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初,《法治日报》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女子离婚后独自抚育幼女,却只在开学第一天将孩子送到学校,此后以各种理由拒送孩子上学,前夫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孩子变更为跟随父亲共同生活。
陶某与赵某婚后育有一女小陶(化名),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小陶的抚养权被判归赵某。自2022年起,赵某便带女儿小陶独自生活。
2024年9月,小陶就读小学一年级,然而,赵某仅在9月2日开学第一天送小陶到校,之后均未送小陶正常到校上学。学校与赵某联系沟通时,赵某便以孩子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送小陶上学。
对此,小陶的外祖父母多次上门劝说,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等多方主体也对赵某进行沟通劝导,要求其送小陶上学,可赵某仍不愿改变其教育方式。
为让女儿顺利入学接受教育,陶某将赵某诉至普陀区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陶一直与母亲赵某共同生活,赵某有义务对小陶的身心健康发展进行全方位的照顾和抚养。赵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小陶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不仅会导致小陶的认知、学业发展滞后,社交能力缺失,心理健康风险上升,还会造成小陶未来融入社会时出现必要学历缺失、社会适应困难等问题。赵某在多部门对其进行沟通、谈话、提醒、训诫后,仍不愿改变其执拗、偏激的教育管理方式,已不再适合抚养小陶,2025年11月,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小陶变更为随陶某共同生活。判决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提醒,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未成年人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监护人以“孩子不适应学校,自己的教育方式更合理”等理由禁止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对子女就学权的漠视,也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发展权,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与未来发展。
法官表示,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意味着,送未成年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仅是家庭责任,更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变化、个人主观意愿而免除,监护人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禁止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干预,对拒绝履行义务教育等相关监护职责的父母,依法变更抚养关系,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发展权益,是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