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0年07月11日 19:17   来源:新华网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责任编辑:张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