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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亟待确立科学发展观

2005年02月07日 11:43

  股市科学发展观的本质特征固然很多,但最重要的是坚持“以民为本,以法护民,以市富民”的治市理念,即股市发展观作为社会发展观的一部分,必须将“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作为管理层制定重要政策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股市政策的制定、市场运行的执行和规章制度的监管,都应不折不扣地遵法守规。

  一个以优质上市公司为主体的、运行安全和富有效率的股票市场,不仅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且是它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

  我国股市开设十多年来,初期的制度创新优势渐失,内含的深层次矛盾凸显,其市场表现是投资者信心下降,入市意愿萎缩,市场流动性渐失,市值“蒸发”明显,融资功能骤减等等。究其原因固然很多,但始终没有确立科学发展观,恐怕是主要原因之一。

  不尽科学的发展观必然带来不尽理想的“发展”格局。现在,我国股市又到了何去何从的紧要关口,亟待确立科学发展观来为股市“保驾护航”。笔者认为,股市科学发展观的本质特征固然很多,但最重要的是坚持“以民为本,以法护民,以市富民”的治市理念,即股市发展观作为社会发展观的一部分,必须将“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作为管理层制定重要政策的出发点与落脚点。经过反复思考,笔者觉得如下表述虽然不是科学发展观的全部,但至少涵盖了其主要特征――我国股市亟待确立“以民为本,以本立法,以法治市,以市择优,以优强国,以国富民”的发展观。具体分述于下:

  以民为本,是指股市最终的依靠对象现在和将来都应是公众投资者,即“公众市场”应以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作为其本质特征与基本要求。从远处讲,这是由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决定的;从近处讲,公众投资者为股市不仅提供了直接需求,而且为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带来了间接需求。不无遗憾的是,一些人此的认识目前还处于彷徨摇摆状态:当股市处于景气循环高点时,陶醉于“超常规、跨跃式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英明决策”中,甚至“窃喜”于公众投资者市场地位的“边缘化”;而当市场极度低迷、公众投资者无意入市且大量赎回证券基金之时,又祭起“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重中之重”的大旗,酝酿“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强行分红制度”等救市措施。行动的飘忽摇摆折射出管理层发展观还不清晰――究竟应以机构投资者还是公众投资者作为优先发展对象――始终得不出既旗帜鲜明又求真务实的取向。殊不知,正如历史是人民大众而不是“英雄”创造的那样,股市发展离开了公众投资者的支持,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是说,7000万投资公众的直接需求本身具有极大的“弹性”,把目前股市不足3000亿元的保证金与10多万亿元的储蓄存款相比,就知道其潜力之大,更何况机构投资者的大部分“名义”需要也由投资公众间接提供。

  以本立法,是指涉及股票投资的所有法律法规,必须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作为立法之本。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否很好地坚持了这一立法准线呢?且不说《公司法》、《会计法》等辅助性法规存在疏漏,仅从两部基本大法――《证券法》与《基金法》看,在立法“主线”上存在不小的甚至严重的偏差。《证券法》第一章是总则,第二、三、四章以市场行为(发行、交易、收购)作为立法主线,第五章至第十章以市场主体(交易所、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协会、监管机构)作为立法主线,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是法律责任及附则,从整部《证券法》里居然找不到维护投资者权益、打击不法侵权行为的具体章节(7000万投资者的“地位”还不如证券业协会),而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在股票市场的诸多参与主体中,数量最大、影响最广的主体应是各级各类投资者,即投资者应是“主体中的主体”,《证券法》为何如此立法,实在不得而知。去年实施的《基金法》则把较易导致“基民”权益受损的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作为惟一形式写入了法律,而对国际流行的能较好保护“基民”权益的公司型基金只字未提,此种情况又说明了什么?看来“以民为本”不仅应成为证监会的执法理念,同样应成为代表人民权力的相关部门的立法理念。

