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历史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英文名称为“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保险公司,总公司在北京。

  1949年8月,中央在上海召开财经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各大区分行的负责同志认真分析了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普遍认为对全国保险事业进行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十分必要,设立全国性保险公司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议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当年9月17日正式备文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核准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9月21日,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副主任薄一波就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事报请中共中央,并获批准。

  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例草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草案》,认为国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新中国的国家金融机构,是国营企业的一部分。此后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标志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筹建工作全部完成。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西交民巷108号正式成立。它的成立,标志着新中国国家保险事业的诞生,开辟了中国保险业的历史新纪元,也正式宣告了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商场的历史将一去复返了。

  新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任总经理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胡景云兼任,孙继武任副总经理,资本金为600亿元人民币(旧币)。工作方针和任务是:“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保护国家及社会财产,保障劳动人民之福利,特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各种保险业务。”同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经委员会的支持和关心下,还明确了其机构设置、资金运用、税负、纯益分配等事宜。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以后,机构和业务得到迅速发展。到1950年6月,已有5个区分公司,31个分公司等73年单位,从业人员达2263人,代理机构564个,其中人民银行代理处385个。

  从1949年至1952年低,我国保险业经历了第一个大发展时期。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同年4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颁布财产强制保险等条例的命令》,同时,公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的财产、船舶、铁路车辆、轮船旅客意外伤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飞机旅客意外伤害的强制保险条例。到1952年底,全国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产全部投保,县以上国家机关财产大部分参加了保险。在农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牲畜保险,试办了农作物保险。1952年人承保牲畜1400万头,1950年至1952年共收农业保险费4800亿元旧人民币,赔款1800多亿元旧人民币。在自愿保险等险种。其次发展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配合国家反封锁、反禁运的斗争,从1950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集中输了公营企业进出口货物保险业务,到1952年11月,国内业务直接业务部分保费收入达8325.6亿元旧人民币。第三,国际再保险业务行到发展。50年初,我国取消了国内业务分保,我国的国际再保险仅限于国外业务部分,建国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伦敦保险市场继续保持了分保关系。1950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原苏联国外保险局首次签订100万美元的分保合约。经1951年、1952年两次修改,分保合约限额达450万美元,波兰、捷克、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保险公司也参加了分保合约。人保公司还将超过自留额以上20%的业务与中国保险公司交换。这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保金额达840万美元。195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分入分保收入为97.44亿元旧人民币。

  1953年,我国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1955年,在社会主义改造即将完成时,由于经济理论上把全民所有制之间的交换视为产品交换、因而认为国营企业的财产保险是“倒口袋”,遂停办了铁路、粮食、地质、邮电、水利和交通六个系统的财产和铁路车辆、船舶的强制保险,并计划于1957年停止了所有强制性财产保险。

  1956年、我国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在这一胜利面前,党内滋生了盲目乐观情绪,错误地认为:在实现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用很短时间就可以把社会主义改造为共产主义。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掀起了以人民公社运动为代表的限制和取消商品生产的高潮。基于“公有制经济内部分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理论,当城市经济中公有制已占主导地位,农村经济经人民公社运动而实现了“一大二公”之后,1958年10月,全国财经会议以此逻辑推理得也这样的结论:“人民公社化以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业务应立即停办”。同年12月,武汉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随后,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后的善后清理工作和国外业务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接办的报告》。从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走向低谷。从1949年至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收取保费16亿元,支付赔款3.6亿元,积累保险基金4亿元。保险业为新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1965年前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准备就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作可行性调查。但是,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既打断了这一进程,又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直办理的国际保险业务进行了干扰。1964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办了远洋船舶保险。不久又停办了汽车保险中的第二者责任保险和进出口保险中的罢工险。国际再保险业务也遭到破坏。1969年,与我国有分保关系的国家从32个减少到17个,与我国有分保业务关系的公司从67个减少到20个,分保合同从219份减少到49份。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十一届三中会会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论断,第一次肯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这一理论的提出,为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特别是为大力发展保险业奠定了理论基础。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作出了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同年4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纪要》指出:“开展保险业务,为国家积累资金,为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经济补偿。……要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自愿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79)银保字第16号]。《通知》指出“国内保险停办了多年,现在恢得办理,一切得从头做起。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为逐恢复作好准备。凡是在机构、人员和各项条件具备的省、市、自治区,可以选择凡个主要城市进行试点。《通知》还对保险公司机构和业务种类进一步明确。197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主持召开了人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从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至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过了20多年的漫漫长夜,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曙光。1982年12月17日,国务守批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报告》,并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以及再保险等业务。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并于1984年1月1日起,正式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也相应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出后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上客观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1987年7月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藏自治区公司成立。至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除台湾省外均设立了分支机构。

  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升格和体制的不断健全,其业务得到迅猛发展。到1993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开办了300多个险种,为30000万人次办理了人身保险,为60多万户企业、13000万户家庭办理了财产保险,为2400多人办理了养老保险。除此之外,为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1993年还承保了农作物46000多万亩。从1980年到1993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累计支付赔款及保险金835亿元,有力地支持了生产的发展。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其机构,人员也在迅猛增长。截止1993年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内拥有4000多家分支机构,10多万名职工,20多万名代理人员。海外机构共有60多家,从业人同800多人,在海外已形成以港澳地区为主体,以英国、新加坡、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中美洲为重点的海外保险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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