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干部队伍的依法办事能力,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有效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与公信力、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秩序与活力、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将是否具备较强的依法办事能力作为一项关键指标和刚性要求突出出来,真正把那些恪守法治精神、善用法治思维、严守法治底线的干部识别出来、选用起来。
以法治素养为基,树牢选人用人的“风向标”,让尊法成为内在自觉。依法办事,意识先行。选用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就要考察干部的内心是否真正树立起对法治的尊崇和信仰,是否将法律法规内化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必须将干部的法治素养、法治意识作为衡量德才表现的重要维度,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嵌入有效的考察识别机制。要深入观察干部是否带头学习宪法法律、是否深刻理解法治在治理中的作用、是否在任何时候都坚持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基本观念。要注重在日常工作和重大考验中,考察干部面对问题、作出决策、处理事务时,是自觉将权力运行约束在制度笼子里还是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权意识,使尊法学法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习惯。
以法治思维为要,锻造履职尽责的“硬内核”,让善法成为关键本领。具备法治意识,更需将之转化为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有效的工作能力。依法办事能力强的核心体现,在于能否熟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在干部选用中,必须着重考察其是否善于将法治思维贯穿于谋划工作、制定政策、推进落实的全过程,是否具备运用法律原则、规则、逻辑分析和处理复杂问题的实际能力。要关注干部在推动发展时,是否注重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在制定政策时,是否注重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于法有据;在服务群众时,是否注重保障合法权益、规范服务流程;在化解矛盾纠纷时,是否注重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定分止争。
以法治实践为尺,校准考察识别的“度量衡”,让用法成为行动标尺。知是基础,行是关键。评价一名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强不强,不能仅听其言,更要观其行、察其果,必须将干部在具体实践中的实际表现作为最根本的检验标准。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延伸视角、深入一线,通过多角度、多渠道了解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日常事务过程中的真实法治表现。要重点考察其是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要关注其在面对压力、诱惑或复杂情况时,能否坚守法治原则、依法秉公处理,确保选用的干部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真正能够带动一方形成良好法治氛围的实干家。(王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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