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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原因催生购房“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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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09月08日 1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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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在购房时,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合同条款时尽量减少自己应负的责任,却要求消费者所承担的责任面面俱到,而消费者没有选择缔约与否的自由,其利益一般也得不到保护。那么,认购房屋何以出现如此多的“霸王条款”?广东省消委会近日分析了“霸王条款”产生的三大原因。广东省消委会认为,首先,现行的合同格式条款大多是经营者或行业组织单方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没有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并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其次,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对合同格式条款缺乏有效的监督。第三,合同格式条款不可能用一些固定的文本去规范所有的交易行为,因此导致大量的经营者自订合同格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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