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化营销普及,电子代金券、兑换码等虚拟有价凭证已成为企业经营资产,但部分从业人员却从中窥得“商机”,利用职务便利倒卖这类资产牟利,这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2026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新型职务侵占案,依法认定企业电子代金券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性利益,对私自批量生成、倒卖公司代金券的被告人张某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全额退赔企业损失。
2023年10月,张某入职深圳某连锁餐饮公司,担任信息运维主管,手握门店系统后台全域权限,可以批量生成、发放门店通用代金券。履职期间,张某发现一些二手交易平台存在低价收购、售卖餐饮代金券的交易,张某从中看到了“商机”。
2024年8月,趁着公司开展营销活动,张某利用职务权限违规批量生成大量电子代金券,以票面金额5折左右的低价,在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对外售卖,并将所得用于偿还个人贷款、赌博挥霍。
2025年4月,该餐饮公司在财务对账时发现,门店代金券实际核销金额远超官方正规发售总量,随即关停张某系统操作权限。可即便权限被封,张某也仍未收手,而是用同事的账号继续违规生成、售卖代金券,持续实施侵占行为。经司法机关核查统计,张某累计私自售出代金券4.2万余张,票面总金额达424万余元,非法获利达216万余元。察觉到蹊跷后,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依法抓获归案。
该案进入审判阶段后,核心争议聚焦于未核销代金券是否计入职务侵占犯罪数额。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企业发行的可通用、可核销、可抵扣消费的电子代金券,具备明确财产对价与消费价值,属于法律保护的单位财产性利益。本案中,张某生成售出的对应票面金额已形成企业确定的、不可规避的财产损失风险,即便部分代金券案发时尚未核销,亦不影响其职务侵占既遂的认定,应当全额计入犯罪数额。
结合全案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南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其全额退赔涉案企业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表示,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子代金券、兑换码、会员积分、虚拟额度等新型虚拟资产,往往承载企业商业价值与财产权益,依法属于单位财物范畴,并非无法律约束的“虚拟数据”。实践中,不少企业员工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倒卖、侵占虚拟卡券仅系违规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殊不知,该类侥幸心理极易诱发职务犯罪。
法官强调,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虚拟财产性利益,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同样构成职务侵占罪,将依法受到刑事追责。
法官提醒,对于企业而言,需健全内部风控体系,细化岗位权限分级管理,完善系统操作留痕、异常数据预警机制,强化虚拟资产全流程监管,同时常态化开展员工法治教育,从源头防范内部职务犯罪风险。对于从业人员而言,应当严守职业底线与法律红线,严禁将职务权限异化为谋私工具,杜绝利用系统漏洞、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资产的不法行为。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坚持通过官方正规渠道购买消费券、代金券,自觉抵制来源不明的低价虚拟卡券,共同维护健康规范的数字消费与市场经营秩序。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