  以法治市,是指股市政策的制定者、市场运行的执行者和规章制度的监管者,都应不折不扣地遵法守规,即执法施政过程不能带有任何的主观化随意化倾向。事实上,一方面,我国股市的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存在诸多的法律“真空”;另一方面,“以政代法”、“执法不严”甚至“有法不依”状况在股市治理中同样存在,而这对投资信心的打击往往是“致命”的。仅举几例。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如董事长、总经理等)公然侵吞或变相蚕食公司资产后卷巨款出逃国外,此类恶性事件近来频频发生(如达尔曼),这本是既违反证券法规也触犯《刑法》的最为明显的事例,居然无一人因此而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在相关法定文件上声称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董事,居然也没有一人以个人资产接受法律处罚。再如,既然公司何时能发行上市在改制成股份公司后有明确的时间限定,但国有大型企业可以例外;既然《公司法》规定不能随意回购已发行股份,但按净资产值“以股抵债”式的回购倒可以(电广传媒已实施完成);那以后当股价跌破净资产后(如长春经开),若公众投资者提出“以股换钱”行不行――如若不行,法律、政策的公正性又何在?我国股市为什么只有“政策市”的诟病而没有“法律市”的美誉,令人深思。

  以市择优,是指股票市场要真正成为投资市场,一要让质量优良、成长性好的公司发行上市,二要让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施展其能。反观我国股市,择优助强导向不足,解困扶贫效应明显。一方面,在“股市要为国企解困服务”的政策取向下,一些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企,或者通过“公司分拆”或是通过“报表重组”的形式获得“准生证”;另一方面,所有上市公司一旦“华诞”,并无多少“寿终”之忧,一是因为大量退市会引发市场动荡,二是因为“赖活”环境实在宽松(连亏三年要暂停上市,不能第二年大亏第三年小盈么)。如此的“父爱主义”必然导致优不胜劣不汰,甚至“劣币驱逐良币”的怪现象发生。有人说,股市的再融资政策不是带有择优助强性质吗?是的,但即便此“稀缺品”,其实也大变其味。再融资的“生杀予夺”大权现交给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只要其连续三年达到一定的水准(如6%~10%)理论上就获得配股增发的资格,而全然不论这一指标背后的真实含义――甲股和乙股的净资产收益率同为10%,但甲股的每股收益0.05元净资产0.5元,乙股的每股收益0.5元净资产5元,请问两者没有优劣强弱之分吗?更为荒唐的是,曾由ST纵横“领衔”演出过“重组后允许大规模增发”的闹剧,结果数亿资金砸水泡汤,这到底是市场疯狂之过还是政策失误之殇?

  以优强国,是指一个以优质上市公司为主体的、运行安全和富有效率的股票市场,不仅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且是它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换言之,股市的强大不一定等同于国民经济的强大,但股市之旺必有助于国民经济之兴――国外如此,国内也将如此!我国股市已初步汇聚一批关乎国计民生的大型国企作为其“脊梁”,也开始培育一批充满生机的骨干民企作为其“活跃细胞”,这为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筹集、经济结构的调整、社会资源的市场配置奠定了较为有利的基础;借助于股票市场的“孵化”,相信一批在国内国际市场极具竞争力能够做大做强的企业会相继出现;同时,全面加入世贸组织后,境外的资本、技术、管理等稀缺要素也会借股市之“桥”顺畅地流入境内,故应从战略高度来对待处于“新兴加转轨”时期的中国股票市场。看到这一点,一方面要有参与国际化的紧迫感,另一方面也应遵循发展规律,切忌“揠苗助长”。因为“国际化”是一个漫长而伴有阵痛的过程,既要看到我国股市的市场“差距”也要承认其体制“差异”,任何想在一夜间超越成熟市场上百年发展历程的冒进之举,非但无助于国际化进程的次第展开,更无益于强市与强国。

  以国富民,是指发展股市的初始目标虽是做大做强国民经济,但终极目标应是创造更多社会财富并还富与民。国九条之所以广受市场欢迎,原因之一是首次提出了让股票投资者分享国民经济发展成果的“意见”。遗憾的是,我国股市以前的“财富效应”相当悲观。统计数据显示,“到2003年底,证券市场上缴印花税1965亿元,但上市公司分红仅有1844亿元,流通股东只分红600多亿元,还要缴纳20%的分红所得税,实际仅有500多亿元”。也就是说,在中国股市开市后的十余年间,所有股民非但赔进约8000亿元的流通市值,甚至连每天交易的印花税与佣金也白白搭进,此种财富“负效应”全球罕见,这与“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完全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我国股市真要走上长治久安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当务之急是确立“以人为本,以本立法,以法治市,以市择优,以优强国,以国富民”的科学发展观。股市管理层,是到“有为而治”的时候了!

来源:SRC-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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