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2010年07月11日 19:22   来源:新华社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张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