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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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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