也没有建立,当时的国资局管得了谁呀?对那段历史我和他一样耿耿于怀。

    再说定向募集,一是向法人,二是向职工。因为那时几乎没有私人企业,企业法人要么是集体的,要么是全民的,都是公有性质,职工是工人阶级主人翁,也是公有。这样定向募集股份公司才搞得起来,但股份的天性就是流通,公有的也该流动啊,所以我在当时的“联办”提议在交易国债的S TAQ系统交易定向募集法人股,反正都是公有的,肉烂在锅里。以后又成立了N ET法人股系统,证监会屠光绍副主席就是当时N ET系统的负责人,可以证明这段历史。而深沪股市作为小规模的实验,才挂牌交易小规模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国有股同样也不流动,这是股权分置的第一阶段,这四种股份可不是国资局内部划分的。而是国家体改委的政策,那时还没有证监会,而体改委当时是代表国家的间接调控部门,因为财政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央行、经贸委、国资局等15个部委都在里面,几乎都出了文件。1993年后,中国证监会成立,中国开始进入了一个大规模、快速发展培育I PO上市公司的过程。从此进入了股权分置的第二阶段。1993-1996年,我们采用的是额度制,1997-2001年是指标制,无论是额度还是指标,给的几乎都是国有企业,都有一个行政批文,所以I PO上市公司要么在批文中,要么在募股书中都有发行前股份暂不流通的提法。从证监会身份看,这个暂不流通绝对是国家政策的体现。这就造成了股民在I PO公司募股时高价申购的历史事实。

    今天,暂不流通的2/3的股份说流通就按市价流通了,1400家上市公司有4600亿非流通股,这可大约是15年A股发行总额1600亿的两倍多啊,因为非流通股属性和供求关系的改变太大了。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风险,招股书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有《风险提示和防范》这一章,可在当时每一个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都没有向投资人提到暂不流通的非流通股会随时按市价进入流通这一风险。你一不提示,二不告诉投资人如何防范,难道今天在突然改变暂不流通的历史延续时,政策就不承担责任吗?

    对价对的是未来。对价是合同法的一个概念,就是对价双方各自从自己的利益最大点出发,为了让对方在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而向对方做出的反向承诺。就股权分置来说,对价的双方是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对价的标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

    今天的基本前提是非流通股要流通了,非流通股股东怎么会像吴敬琏、单伟建他们所说的变成了弱势群体,心悦诚输呢?就在于他们的股份不能流通,一旦流通了,他们的利益得到最大化,这个利益,即使是在向流通股东承诺不使他们遭受损失的条件下,他们仍然觉得合适。今天非流通股还没有流通,那么在未来流通时一旦发生了风险,我给你的承诺也就将发生,保护你的权益不受伤害——双方各自做出承诺,我承诺你可流通,你承诺我不要带来损失。所以对价对的是未来。

    严格地说,对价也在补偿历史。为什么西方的非流通股份进入流通时不需要对价,而我们需要?就是因为我们的历史导致两个后果:一个是暂不流通造成了流通股东在公司I PO时高价入市,另一个是股票突然流通给股价带来风险。所以才需要对价。

    似乎这个股改模式就是送股,只是存在送多少的问题了,这个问题和“锁一跑二”(指非流通股获流通权后,第一年不上市流通,此后的出售比例,第二年内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第三年内不超过10%)(搜狐财经编者按:根据刘纪鹏教授来电,此处系记者整理有误,"锁一跑二"应为"锁一爬二",指非流通股获流通权后,第一年不上市流通,此后的出售比例,十二个月后,可流通总股本的5%,24个月后可流通总股本的10%,从第三年后,就可全流通了.)放在一起,的确存在一个双方对价责权利发生时间不同步的问题,流通股股东完全可以先讨价还价得到送股的收益,然后马上就跑,因为一年之后,你的权利才开始体现。送股和“锁一跑二”的局限,造成单伟建的误解可以理解。

    但关于流通股股东已发生变化的说法,I PO上市时的股东和现在的股东不是同一个人,到底补谁问题,是不能这样片面看待这一问题的,对市场大盘的维护要有一个整体考虑,就要把流通股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是对整体流通股股东整体的保护,在这里不是把单个股民简单的做一个法律的人格界定,这没有必要,因为只要把他们作为整体来看待,中国股权分置问题就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市场信心就能恢复。这个问题真的是四年来的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现在,我们仍处于市场的新兴转轨阶段,还存在着股权分置等制度性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没有经验可循,需要较多地依靠国情。如果不跨越这些障碍,我们将永远无法抵达成熟发展阶段,只有到达那个阶段,我们才可以借鉴西方成熟市场的通行规则。(刘纪鹏因故未能参加本报组织的对话,此文根据本报记者事后对他的采访整理,经本人审阅)。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