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中央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2009年06月13日 15:55   来源:人民网   

    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指出:由于有相当部分新社在建立时没有准备,或准备很差,11、12两个月全党又集中力量抓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因而在许多地方有新建社垮台散伙和社员退社现象发生。同时,许多地方出现大批出卖耕畜、杀羊、砍树等现象,这些都与合作化运动大发展中农民怕财产归公思想有关。因此,合作化运动应基本转入控制发展,着重巩固的阶段;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15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大力保护耕畜的紧急指示》。 

    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要求充分注意民族特点,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逐步地把少数民族地区的互助合作运动健康地推向前进。

 

     3月3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强调必须在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进一步采取定产、产购、定销的措施,使农民对自己的交售任务心中有数,这对于稳定农民情绪,缓和农村的紧张情况有重大意义。

    3月21日至31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毛泽东在会上讲话,提出了要在大约几十年内在经济上赶上或者超过世界上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设想。会议一致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的决议》、《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选出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 

    4月21日至5月6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三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会议在分析1955年春农村形势后,提出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今后总的方针是,停止发展,全力巩固,秋后看情况再定;对数量大问题多,超过主观力量的,要适当收缩一部分。会后,各地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进行整顿和巩固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7月31日,党中央召集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会上,毛泽东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报告系统阐明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出发展合作社必须注重质量,反对盲目追求数量,重申了自愿互利的原则,要求合作社要全面规划,有计划地发展。这些都是正确的。但报告对邓子恢作了不符合实际的批判,错误地否定了1953年和1955年春对合作社的两次整顿工作,并错误估计形势,大反所谓“右倾”,结果助长了合作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的发展。

    10月4日至11日的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决议把党内在合作化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当作右倾机会主义来批判,助长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急躁冒进情绪。中共七届六中全会还通过了《关于召开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关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的规定》,基本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草案。 

    10月29日,毛泽东邀集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座谈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希望他们认清社会发展规律,掌握自己的命运,进一步接受社会主义改造。11月1日至21日,全国工商联执行委员会举行会议,学习毛泽东讲话,听取陈云、陈毅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报告。会议号召全国工商业者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接受社会主义改造。11月16日至24日,中央政治局召集有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代表参加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1956年2月24日,中央政治局作了个别的修改,追认为正式决议》。决议指出:“我们对于资产阶级,第一是用赎买和国家资本主义的方法,有偿地而不是无偿地,逐步地而不是突然地改变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第二是在改造他们的同时,给予他们以必要的工作安排;第三是不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并且对于他们中间积极拥护社会主义改造而在这个改造事业中有所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以恰当的政治安排”。在对较大的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基础上,把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个别企业公私合营推进到全行业公私合营,实行定息制度。这是从资本主义私有制过渡到完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步骤。

    12月21日至28日,第五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制定了1956年和1957年的发展规划。提出在两年之内,基本上完成手工业合作化,进而把全部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合作社(组)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合作社,并逐步进行技术改造。中共中央批准了这次会议的报告。

(责任编辑:孙丹)