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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交付定金办贷款遭拒 银行:开发商将房屋抵押

2004年11月10日 08:34
冯霞
    律师认为一房许二主业主定金可获双倍返还

    经过一年多的“精挑细选”,柳先生终于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今年7月,他与一房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纳了2万元的定金,开发商要求柳先生尽快办理贷款手续。可是当柳先生准备好相关资料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他这套房的产权早已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申请建房贷款了。由于同一套房不能重复抵押,因此,银行不能给柳先生办理按揭手续。从最初的气愤中平静下来后,柳先生给本报律师热线打来电话,想知道他是否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

    大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柳先生可以主张购房合同无效。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据此,由于开发商没有告知柳先生房屋设定抵押的情况,使得柳先生无法办理住房贷款,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柳先生可以主张购房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故柳先生已经支付的定金可要求双倍返还,如果支付了房款,则可以要求1倍赔偿。

    
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