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账号发生归属纠纷法院判给谁
近期,员工离职后擅自处置公司自媒体账号、离婚或合伙散伙时因账号分割对簿公堂等纠纷频发。自媒体账号是一种新兴的财产形态,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受理的涉及自媒体账号归属问题的案件日益增多。那么,离婚、分手或散伙时,关联账号该如何分割?员工以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但用于公司业务运营的账号,究竟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
提问1
离婚或分手后,自媒体账号归哪方?
随着自媒体行业爆发式增长,自媒体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已逐渐成为个人及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是婚姻家庭、合伙等关系中,围绕自媒体账号分割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争议双方往往对自媒体账号归属、价值评估和分割方式等核心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在某法院审理的方某诉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方某与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抖音账号,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离婚后,该抖音账号由注册人廖某使用经营,账号经营期间的应收货款和现有货款归廖某所有,廖某分期向方某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30万元。
除夫妻离婚纠纷外,情侣、合伙人之间也频繁出现自媒体账号的分割争议。在某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陈某运营的新媒体个人账号,借用其男友吴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完成实名认证,用于提取该账号产生的收益。两人分手后,吴某擅自变更账号密码等信息,并拒不归还陈某经营该账号所产生的收益。经法院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账号归陈某继续使用,陈某向吴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吴某配合陈某完成账号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
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针对婚姻家庭及同居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因此,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运营的自媒体账号,或是情侣分手后、合伙人散伙后涉及的自媒体账号分割争议,在司法实践中,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优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其次,明确账号对应的财产属性,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或是合伙期间的财产;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综合考虑账号注册主体、实际运营情况、人身关联性及收益情况等因素,原则上采用“账号归运营方、补偿另一方”的方案。具体分割方式包括三种:一是折价补偿,确定账号归一方所有,由获得账号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折价款;二是拍卖变卖,委托专业机构对账号价值进行评估,拍卖后分割价款;三是收益分成,账号归一方运营,但双方约定未来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若双方对自媒体账号价值争议较大,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合理评估,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公正。
提问2
MCN机构与创作者散伙,账号属于谁?
MCN机构,即短视频行业的专业运营服务商,主要为内容创作者提供拍摄、运营、流量扶持等全方位服务,与创作者合作共同打造和运营自媒体账号。其与内容创作者之间的合作日趋普遍,而当双方解除合作关系时,自媒体账号归属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实践中,不少MCN机构会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账号归机构所有”,但创作者则主张账号是自己一手打造、投入大量精力运营,应当归自己所有,双方分歧明显。
在一起传媒公司与黄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演艺事业合作合同》中约定的自动续约条款并非当然生效,而合同中关于“网络虚拟账号归传媒公司所有”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账号运作依赖黄某本人出镜,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但传媒公司也为黄某提供了拍摄、运营、流量扶持等服务,账号的商业价值是双方合作投入所形成,此时,人身属性不绝对排除合同约定下的账号返还义务。在另一起张某与某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合作协议在未明确合同解除后对账号权属作出约定时,考虑到案涉网络账号内容创作高度依赖于主播个人,账号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主播本人的创作、形象和用户喜爱密不可分,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法院最终认定相关网络账号的使用权应归属张某个人。类似案例也印证了,账号人身属性的强弱是法院裁判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尤其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其影响力更为突出。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这也为账号权属认定中的身份关联因素提供了规章依据。
因此,在MCN机构与创作者的合作关系中,账号归属的认定需遵循以下原则:双方对账号归属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确定归属。如果MCN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存在显失公平的账号归属条款(如不合理剥夺创作者合法权益),创作者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并依据实际贡献主张账号使用权,防止MCN机构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在确定账号归属时,除考虑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会综合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结合账号与个人身份信息的绑定关系、个人对账号运营的实际贡献、合同约定的公平性等因素,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提问3
以个人身份注册的公司账号,离职后能带走吗?
实践中,员工以个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但用于公司业务运营的情形较为普遍,此类账号究竟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员工离职后能否带走,一直是争议焦点,自媒体账号的“公私属性”认定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某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工作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员工小黄基于职务注册和使用的工作账号,其财产性权益归公司所有。小黄离职后拒不返还账号,并删除或隐藏账号内已发布的短视频,导致账号“掉粉”,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害。法院最终判决,案涉账号归属于公司,小黄需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第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相关账号信息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因此,法院在认定职务账号时,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账号注册目的,即账号是否为履行工作职责而注册;二是账号运营情况,即公司对案涉账号经济价值的增长是否有物质性投入和贡献,比如账号运营是否使用公司的设备、资金、人员等资源;三是账号收益归属,即账号产生的广告收入、电商分成等收益是否归公司所有;四是双方约定,即公司与员工是否就账号归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对于损失赔偿,法院一般会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对于可量化资产的损失,按照原值赔偿;对于难以量化的资产流失,法院通常会结合账号的运营时间、投入成本、预期收益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官提示
合力构建规范的虚拟财产保护体系
自媒体账号归属纠纷日益增多,对待这一新兴领域的法律问题,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构建规范有序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体系。
用户和创作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在运营自媒体账号时,需详细了解平台用户协议的内容,明确账号的权利属性和使用限制。在与其他主体开展合作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账号归属、收益分配、违约责任、分割方式等核心条款。同时,应当注意留存账号运营过程中的各类证据,包括注册时间、实名认证信息、运营记录、个人贡献程度、收益明细及分配凭证、合作协议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身与账号的关联性,进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MCN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合同管理和账号管理制度。在与创作者签订合作协议时,要采用公平合理的条款,避免利用格式合同损害创作者权益。在员工入职时,应当明确职务账号与个人账号的界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账号归属和使用规则,明确账号注册目的、运营内容范围、离职交接程序等事项。同时,建立完善的账号交接制度,在合作关系或劳动关系终止时及时办理账号转移手续,避免因账号归属不清引发纠纷。
相关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创作者、MCN机构、网络平台的监管,规范平台用户协议与实名认证流程,助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创作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高珊,作者单位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